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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文的主题词
主题词也称叙词,是一些以概念为基础的、规范化的、具有组配性能,并可显示词间语义关系的词和词组。
在单主题公文中,反映中心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其他方面的主题词在后;在多主题公文中,反映公文整体内容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公文其他内容的各主题词按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主题词标引一般应按照《公文主题词表》中的词标引,如果主题词表中确实没有专指的词来标引时,按照主题词的选词原则,可自由选用适当的词来标引,但第一个主题词必须选用主题词表中的词。
主题词的应用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凡是以省公安厅或省厅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除明传电报、密码电报外,都必须标引主题词;本厅主办与其他厅局联合发出的公文也必须标引主题词。
另外,标引主题词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文主题词是在文件拟稿时标引,它应该根据文件的基本内容,直接全面地、实事求是地揭示文件的主旨,不能只按文件的标题进行标引,同时,各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审核文件时必须要认真审核主题词。
第二,主题词标引在文件、函件末尾、抄送单位之上,两个主题词之间空一格。
第三,每个文件的主题词一般可以有2~4个主题词,最多不能多于7个。
第四,像“敌情”、“社情”、“涉外案件”、“警容风纪”、“装备”等这些词通常是几个部门可以共用的,只编在一个部门里,其他部门在标引时,均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