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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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导致监理法律责任的风险因素

从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导致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因素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一、监理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

1.越权导致的责任风险

是指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需要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或影响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这就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若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监理工程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失职导致的责任风险

是指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明知其行为的后果,对于该实行检查的项目不做检查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因此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为此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

3.工作疏忽导致的责任风险

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发生疏忽,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却未能发现工程的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技能导致的责任风险

由于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但监理工程师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其原因是监理工程师自身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可能是本身掌握的理论知识有限,也可能是相关的实践经验不足。从监理工程师的主观愿望来说,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如今的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个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也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的风险。

三、有限技术资源导致的责任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也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的工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仍然留有隐患,如某些部位振捣不够、留有蜂窝、孔洞等缺陷,这些问题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甚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发现。

众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四、管理不规范导致的责任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实践表明,总监负责制对于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监理的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依然是无法避免的。

五、职业道德导致的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工程师在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务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毫无疑问,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六、社会环境导致的责任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是可以理解的。这种期望,无疑会变成动力,对建设监理事业的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例如,《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显而易见,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时,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主要由监理工程师来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显然是不当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应该是及时发现工程的质量问题,处理出现的工程事故,避免工程留下质量和安全的隐患。因此,应该解除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大胆工作,勇于发现、揭露问题。反之,如果要求监理工程师承担过大的质量及安全责任,甚至以工程中是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以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来评价、衡量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成效的话,则可能促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故意掩盖、隐瞒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使工程真正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如果真是如此,可以说实行监理就毫无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