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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特点
惩罚性赔偿在古代各国法律中就已存在,当时多以补偿性赔偿的固定倍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近代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而在大陆法系则难觅踪影。在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继续存在并得到较大发展,大陆法系虽基于公法私法区分理论等原因,基本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近年来也已有逐步接受的趋势。(注:因已有较多文献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本书对此不再赘述。可参见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张诺诺:《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