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论。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标所说总劝教兴。次随解释。此即初也 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颂别显心所。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颂辨二位。次一颂辨善位。次半颂辨烦恼位。次二颂辨随烦恼位。后半颂辨不定位 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论端。后随问答。
论。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问也。
论。颂曰至所缘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别答所问。初一句颂显明初位。前本识中已辨其相。今略标之。下三句颂。释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别境义。下长行中。准颂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总解颂初句。后释遍行之义。
论。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
述曰。此即总释颂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触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今此说之。
论。此遍行相云何应知。
述曰。下有三。初问。次答。后结。释颂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答。由教及理二门知故。
论。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别答。初教答。后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许。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想.思三法为依。举蕴胜故。即是触生三蕴。且隐作意不说。即行蕴摄故。
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论。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
述曰。即象迹喻经。
论。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
述曰。经复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即诸经论不相乖返。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论。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述曰。大论第三解。根不坏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蕴.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诚证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经。余是论故。此即教证。
论。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证。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触。亦由触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触时。心.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触于境。故必有触。定是遍行。
论。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则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论。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
述曰。欢等三相如次配顺.违.中三境。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论。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
述曰。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设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论。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违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论。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
述曰。结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余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别境摄。触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此结前生后也。即是解第一句颂讫。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门分别。后例余门。
论。次别境者谓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释别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别解。
论。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
述曰。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别境名也。然别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乐.决定.串习.观察四境别也。
次别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别出。后总非遍行。
论。云何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后破异执。此即问也。
论。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对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进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无记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进。精进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下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下三师解。此中所说第一总意。
论。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谓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实可欣法。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
论。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问。谓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缘可厌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论。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
述曰。论主答云。此不缘可厌事。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后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厌事。
论。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
述曰。可厌之处即通六识。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识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识。如邪见拨灭.道等时亦无有欲。
论。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
述曰。第二师。所乐者。谓所求之境。随境体性可欣可厌。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愿不离。可厌之事。未得愿不得合。已得愿别离中。皆得起欲。故论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即缘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体宽于第一。唯前七识。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识。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识常希求故。
论。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
述曰。第三师。所乐者谓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识。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运起故。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余皆欲生。
论。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结也。于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宽故。即七.八识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
论。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
述曰。自下破执。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证欲遍义。
论。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于欲。
论。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
述曰。此即难言。经亦说爱为诸法本。岂一切心皆由爱有。
若言如爱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未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
论。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
述曰。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进。由精进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应如是。对法十五。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后边等。故对法.显扬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师一一三世辨对可知。
论。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论。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
述曰。谓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证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力。即泛所缘。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习。理者有此道理。非谓四谛真实理也。即摄一切事及真理。谓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证者即修禅定。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论。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
述曰。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审决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论。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
述曰。顺正理云。有余师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异师。诸对法异计说。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摄。
论。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碍者。若是能不碍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碍。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若是所不碍。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碍。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碍。
论。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关胜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论。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
述曰。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许胜解复待余者。便有无穷失。若胜解不待余。作意等亦应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决定有之。但相微隐何以知也。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寻.伺。上地亦应有。但相隐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
论。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论。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类。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亲取名缘彼体。若远取不著总名彼类。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类名等。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类。令心明记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专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论。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释曾未受若体若类。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于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若总不闻心散慢缘。便无念起。
论。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
述曰。此类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识境。不明记故亦不生念。
论。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
述曰。然经部师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师。正理论第十文。谓有说言失念乱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复说言。以于后时有忆念故。明今有念为后念因。
论。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计。勿于后时有染痴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若言后生痴等。亦前痴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痴等故。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念亦应尔者不然。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何得以念例于心也。
论。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足为后时有忆念因。何须今念顺生后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后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后念方生。
论。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谓一切。即如定后起痴心故。
论。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
述曰。心专一境依教而缘。证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约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须然。
论。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专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随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后唯缘一境。
论。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
述曰。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应无等持。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论。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识虽亦别缘。不专注心于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违。此许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论。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
述曰。正理师等。乱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相难知者。今诘彼曰应说诚言。诚谓诚谛。虚言说有理未可通。应缘实言令我知有。
论。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触用故。触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别。同一缘故。
论。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刹那顷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何须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彼谓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猿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问彼设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则贪等无心自成染。此例不然。专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于境岂假定尔。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缘虑之事心先自成。岂假余法。其心刹那住境亦尔。若缘虑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论。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
述曰。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复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须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论。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论。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学者依摄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论。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别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
论。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
述曰。此说胜惠故言断疑。疑心俱时亦有惠故。至下当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