德国精英教育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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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英教育的终极目标

教育者首先应该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在教育孩子的阶段,了解孩子未来可能达到的目的?教育者不会对纯粹意向的事情产生兴趣,他们感兴趣的是学生成年后的愿望以及达到这种愿望所必备的要求。他们试图通过自己善意的教育,令孩子达到这种要求,从而在未来实现他们的愿望。对学生本身来说,他们要具备按照这些要求行事的能力,还要拥有丰富多彩的兴趣爱好,同时也要参与各种各样有意义的实践活动。

教育者应该对如何培养完美的学生进行客观的判断。我们无法在事前知道个别目的,我们面对的问题也不是具有一定数量的个别目的,我们所面对的是学生的各种活动,它们是学生活力性和敏捷性的总和。而这一总和只有更加广泛而充实、庞大且和谐,才能更加趋于完美。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用我们的善意去更加自信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然而,凡事过犹不及。美丽的花朵如果开得过剩,就会趋于衰败。圆满的状态并非完美,因为它会因为在各方面不够集中而漏洞百出。人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社会才能和谐美好。而事情分得越细,人们要接受的东西也就越多。人与人的心智接近了,人们的智慧才能相互接受,并发挥最大的作用。而心智活动是心智得以接近的基础。人们必须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分工明确固然重要,但是分工后,只局限于自己所处的领域而不进行相互的沟通,就违背了人类较高级活动的初衷。从全人类角度来说,我们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所有工作;从个人发展的角度而言,我们在全面发展的同时,还要精通一种工作。

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对多方面的可接受性,而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每个人在最初就接触多个方面,并为之努力。而为了实现教育目的,我们需要首先培养孩子多方面的兴趣,让孩子得到全面的发展。我们注重使孩子得到多方面的发展,但不应当只注重扩大孩子的接触面,而让孩子对许多方面都浅尝辄止。这一点我们要区分开来。意愿的对象和方向并无特殊之处,我们不会特别看重它们,也不会对它们产生特别的兴趣,但在它们前面加一个限制词,可能会使整体的效果更好,起码可以避免缺点的影响。这个关键词就是“平衡”,促使孩子平衡自己的各方面兴趣才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为了使孩子各个方面的能力都得到和谐发展,我们需要首先弄清两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孩子心灵的多方面能力具有什么含义?孩子的各方面能力如何才能实现和谐发展?

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教育的另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其重要意义。这个问题是:教育者如何把握学生的必要目的?

道德只有进入个人意志,它才具有价值和地位。对此,我们要如何来理解呢?实际上,发展德育不是培养孩子形成一种表面的行为模式,而是培养孩子心中明智且适宜的意志。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大多数人会将教育看作一种约束,而非生活本身的原则。大多数人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私性格,他们懒得从事善意的活动,只希望自己的生活计划能够符合自身的意志。当然,他们也并非绝对的自私,偶尔的善举也是有的。当善举可以帮助他们达到目标时,他们也会更乐意多做善事,少做不符合道德标准的事。如若不然,他们便视道德标准为无物,认为这些无聊的东西只会给他们的思想带来束缚,相信这些标准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如果有任何方式可以摆脱这种束缚,他们将欢迎之至。这类人会放任孩子犯错,认为孩子犯错是值得同情的,而且只要孩子的错误不是可笑或恶毒的,就都能得到他们的原谅。如果只让孩子达到德育所要求的水平,那么我们的教育工作将变得容易至极。只要给予孩子一定的关心,让他们避免被侮辱和嘲笑,使他们过上乐观自信的生活,了解一些关于荣誉的原则,一切就等于完成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孩子很容易就能接受有关荣誉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将不再难以获得,而是变成一种自然占有的东西。这样一来,我们只需要对学生自然占有的东西加以保护,就能让它们发挥效力。

然而,没有人可以保证孩子在成年以后不会拥有追求善良的决心,如果将来孩子将善良作为生活的目标、意志需要到达的对象以及自我批判的准绳,那么我们现在的所作所为将成为他们将来严厉批评的弊病,那时将没有人会站出来维护我们。未来成年的孩子将会这样批评我们,比如“为什么在我拥有获得善良的机会的时候,教育我的人却让我自动放弃这种机会?”“教育我的人难道不知道我并不需要这种‘已受到教育’的自负,而是需要一些以善良的名义来提高智慧的良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无心做好教育而勉强教育他人的人不会顺利,无心做好管理而勉强管理他人的人亦是如此。没有一个教育者喜欢受到谴责,他们更不希望在一个具有严格道德观念的人面前受到这种待遇。同样,一个拥有严格道德观念的人在一开始也不希望自己由于受到别人无理要求的影响而变得道德败坏。

因此,德育的目标是让孩子将绝对明确且纯洁的正义和善良的观念作为意志追求的对象,并按照这种观念来塑造他们的性格,同时使他们放弃其它所有为恶的意向。我们对正义与善良的观念的简短说明可能会使人们感到迷惑,然而这并不是最重要的,对于我们所想表达的主要思想,我们已经表达得非常清楚。而对这些观念的理解需要借助伦理学的解释,也许伦理学曾经对这些观念的解释是一知半解,且仅以“幸福论”形式来呈现,但是现在的伦理学对这方面的解释已经足够全面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