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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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单位以各种名义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而非公职人员个人。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分析】

对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正常活动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仍然向单位行贿,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重现】

案例一2006年,山西省太原市安监系统一批干部纷纷落马。2005年9月,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申报矿山设备监测检验验资过程中,为了尽快拿到该检测检验资质,该院院长孟真威从单位小金库提取人民币5万元,送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处原处长刁岷。期间,孟真威还多次送给刁岷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75元。2004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在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丰收的帮助下,承揽了灵石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评价业务,为表示感谢,孟真威于2005年分两次从单位小金库提取55万元送给杨丰收。孟真威为了承揽安全许可评价业务,从小金库分别提取5万元、4万元先后给了万柏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郝俊亮和杏花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奥建荣。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由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相关单位及人员好处费,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故判决太原市矿山设计研究院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30万元。院长孟真威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二 药品买卖存在暴利众所周知,因此和医院搞好关系至关重要。江门一男子邹某深明此道,但却不走正路,而是送别墅、送现金、送院长一家出国旅游,结果院长“落马”他也遭殃。前后送出200多万元的邹某,因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查明:邹某于2002年1~3月在挂靠某药品公司时,专门从事药品买卖,为了打通当地一医院的销路,邹某通过种种关系认识该院院长,大手笔地送出总价值人民币120多万元的别墅一栋和公寓一套,效果立竿见影,他的药品大都被该院所采用,邹某狠赚了一笔。

尝到甜头后,邹某为紧紧地拉着这个“财神爷”,随后还将院长一家子送到南非旅游一番,所花费用4.53万元当然全部算到邹某的头上。

2005年,贪婪的院长东窗事发后,涉嫌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查处,邹某也因此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随后还查实其在2001年6月~2004年9月,曾支付了93万元回扣给该院相关领导人。

鉴于其行贿数额巨大,邹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后又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回扣费,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鉴于邹某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的对单位行贿罪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