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论。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
述曰。释业义。显非遍行。然于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惠也。
正理师云。
论。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
述曰。但相微隐。彼时亦有。今应问彼。天爱宁知。
论。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述曰。天爱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总名对法。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论。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
述曰。今应难曰。诸部对法展转相违。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总非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论。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应固执。须依本经。非末论故。
既别说已。次总结之。
论。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五故。如信.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
论。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
述曰。此师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余四。相资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余四皆不起。此安惠义。西方共责。论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专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约欲等五行相增说。谓欲但于所乐境增。故偏说之。非实于中无细余四。故必相资。
论。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后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应说。
论。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乐.决定.曾习.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论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并。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资。
此义如何等。
论。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
述曰。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境非串习故无念起。境不决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惠。此所乐境既如是简。次余三境准此可知。
论。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
述曰。于第四境唯起专注 问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别生 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为欲摄敛粗动心故。专注系念。非有简择诸法道理。但学缘眉间等。住心。于此时中都无有惠。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
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
论。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
述曰。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然敛心时但住所缘。系心眉间不能简择。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论。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虽无惠数。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戏忘念天。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又或起贪。或嗔他等。唯有专注而无简择。亦痴多故。其类非一。如此愚痴闇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
论。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别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论。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说于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谓所乐.决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乐.曾习境合起欲.念。以所乐.所观合起欲.定。以所乐.所观合起欲.惠 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谓以决定.曾习境合起解.念。以决定.所观合起解.定。以决定.所观合起解.惠 次以曾习为初有二。谓以曾习.所观合起念.定。以曾习.所观合起念.惠 次以所观同起定.惠为一。今论有三。举初之二。及此后一。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论。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说于四境起三数。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论但举一。谓于所乐.决定.曾习合起欲.解.念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惠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惠三。复以所乐.所观起欲.定.惠三。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谓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三。复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惠三。复以决定.所观起解.定.惠三。如是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惠三。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举初一后一。
论。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
述曰。谓于四境更互除一。谓初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初四除惠。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决定。于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举后一初一。一一料简如前可知。
论。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
述曰。文易知故。
论。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总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据因位。
论。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
述曰。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皆无此欲等五。此举粗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应知。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第七识如前有诤。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识分别。
论。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七.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论。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别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论。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
述曰。此五皆无。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任运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识无也。五识任运缘境。胜解审决印持。故五无胜解。五识刹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忆。故无念也。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专注。故无定也。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故无惠也。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惠。瑜伽论依眼.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惠也。
论。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
述曰。第二师云。五识亦非决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识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乐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运而生。于境不乐故无欲也。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论。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谓等持通定散。但专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谓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沈.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论。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
述曰。五识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简择之义。故有惠俱。由此大论六十六说眼.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前师解此如前已说。既二识有惠故。例余三识亦然。或是无记。或生得惠。或加行惠。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佛地论说除漏尽.神通。余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续不间断故。五识数间断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摄。
论。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识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识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论。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类。佛地五识有作事智。故知有惠。庄严论等说故。
论。此别境五何受相应。
述曰。此下第五问也。
论。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忧.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苦。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又五识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说。
论。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
述曰。余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识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师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师义也。
论。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
述曰。第二师说。一切五受皆五相应。何以忧根与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愁戚所摄。即善法欲与忧俱也。证忧余时亦得俱也。
论。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证苦俱。又地狱全。鬼畜少分纯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欲苦俱。
论。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
述曰。对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贪与忧.苦相应。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忧俱也。即答前师。欲忧.苦并。
论。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后余四亦得相应。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
论。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
述曰。此说正义。五识并有。已说欲与忧.苦相应。故但说四与苦等俱。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五受相应。
论。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述曰。结政义也。此论上文逐难分别。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学。第九三断。第十漏.无漏。第十一报.非报等诸门分别。
论。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数与烦恼.随烦恼相应。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戚行别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别故不与相应。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于欲等诸门分别。 论第六
论。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结前问后也。
论。颂曰至行舍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后说勤。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理须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论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婆沙虽说别有厌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论。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执 申正义中。初略。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显扬.对法.五蕴论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 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 深忍.乐欲是信因果 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论。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述曰。此明业用。显扬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中坚固信也。对法论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论。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论。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对法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论。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
述曰。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论。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随文便故未解心净。次释彼业。
论。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征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论。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