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零专利:技术创新中的专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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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专利的类别

专利是专属或专有知识产权权利的简称。专利具有特定法律地位,是知识产权中受保护最为完备的一种权益。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有各自的专利法,国际上也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专门的条约。这里我们直接切入专利的相关专业知识,从专利的分类入手,是为了让读者尽快建立起对专利的立体概念。

世界各国对专利都进行了分类,我国也参照国际流行的做法,将专利分为三大类,即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以下分别加以介绍。

1.3.1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产品外观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指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外观设计也叫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以工业化规模可以进行重复生产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单纯的艺术品,例如雕塑、美术作品、风景画、艺术或新闻照片等,不直接应用于工业产品的,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通常是以制图的方式予以表达,即设计图示法。也可以采取对产品实物进行拍照的形式,但对照片的格式有一定要求,这将在专利文件制作的相关章节中介绍。

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三维的,例如产品的立体造型。也可以是平面即二维的,例如包装纸的图案设计等。

不过,并非所有产品或制件都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类产品或制件包括固定的建筑物、园林、桥梁等取决于特定地理环境、不会重复再现的制品。这些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建筑物等,有其他类型的评审模式来表达其创意,例如行业内或相关专业权威部门的评比。但是,工业化生产并可批量重复制造的活动房屋、大棚、建筑装饰配件、门窗、车船等,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显然,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例如粉体、液体、气体等,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一般文字、数字的字型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非装饰性的说明文字、数字(包括中文和外文),即使用于外观设计,也排除于保护之外。不能因为外观设计中应用了相关文字而使说明文字的含义也获专利保护,这类字义不属于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例如,奶粉包装上的“营养奶粉”等。

属于公有领域或已经公开的造型也不能因用于工业产品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名人像、国旗、国徽等,也不能因为应用于产品而获外观设计保护。这类制品另有相应法律加以保护。不得任意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发明的外观进行认定和保护的专属权利。并不涉及所设计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特征。

申请人在按专利法规定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经初步审查获得通过后,专利局即应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申请人即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

1.3.2 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指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方案的特点是一定要有“型”,即要求有固定的三维结构。并且这种结构一定要是新的,并且是有创意有技术上改进的,具有应用价值的。

由于实用新型对专利产品进行了实质性保护,是比外观专利更为有效的一种专利模式。实用新型涉及的不只是产品的外观,而是产品的技术特质,包括结构、要点、特征和具体实施方案,其权利要求可以完整地将产品进行全面的保护。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具体的产品,可以将这种产品的特性和结构进行非常具体的描述,并在权利要求中针对这种特性进行恰当的扩展,以使其保护的范围更为宽泛。

同时,实用新型的审查时间相对发明专利要短一些,其新颖性要求也比发明专利要宽松一些,因为只要是对已经有的产品做出有实质性的改进,就可以申请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品种中较受欢迎的一种。

对于天然形成的三维制品,如像根雕、盆景等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对于没有固定形态的产品例如液体产品、气体产品、粉体产品等,也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充气后有一定形状的充气制品,例如充气玩具等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此,实用新型只适用于有具体形状的产品,对于大量存在的配方型产品,以及产品新技术中包含的工艺、方法、系统技术和方案等,难以加以保护。对于这方面的技术创新,需要采用发明专利加以保护。

1.3.3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专利系列中最为重要的专利种类。也是最为正统的专利定义。最初专利就是针对发明而设立的。其后才衍生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

(1)关于发明 所谓发明,是指创造出新事物或新方法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发明常和创造组合在一起,称为发明创造。

在人们的常识中,发明往往被认为是重大的事件。但就发明所涉及的事物而言,却存在程度不同的创新,因而在现实生活中,既有“重大发明”,也有许多“小发明”,并且小发明往往占有多数。

重大发明是开创性技术发明。这种发明,其新技术方案所依据的基本原理与已有技术有质的不同,又称基本技术发明。例如蒸汽机技术的发明,利用了热能向机械能的转化,在基本原理上区别于仅有机械能转化的简单机械。又如立足于电磁感应原理的电力技术的发明,开创了电能与机械能的相互转化。更重大的发明则是利用链式核反应原理到利用核聚变反应原理,所取得的开创性的核技术发明。这些重大的发明,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类发明,还将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出现,没有穷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和现代信息化社会的物理支持产品,例如电脑、手机等,都是重大发明。显然,重大发明改变着世界。

小发明,多是改进性技术发明。这种发明是在基本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对已有技术作程度不同的改变和补充,又称改良性技术发明。如电灯中用钨丝代替碳丝,用充氩代替真空,都是依据电热发光的同一原理。高压蒸汽机、汽轮机和多缸蒸汽机的发明,都是对蒸汽机技术的改进。改进性技术发明以开创性技术发明为基础,开创性技术发明靠改进性技术发明得到完善和发展。改进性技术发明可能以新的科学发现为前提,但在很多情况下是靠长期的经验积累和经验摸索。没有科学原理的根本性突破,也可能做出有重大价值的改进性技术发明。改进性技术发明与开创性技术发明的区分是相对的。例如前面所举的汽车安全带的例子,从发明的角度也只是小发明,是对已经有的两点式安全带和四点式航空安全带的改进,但其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却是重大的。

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涉及的发明,大多数都是改进型的。完善与基本技术有关的材料、结构、工艺和功能都会导致改进性技术发明。把一种基本技术移植、应用于多种对象,通常要求改变基本技术的某些环节,派生出另一些发明,这属于应用改进型技术发明。把多种已有技术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系统,实现某种新的功能,往往也需要对已有技术作改进而产生一些发明,这属于综合改进型技术发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乃至外观设计上的创新和改进,有时也具有发明的性质。

因此,发明是各种创新和创意行为的总称,是对提出或开发一种新产品、新技术、新思维等创新行为的明确的界定。现代社会中的专利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说的就是发明专利。只有发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国际上认定的专利,也都是针对发明专利的。

当然,重大的发明,特别是自然科学以及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某些发明,通常都不能申请为专利,而是社会共同的财富,社会会以其他形式对发明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这主要是指原子能等核能技术、生命科学等。

(2)发明与专利 发明与专利有最紧密的关系。在有些国家,只有发明才能获得专利。国际上往往也只承认发明专利。因此,发明专利是最为重要的专利。

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只要是对现有的产品或者对现有的技术、工艺、方法、方案提出了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新的方法、新的方案,就可以申请和获得专利。

事实上,早期的专利,就是针对发明并且主要是具体产品的发明而颁布的。随后才演变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概念,并且具体的产品也扩展为包括产品在内的材料、方法、方案甚至于构思。

因此,发明专利既对具体的产品加以保护,也对新的制造方法即工艺加以保护,还可以对具体的方案、构思加以保护。只要认定所提出的改进是新颖的,具独创性的,不论是具体的产品还是方法、方案、构思都可以受到保护,并且可以通过权利要求对其所有的特征都加以保护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以扩展或延伸。使得其他发明人只有通过实质性改进和创新才能在相同领域获得专利,而不能用简单的改进来获取专利。

发明专利是最为宽泛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包含有诸多专利技术信息的法律文件。

显然,发明专利居专利模式中的顶级,是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意图,从而对推动技术和产品创新有重要作用。

一个真正具备专利特质的设计,往往是包括方法和方案,还包括原理和实现的路径等。只要这种构思是合理和具科学价值的,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当然,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公众的利益,医学、自然科学原理等不能申请和获得专利,而只能由国家给予奖励,以鼓励科学家为全人类利益而工作和创新。但是,所有自然科学方面的进步和医学进步,仍然有其衍生产品用于商品,从而由社会财富转变为所有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