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责任制
(1)安全监督部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等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部门、分厂(车间)是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环保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目的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二)主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时机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四)工作流程
(1)登记前期准备。包括普查、建档;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应急咨询服务委托;标准收集等。
(2)申请。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3)初审。登记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
(4)材料提交。包括产品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5)审核。登记办公室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提交给登记中心。
(6)发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7)登记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发现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履行变更手续。
(8)复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企业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三、管理要求
(一)标志、标识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储存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防护设施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监控、通风、隔离、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三)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企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台账。
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使用量、销售去向、供货来源等信息。
(五)储存要求。
(1)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中。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并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3)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标准的明显标志。
(六)运输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承运许可证,运输车辆应符合规范要求,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七)应急管理。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有毒物品
(1)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2)有毒物品种类详见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五、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详见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
剧毒化学品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剧毒化学品应报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
六、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详见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取得购买许可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七、监控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详见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八、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品。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详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九、分类
化学品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分为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等。具体如图3-1所示。
图3-1 化学品分类
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