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述曰。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述曰。举月为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余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只即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