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运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随其他单据一起提交给买方,要求买方接受单据、支付货款,然后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根据《2010通则》,CIF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界。因此,在题中载货船舶在第二天触礁沉没,而此时货物的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故只要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提交了合格完整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买方付款后,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该货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需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须于10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并保证载货轮船不得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试问该合同的订法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具体说明。
答:该合同的订法不妥当。理由如下:
根据《2010通则》,CIF贸易术语项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该合同由于规定了到货时间,合同性质已经改变,不再是装运合同,而变成了到达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加大了。
3.我向一美商购进棉花一批,合同价格规定为每公吨1450美元FOB New York,我受载货轮驶抵New York港后,通知对方装货,但对方要求我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拒绝承担这部分费用。理由如下:
按照《2010通则》,在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11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客户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2日上午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客户收到我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货物的船舶于2日凌晨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因而拒绝承保。客户随即致电我方出口公司,说明货物灭失,并且由于我方未能及时向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他们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因此,一切损失应由我方承担。试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发出装船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而我方未能做到,应由我方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和责任。
按照《2010通则》,在CFR条件下,由于出口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造成进口方未能及时投保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出口方承担。
5.某公司按CIF条件成交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10月20日该公司将货运出后,即凭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议付,并获得全部货款。10月25日,买方来电称:货在海上全部灭失,要求卖方退回全部货款。我方认为此货买方既未收到,理应退款,并得知货物灭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而保险事宜是我方办理的,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你认为我方想法对否?说明理由。
答:我方想法不对。理由如下:
按照《2010通则》,在CIF条件下,卖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都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只要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提交了合格完整的单据,买方就必须无条件付款。我方正确的做法是:将保险单背书后随其他单据一起转移给买方,要求买方接受单据,支付货款,然后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6.我某公司向日本客户出口某商品30公吨,共1200箱,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货值54000美元,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但由于货源不足,只好请求日本客户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本案中货物被焚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我出口公司从此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本案中货物被焚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为FOB术语下,出口商需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应吸取的教训主要有:
我出口公司如果采用FCA贸易术语订立合同,即我方只需负责安排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交给指定承运人,则可避免这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