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五、其他具有惩罚性赔偿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二倍工资及加付赔偿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共有三处涉及惩罚性赔偿内容的规定。其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上三条分别根据不同情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此惩罚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双倍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991年4月9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2条、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在内容上完全相同,都是针对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做的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应义务,需加倍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该内容未做任何变动,只是条文序号有所区别,2013年《民事诉讼法》仅仅是保留原有规定而已。

以上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涉及惩罚性赔偿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除《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外,《消保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基本是指向商品,其他领域则较少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