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12)
关于财富是由货币或金银构成的理论,实际上确立了两个原则,即财富由金银组成,而金银只能通过贸易差额(即出口价值大于进口价值)输入到一个没有金银矿山的国家。因此,政治经济学的目标就是要尽量减少输入外国商品,尽量增加输出本国产品。所以,使国家致富的两个巨大引擎就是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
限制有两种:(一)凡能由本国生产的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无论从什么国家输入,都一律加以限制;(二)凡是从贸易差额来讲,从不利于本国的那些国家进口的商品,一律加以限制。这些不同的限制有时采用高关税的方法,有时则完全禁止。
鼓励的方法,有时是退税,有时是奖金,有时是同主权国家订立有利的通商条约,有时是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
退税是在下述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实施的:已纳关税或国产税的国内制造品,在出口时往往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分退还;进口时已课税的外国商品如再出口,有时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分退还。
奖金的颁发,用以奖励某些新兴的制造业,或用以奖励被认为应受特殊照顾的其他一些工业。
通过有利的通商条约,本国的货物或商人在某国获得了其他国家的货物和商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权。
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不仅使殖民地国的货物和商人享有某些特权,而且往往使他们取得独占权。
上述两种限制进口的方法,连同四种对出口进行奖励的方法,是使贸易差额有利以增加国内金银量的六种主要手段,为重商主义所倡导。我将在以下各章择其要点加以讨论。对于这些手段有没有所说的把货币输入到国内来的倾向,我将不再多加阐述,而主要考察这些手段对国家产业的年产物的影响。这些手段既然会增加或减少国家年产物的价值,显然也一定会增加或减少国家的实际财富和收入。
本国可生产货物的进口限制
通过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国外进口本国能够生产的货物,多少可以确保本国从事生产该货物的产业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这种垄断,确实会给相关产业很大鼓励,并使社会上更多的劳动和资本流向该行业,但它究竟能否增进社会总劳动量,或引导其走上最有利的方向,还不是很明显。
社会全部的产业绝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如同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数量必定和他的资本保持一定比例,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所能雇用的工人数量也一定和该社会的全部资本保持一定比例。因此,任何商业条例最多只能使部分社会劳动流向它本来可能不会流去的方向,但却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增加到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并且,谁也无法确定这种人为的导向是否对社会的发展更有利。
每个人都在努力为他的资本寻找最有利的投资途径。诚然,他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利益,而并非社会利益。但是,他在研究自身利益之时,也必然会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途径。这是因为:
第一,在能够获得资本的普通利润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愿意把资金投在尽可能离家近的地方,这样他也就支持了国内产业。
第二,每个把资本用来支持国内产业的人,都必然会努力指导它,尽可能使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
每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完全等于其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所以,由于每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在国内产业上,并使其价值能达到最高,尽管他通常是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在什么程度上促进了这种利益,但往往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达到一个并非其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
因此,把国内市场的垄断权给予本国产业的产品,事实上就是指导私人应该如何运用资金,而这种做法是一种无益或有害的调控。如果国内劳动的产品能够像外国劳动的产品一样便宜地投入市场,这种调控显然是无益的;如果它不能同样便宜,这种调控通常就是有害的。
如果一个国家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更便宜的商品供应给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本国的优势产业生产的产品向其购买。既然国家总劳动量总是与雇用它的资本成比例,因而它们也不会减少,只不过是寻找最有利的用途罢了。相反,如果国家进行这种进口交易,而由本国产业来生产这种产品,那么国家的劳动便会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较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增加起来,而且一定会减少。
有了这种调控,虽然某特定制造业可能会更快地确立起来,并且一段时间之后,便可以在国内以同样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种商品。但是,劳动和收入总额却都不能因此而增加。相反,这种调控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的收入,而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一定不会迅速地增加社会的资本。
如果没有这种调控,虽然某种制造业可能永远无法在国内确立起来,但国家并不会因此就变得更加贫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其全部资本和劳动,虽会指向不同的目标,但仍可能按当时最有利的用途使用。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的收入,而资本与收入都可能按最快的速度增加。
一般来说,乡绅和农民是所有群体中最少受制于垄断的。相反,乡绅和农民往往愿意促进邻近农场或庄园的开垦与改良,而不会加以阻止。乡绅和农民分散在全国各个不同角落,不可能像聚居城镇和具有垄断性的商人和制造业者那么容易联合起来,他们自然竭力反对针对各城镇居民的垄断性特权。但也许是出于对工商业者的模仿,他们有时候竟然也会联合起来要求向国内提供谷物和鲜肉的垄断性特权。
须知,通过一项永久性法律禁止外国谷物和牲畜的进口,实质上是在通过立法规定国家的人口和劳动力,在任何时候不能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不过,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有时候也是有利的。下面两种情况就可以鼓励本国的劳动力:
第一,当某种劳动为国防所必需时。
例如,英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英国的《航海法》自然会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课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
第二,在对本国劳动的产品征收某种税收的时候,对外国同样的产品征收同等的税收是合理的。
这样,不仅不会形成国内市场的垄断权,也不会使国家的资金和劳动流向某一用途大于顺其自然的可能流入量。它只会阻止由于征税而本当自然流入的资金和劳动中途转入非自然流向。
关于第二种限制,有人认为,不应局限在与本国课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上,而应该扩大到其他外国商品。他们说,在国内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必然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的结果,劳动价格一定跟着抬高。所以,虽然没有对本国产业生产的其他商品直接课税,但其价格都将因此种课税而上升。所以,为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立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任何商品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都须一律课以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生活必需品税,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考察。但是,假定该税有这种后果,一切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课有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直接课税能够让人们极准确地知道由于这种征税该商品的价格会上涨多少,而劳动价格的普遍上涨能对雇佣该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价格有多大影响却不可能准确地知道。这样,也就不可能相当准确地来对每一种外国商品定税,使其与每种国产商品的价格的这种增长成比例。
第二,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与贫瘠土壤和恶劣气候的影响相同。因此,就像需要特别的劳动和费用去培植它们一样,食品会变得贵些。如同在由于土壤和气候所造成的天然匮乏中去指导人们应该用什么方式去运用他们的资金和劳力是荒谬的一样,在由于征税而造成的人为匮乏中这样做同样是荒谬的。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通常有利,但以下两种情况则可能是值得考虑的事情:其一,在一个场合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到什么程度是适当的;其二,在自由输入中断一段时间之后,恢复到什么程度或以什么方式恢复才是适当的。
当某一国家通过高关税限制或禁止另一国的某些制造品进入他们国家时,被禁国的自然会产生复仇心理,从而对该国某些或者所有制造品的进口征收同样的税收或同样实行禁止。一般,各国很少有不以这种方式进行报复的。
不过,如果报复能够使对方取消高关税或禁令,那么这类报复可能是一个好政策。一个广大的国外市场的恢复所带来的好处,通常远远超过由于某些物品价格暂时昂贵而蒙受的暂时困难。
另外,值得考虑的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禁止后,对外国货物的自由进口恢复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的。当对能够与国内某些制造品进行竞争的外国货物征收高关税或禁止进口时,某些制造品却大大地发展了,发展到雇佣了大量人手。这时,人道主义可能要求逐步恢复贸易自由,不过要有极大的保留和慎重。如果那些高关税和禁令立即取消,比较便宜的外国同类货物会迅速涌入国内市场,它所引起的混乱无疑将是十分巨大的。不过,由于下述两种原因,这种混乱很可能要比我们通常想象的要小:
第一,没有奖励金但也能输出到其他国家的制造品,都不会因外国商品自由输入而大受影响。
这类制造品输往外国,售价必定与同品质同种类的其他国家商品同样低廉。因此,它在国内的售价必定更加低廉,因而仍能控制国内市场。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为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类货物即使价廉物美他们也不买,但这种愚蠢的行为总不会普及,所以对一般职业没有显著的影响。
第二,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虽然将使许多人突然失去通常的职业和谋生方法,但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无生计。
对于绝大部分制造业来说,一般都有许多性质十分相近的附属制造业,工人能够比较容易地把自己的劳动从它们中的一个转向另一个。以前某一制造业雇佣他们的资金将仍然留在国内,以另外某种方式去雇佣相同数量的工人。国家的资金仍然未变,对于劳动的需求同样也将未变,或者几乎未变,尽管它可能是用在了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职业上。并且,这类工人偶尔也从事农村劳动。
至于在什么程度上,可对外国商品的进口课税,不是为了防止进口,而是为了提高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察的问题。但为防止进口,甚或为减少进口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
对贸易逆差国家货物的进口限制
重商主义原则下的不合理
重商主义倡导的第二个增加国家金银量的方法,是对来自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本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进口施加特殊限制。根据这一理论,英法两国为了增加自身的金银存储量,长期针锋相对地课以同样重的税,加在彼此的货物上。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出口到英国,至少得负担75%的税。由于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因此这无异于完全禁止法国货物的进口。我相信,法国也以同样重的税加在英国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课的税具体苛刻到何种地步,但这种相互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所有公平贸易,使得两国之间的货物运输主要靠走私。
我在前章所考察的那些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垄断精神。本章所要考察的原则,则发源于民族偏见与敌意。因此,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两国之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致使贸易差额确实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就此断言这种贸易对英国是不利的。
如果法国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更加价廉物美,其麻布则比德意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么英国所需要的葡萄酒与麻布当然以向法国购买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不利。这样一来,虽然每年从法国进口的货物价值将大大增加,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比葡萄牙、德意志两国的便宜,因此全部进口货物的价值必然减少,而减少的数量则与其低廉程度相等。即使进口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货物中的大部分可能向其他国家出口,在那里也许可以卖一个更好的价钱,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进口品的原始费用有同等价值的回程货。
人们关于东印度贸易的一些讲法,可能正适合于法国的贸易。虽然绝大部分的东印度货物是用金银购买的,但将其中一部分再出口其他国家,可以给进行这个贸易的国家带回比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银。现在,荷兰贸易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就是把法国货物贩运到其他欧洲国家。甚至在英国饮用的法国葡萄酒的一部分,都是暗中从荷兰进口的。如果在法国和英国之间存在自由贸易,或者法国货物在进口时只需缴纳与其他国家同等的关税,而且在出口时可以退税,那么英国就可以分享对荷兰如此有利的贸易。
第三,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哪个国家有利,即哪个国家输出的价值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