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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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终审引发的效率担忧

司法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关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能由二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的内容一经媒体披露,在社会上引来一片叫好之声。魏文彪同志在《检察日报》上发表评论认为:这一改革有利于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增加案件最终判决的公正系数,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能有效地改变目前各地法院各自为判的现象,统一法律适用。然而,笔者对这一改革思路存有一些担忧。

地方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判案的影响和干扰近年来屡禁不止,要有效地抑制这一不正常现象,除了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案件监督之外,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地方的脱钩。三审制的建立固然可以在个案中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但并没有形成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这种逃避的做法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地方法院保护主义盛行的问题,或者说是治标不治本。另外,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的情况不是二审终审造成的,也不是三审终审就能解决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不存在判例法,而有关法律规定宽泛,法官有着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公正与效率这对矛盾中,从法理上讲,公正无疑处于第一位。但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所称,“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前提,但公正从来不是程序冗长、效率低下的借口。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本来就有失宽泛,如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其中,什么是“特殊情况”?没有一个任何明确的规定,一切都由院长决定。对还需延长审限报上级法院批准的,什么情况应该批准?什么情况不应该批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我曾经历过一个离婚案件,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二审,每一个阶段法官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四个阶段都用足了一年的时间,再加上两次公告送达、案件交接等花费的时间,案件共经历了整整六年,把当事人拖得筋疲力尽,一生中最好的光阴就在法院的奔波中流去了。如果再有个三审呢?还要当事人等多少年?

另外一个担忧是关于法官内部评价机制方面:三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一些相同的启动程序,就是二审判决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当然审判监督启动还有其他理由)。三审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目前的审判监督所扮演的角色,但并不具备审判监督所特有的“斥责”含义,不能给予那些办了错案的法官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责任追究无从落实,无疑在客观上纵容了个别素质低下或者徇私舞弊者。

我这么说并不是认为三审终审一无是处,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所针对的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但在具体设计上需要对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这一对矛盾予以平衡,以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有些专家提出的多元制审级制度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即争议标的额很小、案件特别简单或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一般的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少数争议标的额特别大且特别疑难的案件适用三审终审制,但三审仅限于法律审。同时,为了尽可能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适用三审终审制的案件还可以“飞跃上诉”,即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择先上诉到二审法院,不服二审判决再上诉到三审法院,也可以选择跃过二审法院直接上诉到三审法院。这样将一部分法律规定适用三审终审制的案件实际上又改为二审终审制,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又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