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19 1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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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特点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一、私法性质说
二、公法性质说
三、经济法性质说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关系
一、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的区别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
第二章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保法》中的初建
二、《合同法》对《消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应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扩大
四、《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充
五、其他具有惩罚性赔偿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惩罚性赔偿的争论
一、主张《侵权责任法》不规定惩罚性赔偿
二、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
三、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特定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谨慎接受
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演变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中的确立
三、惩罚性赔偿需符合严苛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一、2013年《消保法》的规定
二、2013年《旅游法》的规定
三、2014年《商标法》的规定
四、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章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及消极影响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一、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仅限于特定情形
二、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限于产品责任范畴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不合理
一、缺少“明知”的认定标准
二、重大过失被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外
三、对损害后果要求过高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缺少标准
一、“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过于模糊
二、缺少明确的参考因素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不明确
一、惩罚性赔偿权利主体不明确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和谐性尚需完善
一、新《消保法》与《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的统一
二、《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领域未被采用
三、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定仍存在不足
第四章 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与启示
第一节 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
一、英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英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英国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英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五、英国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第二节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
一、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美国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五、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
一、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五、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第四节 启示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依然存在并继续发展
二、大陆法系并非绝对排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领域
四、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限于故意
五、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金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六、惩罚性赔偿金大多归属于原告
七、惩罚性赔偿大都可以与刑事责任并用
第五章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重构
一、将不动产纳入“产品”的范围
二、惩罚性赔偿应有限适用于故意违约案件
三、惩罚性赔偿应广泛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案件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的重构
一、违约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的构建
二、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重构
三、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主体的确定及赔偿金的归属
一、惩罚性赔偿权利主体的确定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