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监理规范及电力新技术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介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于2013年5月13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遵循与时俱进、协调一致、专业通用、各方参与、易于操作等原则。
(1)与时俱进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例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
(2)协调一致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4)各方参与原则。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家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等。
(5)易于操作原则。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地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款。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
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
(二)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三)增加了术语的数量
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监理文件资料”8个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四)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五)强化了可操作性
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而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
(六)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再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一致的工作内容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修订前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的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又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四、主要内容简介
(一)监理的定位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都给出了定义,这个定义实际上也就给出了监理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相关服务的定义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从定义可以看出,监理工作仍然是在施工阶段,也即监理的定位仍然是在施工阶段,即与国家现行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等相一致,也就是说,与国家的强制监理仍然只是在施工阶段相一致。
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方面,回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回避、不扩大,只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但是相关服务定义又指出,监理的发展应该是向两端延伸,向两端扩展出路。从中也可看出,施工阶段的监理仍然是目前监理单位的立足之本,只有做好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才有可能向两端延伸。实际上也就是说,目前许多的监理单位所谈的转型升级也必须是建立在做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础之上,高标准地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就是升级,转型一定只是少数监理企业去做,这样才能避免同质化发展,也即差异化发展,这才是监理单位的出路。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调整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由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十条调整为十二条,重点调整是在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匹配上。例如,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有“组织编写监理规划、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就必然有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人员,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就有“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将“组织编写监理日志”调整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单独职责。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有“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监理员的职责有“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这就意味着按照新规范监理日志只需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无须监理员编写。
而且,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日志也给出了定义,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在条文说明中更加明确:“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也就是说,监理日志是在监理日记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对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根据其特殊性,可以要求每个监理人员均记录监理日记,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编制监理日志。
从上面描述可以看出,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里只有监理日志而没有监理日记。
(三)监理工作内容的调整
1.监理规划内容的调整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规划的编写内容是:①工程项目概况;②监理工作范围;③监理工作内容;④监理工作目标;⑤监理工作依据;⑥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⑦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⑧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⑨监理工作程序;⑩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⑪监理工作制度;⑫监理设施。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调整为:①工程概况;②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③监理工作依据;④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⑤监理工作制度;⑥工程质量控制;⑦工程造价控制;⑧工程进度控制;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⑩合同与信息管理;⑪组织协调;⑫监理工作设施。
从上可以看出,调整后的监理规划新增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内容,这样就与监理工作的内容统一、匹配起来了。
另外,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除要求有“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外,还要求作出“监理人员的进退场计划”。也就是说,监理人员是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断地进场和退场,以满足工程的需要。也就意味着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注意监理人员的配备计划与工程的进度计划相一致。
2.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章节
本节内容完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编写。只需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即可并只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这体现了监理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职责。
(四)修改监理服务原则
将原监理服务“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修订为监理与相关服务“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
(五)监理日志不同于监理日记
监理日志的定义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在条文说明中更明确为: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
因此,每个监理人员均必须填写监理日记。对于电力工程监理,可以按照专业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监理日志。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则可以不分专业。
(六)基本表式在正文中均有对应引出
基本表式共23张,其中,A类表8张,B类表14张,C类表3张,在正文中均用条款专门引出。例如,5.1.5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用监理的协调职责,引出“工作联系单”。
(七)明确开工令签发流程
例如,5.1.8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明确工程开工令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但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批准,实际上也是暗示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自身的开工条件,但是建设单位开工条件的审查由自己把握,无须监理单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