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危险作业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带压(作业)堵漏、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一、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一)责任分工
(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吊装作业方案。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3)设备所在单位落实现场监督管理责任。
(二)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一级危险程度最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100t。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小于40t。
(三)主要工作
(1)制定方案。
(2)作业前检查机具。
(3)办理票证。
(4)落实安全措施。
(四)基本要求
(1)吊装单位和吊装作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资质。
(2)实行日检、月检、年检制度。
(3)指挥人员和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二级作业及情况复杂的三级作业应编制方案。
(5)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室外吊装作业。
(6)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
(7)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五)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一)责任分工
(1)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是动火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特殊动火措施的确认。
(3)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工艺安全措施,负责现场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二级动火的审批。
(二)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特殊动火作业危险程度最大。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三)主要工作
(1)系统置换、隔离。
(2)动火分析。
(3)办理票证。
(4)落实安全措施。
(四)基本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应有专职消防队监护。
(2)严禁负压动火。
(3)生产不稳定状态不允许带压不置换动火。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部位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五)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三、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一)责任分工
(1)基建主管部门对动土作业安全负责,负责《动土作业证》的审批和归口管理责任。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动土作业证》执行情况的监督。
(3)动土作业所在单位负责现场监督。
(4)动土作业单位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主要工作
(1)办理《动土作业证》。
(2)工作完成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
(3)防塌方和防止埋地电缆、管线损坏是工作重点。
(三)基本要求
(1)《动土作业证》经有关水、电、气、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
(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3)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做到: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四)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
四、断路作业
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一)责任分工
(1)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2)断路作业单位负责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3)消防(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二)主要工作
(1)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向相关单位送发《断路作业通知单》。
(3)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
(三)基本要求
(1)《断路安全作业证》要提前一天办理。
(2)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5)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四)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2008)。
五、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责任分工
(1)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审批特级高处作业和特殊环境高处作业。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二、三级高处作业证的审批和特殊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确认。
(3)登高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审批一级高处作业,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4)登高作业单位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特级高处作业风险最高。因作业环境特殊而存在异温高处作业和带电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6)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规定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三)主要工作
(1)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4)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四)基本要求
1.人员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安全措施
(1)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2)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6)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安全设施
(1)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挡。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五)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
六、设备检修作业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一)责任分工
(1)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检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检修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检修方案的审核。
(2)检修单位负责执行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主要工作
(1)签订安全协议。
(2)制定检修方案。
(3)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方案。
(三)基本要求
1.资质
(1)外包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2)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准备
(1)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4)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有足够的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安全设施
(1)对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
(2)对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
(3)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检查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现场环境
(1)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对现场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3)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收尾
(1)检修后及时恢复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2)及时清理和拆除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并恢复现场清洁。
(四)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
七、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一)责任分工
(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抽堵盲板作业证的审批。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落实。
(3)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分厂(车间)对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直接负责,负责绘制盲板图,向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工艺安全措施。
(二)主要工作
(1)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
(3)绘制盲板图。
(三)基本要求
(1)盲板进行统一编号,专人负责管理。
(2)应设专人监护。
(3)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5)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6)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7)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点检员、分厂(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四)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2008)。
八、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一)责任分工
(1)分厂(车间)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直接负责,向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工艺安全措施。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审批,监督落实安全措施。
(3)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二)主要工作
(1)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气体监测。
(三)基本要求
1.环境
(1)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
(2)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2.隔离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保障
(1)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按规范要求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监测。
(3)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并统一联系信号。
(4)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警示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九、带压堵漏作业
带压堵漏是指在压力容器内部有压时进行的堵漏和紧固螺栓等工作。
(一)责任分工
(1)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作业方案。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认设备状态是否适合堵漏作业。
(3)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组织落实作业工艺条件。
(4)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5)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工艺条件。
(6)保运单位落实作业条件。
(7)专业带压堵漏队伍负责编制带压堵漏方案,执行带压堵漏作业。
(二)主要工作
(1)办理作业票。
(2)危害因素分析。
(3)制定带压堵漏方案。
(4)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作业、运行、点检、安监人员分别确认。
(三)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
(2)作业人员应就有相应资质,安排监护人员。
(3)周围做好警戒,非作业人员禁止围观。
(4)监护人员处于安全位置,进入救援状态。
(5)易燃易爆介质要消防车监护。
(四)法律依据
具体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十、现场临时用电作业
现场临时用电作业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筑、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的安装、维修和拆除作业。
(一)责任分工
(1)电气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2)临时用电所在的分厂(车间)负责监督临时用电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临时用电作业单位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对临时用电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主要工作
(1)建立临时用电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
(2)对用电人员进行培训,电工取得特种作业证。
(3)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三)基本要求
1.管理
(1)用电设备(工具)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测试、维护,对不能满足安全性能,没有维修价值的应及时报废。
(2)长期放置不用的设备(工具),重新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能测试。
2.设施
(1)移动使用的用电设备(工具),应采用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2)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3)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应采取适当的防雨、防雾、防尘等措施。
(4)易燃易爆环境应使用防爆接线箱。
3.操作
(1)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2)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
(3)电气设备(工具)因停电或故障等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4.技术
(1)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2)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四)法律依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