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零专利:技术创新中的专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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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世界专利状况

1.4.1 美国、欧洲、日本专利

说专利不能不说美国。

美国是专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度,美国人的专利意识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立国两百多年来,特别是近百年,美国向世界贡献了大量专利,对推动科技现代化起到了龙头作用。其专利申请量也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雄踞世界之首。仅以笔者所从事的一个较为冷门的专业为例,用“电镀(electroplating)”做关键词在美国专利局网站(www.uspto.gov)搜索,自1976年以来至2011年7月24日止,与电镀有关的专利有34426项,而如果用“镀覆(plating)”搜索,则在同一时期有相关专利110130项。也就是说,美国近四十多年来,平均每天有2.7项与电镀有关的技术获得专利。每天有8.7项与镀覆有关的技术获得专利。

世界上许多重要发明都是美国专利,从电灯、电报到电视、电脑,几乎凡是与电字有关的专利都在美国。

至于欧洲,可以说是专利的发源地,也是电沉积技术及其应用的发明地。因此,也是电镀技术专利众多的区域。自1975年以来,与电镀有关的专利有26246项。其中尤其以德国为电镀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度。德国的先灵公司就曾经是电镀业著名的技术开发企业,而电镀添加剂中间体开发则更是德国的强项,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至于影响人类世界进程的火车、汽车,则都是欧洲专利的著名成果。电工电子、化学化工当然也是源于欧洲的重要专利园地。

前苏联也是电镀技术的强国,同样拥有大量的电镀技术专利。前苏联在化学和电化学方面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在电镀领域更是从基础理论到应用工艺都有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合金电镀、稀贵金属电镀、化学镀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多贡献,这与前苏联时期军事和航天技术发达是有关的。

欧洲各发达国家几乎都拥有各自的电镀专利。同时,欧洲又有统一的专利机构,这就是欧洲专利局。受理欧洲和世界各国在欧洲的专利申请。因此,欧洲专利局也是电镀专利的一大产生机构。

早期日本的工业并不十分发达,由于资源缺乏、工业结构特殊,曾经是西方技术的模仿和跟随者。日本的工业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能在战后的几十年中发展而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在技术上走过的从模仿到创新的过程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其技术和产品经历了由低端向高端转移的过程,最终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地位。这种地位同样是经历了深刻的教训才获得的。

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口到美国的玩具经海运到美国后,开箱检查发现几乎都生锈了,如果运回来不仅还要增加运费损失,而且会锈蚀得更严重,结果是只能当垃圾倒掉。这一事件给日本表面技术界以很大刺激,从而使日本更加重视金属表面技术,从而发展成为电镀技术强国。其所拥有的电镀技术专利也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电子电镀技术领域,从印制板制造到集成电路技术,从化学镀到精密装饰性电镀、从阳极氧化到彩色电镀等方面日本都有很多创新贡献于世。同时,日本在电镀设备和电镀测试设备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大量这方面的专利。

仅只从一个专业的角度反映出的变化,就印证日本从模仿到创新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变化,使日本在家用电器、汽车制造、精细化工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世界领先的地位。

1.4.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公约

要全面了解专利制度,就不能不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当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这一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这一条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同盟成员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一有关国家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向国际法院起诉,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通过其他办法解决。向法院起诉的国家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请其它同盟成员国注意。”)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定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共30条,分为3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关于成员国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纳新成员国等内容,称为“最后条款”。巴黎公约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中与专利有关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第二,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第三,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第四,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公约其他内容还有:建立管理工业产权的主管机关;发明人有权在专利书上署名;各成员国不准以国内法规定不同为理由,拒绝给某些够批准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或宣布专利权无效,以及对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些是《巴黎公约》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2)《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全称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缔结。后经7次补充与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

截至1992年10月止,共有成员国93个,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公约全文共38条。根据公约,每一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必须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公约还规定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一些特殊条款。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为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缩写为WIPO。正式成立于1970年。

最初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部分的内容分别由两个国际局管辖,即根据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设置的国际局和根据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作,组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

直到1960年以前,人们一直将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与版权(文学和艺术产权)加以区别。两个国际局合并后,到1960年当联合国国际局从伯尔尼迁址到日内瓦时,成员国已有50多个,不仅工作量增加,而且经常涉及这两个原本分割的部门的工作内容,严格的区分界线逐步变得模糊起来,最后使用了“知识产权”一词,来涵盖原来的工业产权和版权。

此时国际局不仅管辖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还管辖了5个特别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关于制止商品产地虚伪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关于旨在进行商标注册的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期协定》(1957年)、《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和《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1958年)。

随着联合国际局工作的开展,局长雅克·西凯坦于1960年提出对联合国际局的行政机构进行改组的构想。根据雅克·西凯坦先生的倡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议会大厦召开了旨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会议。当时有73个国家的389名代表、36个组织和93名观察员,共500人参加了此会。会后签订了《斯德哥尔摩公约》,于1970年起生效。至此,WIPO取代了国际局,成为联合国第十六个专门国际组织。

WIPO也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34,chemin des Colombettes,P.O. Box 18,CH-1211 Geneva 20,Switzerland)。

WIPO下设三个主要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成员国会议的代表。但大会的成员必须是组织的成员,同时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或两公约之一的成员。WIPO现有会员国179个。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瑞士、瑞典、中国、法国、德国等。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4.3 我国专利状况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专利开发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只是近些年有所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专利的申请有较大增长。这与我国由制造加工业为主向开发创新型工业转化的过程是相适应的。

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专利申请无论是从质还是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并且,申请和获得专利的主体,仍然是以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为主。企业界则以原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为主。很多企业特别是加工型企业,对专利知之不多。大多数企业仍处在“零专利”状态。这种状况与我国成为世界制造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很多企业认为专利与自己的企业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那是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的事。这么多年,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日子也过得蛮好,有没有专利无所谓。这种认识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加速而显得非常落伍。即使在加工型企业兴旺的时期,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

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只能是代工厂,即使在工艺技术上有所创新,由于没有专利意识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在竞争中很快处于劣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我国的制造业大国地位也在发生着转变,由劳动密集型向创新型、研发型世界基地转型。加工企业的蜜月很快就将过去,资本追求更高利润的本能使制造向更为廉价的国度流动,东南亚、非洲正在成为新的世界制造业的基地,这对中国制造既是冲击,又是机遇。中国技术走出国门的局面,最终将会出现。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只有走创新之路,才能继续往前走。而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是保持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

前面已经讲到,我国专利发明的主体,仍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特别是大学,很多专业研究生的课题都将申请专利作为必备的内容。因此,专利的主体很多都是在大学。这些专利多数都只作为科研成果而被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其效力。而有些专利确实也还只是实验性成果,并不具备生产的价值。因此,这些专利,大多数没有与企业合作,也就无法转变为生产力,从而既没有经济价值,也没有社会价值。

在我国工业结构出现转型的时期,企业走出去的可能性已经成为现实性的问题。以往,我国在援助第三世界进行经济建设过程中,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但是,这不等于我们白送技术和资源给人家。这不是合适的共赢政策。特别是当中国的许多技术和工艺走出国门而他国应用时,如果没有合适的专利保护措施,将有可能反被别有用心的发达国家的企业反诉的可能。因此,中国的企业,不论从何种角度,都应该提高自己的专利意识,使自己成为专利的主体,这样才能在已经全球化的世界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这方面,我国企业界有深刻的教训,并由此警醒而做出了可喜的成绩。

发达国家拥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话语权,在国际交往中强调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利益,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主张自由贸易的发达国家用知识产权对自己进行贸易保护,让别人打开国门,以便他们获得自由,在必要时他们甚至于动用武力,但更多的是动用知识产权。

例如手机,三星电子从1998年开始在我国申请了73项手机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获得授权有15项。三星公司授权律师发表声明,要对我国大陆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仿制三星D508、E708、E720外观设计的手机进行诉讼。

电池方面,2003年,日本索尼公司在没有任何事先谈判的情况下,将深圳比亚迪公司告到东京地方法院,认为比亚迪侵犯了锂电池的基本专利。

MP3方面,其外观设计的造型,在中国被当做“公模”广泛地在深圳、东莞地区公开应用,2005年底至2006年初,法国汤姆逊公司在深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中国22家MP3的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的诉讼。诉其侵犯了该公司MP3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还有许多案例,都涉及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和对利益分配的争夺,但由于国外企业有专利授权为其法律武器,使中国大多数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纷纷败诉或达成和解(放弃一部分市场可分享利润)。

中国企业在这种专利之痛中开始有所觉悟。中国是世界摩托车制造大国,电镀业在摩托车制造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摩托车的许多配件特别是装饰性配件都是装饰性镀铬的产品,减振器轴则是镀硬铬的产品,其他金属制品也都要进行各种强化的表面处理,以适应摩托车严酷的使用环境。为了防止在世界市场上因专利之争处于劣势。我国摩托车制造业的大型企业如隆金集团、力帆集团,都在专利开发上下大功夫,加大投入。例如隆鑫集团投资近5亿元人民币建立三个工业园和一个技术中心,拥有上百项专利技术,并与上百家配套企业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力帆公司成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部,拥有几百项专利。以“创新、创新、再创新”的口号来警示企业以创新作为立业之本。

许多企业在产品开发和设计中开始注重专利检索,避免侵权风险,避免盲目支出专利使用费。并且开始用专利武器保护自己的产品,利用诉讼阻吓侵权企业,利用专利宣传企业实力。同时将鼓励创新作为企业的基本的战略方针,对专利发明人和专利项目进行重奖。

这些例子对所有企业应该是有启发作用的。相信中国企业专利意识提升之时,就是我国企业总体水平上升到一个发展的新平台之日。

由于我国工业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现在不仅仅仍然存在,而且在个别地区有扩大的趋势。这导致相对落后地区的工业发展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走上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危险道路。这是一种自杀式的经营模式,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是具破坏性的。以电镀行业为例,这种恶性竞争使不少电镀企业不得不以减少镀层厚度、使用低劣材料等来应对,从而影响整个工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影响中国制造的声誉。改变这种状况除了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念以外,企业本身要转变经营理念,不能以降低质量指标来作为竞争手段,恰恰相反,要以质量为企业的生命。而实现质量稳定而生产增长的窍门,只能是通过技术创新,以新的技术,特别是节能环保的技术,低耗高收益的技术来发展企业,发展行业。专利技术就正是这样的技术。可以预见,当中国企业走上以专利为武器的竞争之路,则是中国企业发生脱胎换骨的转变的时候。

2012年12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报告显示,尽管全球经济表现欠佳,但2011年全球专利申请量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就本国专利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数而言,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专利申请国。

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受理了超过52万件专利申请,美国为50万件,日本34万件。中国继2010年超过日本后,2011年又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专利申请国。

当天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的记者会上,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尽管不能单纯从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上进行简单比较,但数据表明,在创新方面以往西方国家完全领先的格局已发生变化。

2011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为214万件,第一次突破200万大关,较2010年增长7.8%。高锐表示,知识产权申请量持续增长,表明尽管全球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但企业仍在创新,这对全球经济而言是利好消息,为全球经济今后几年实现增长与繁荣奠定了基础。

2011年,全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超过67万件,比2010年增长35%,其中大部分增长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日本和美国居民在境外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多,但其中大部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011年,全球商标申请量达到了创纪录的420万件,较2010年增加13.3%。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是近几年全球商标申请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去年全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超过77万件,较2010年增加16%,这一显著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中国。

2011年中国企业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方面表现抢眼。中兴通讯去年提交了2826项专利申请,超过日本松下公司,排名全球公司专利申请量榜首。华为则以1831项专利申请名列第三(但其专利的拥有量仍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