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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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36条行政处罚法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4条】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7至第114条】[03/4/四]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范围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6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20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19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7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原因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2、19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第46条至第48条、第53条专利法第59条至第70条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61条、第67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16、1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第44条】[04/3/13]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49条至第15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50条、第51条名誉权解答第10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民通意见第15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五节民通意见第153条产品质量法第26条至第48条】[02/1/4602/1/4703/1/910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九节民通意见第154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06/1/76]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节环境保护法第59条至第69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09/3/70 08/4/四3 07/3/18]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09/3/5408/3/1607/3/64]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民通意见第155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09/3/70 07/3/9 05/3/203/3/2]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节】

[真题演练]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9/3/70]答案:ACD。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0条刑法第20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民通意见第156条刑法第21条】

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14条民通意见第14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4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02/3/7]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06/3/1103/3/48]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民通意见第155条、第157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通意见第18条、第22条、第158条至第16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08/3/6407/3/24、64、77]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民通意见第162条至第164条】

第七节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5条至第167条、第170条、第171条、第175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至第9条】

[对比记忆]依期间长短,诉讼时效分为两大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民法通则》第135条)。

2.特殊诉讼时效:

(1)1年的,见《民法通则》第136条,共4种情形;

(2)3年的,见《环境保护法》第66条及《海商法》第265条;

(3)4年的,见《合同法》第129条;

(4)20年的,见《民法通则》第137条,特别注意其起算点与其他时效不一样,且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考虑到“产品存在缺陷”也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范畴,并且存在缺陷的产品的出售者也可能未予声明,所以两个法条有可能发生竞合。若竞合发生,如何适用呢?

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为违约之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1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为侵权之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2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8条、第176条合同法第129条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65条】[04/3/5102/3/2302/3/84]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8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3/508/3/5205/3/4]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9条、第172条、第175条至第176条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至第8条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2/3/511/3/5]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9条、第173条至第176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至第19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殊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76条合同法第129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票据法第17条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7条】第八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相关法条:本法第150条民通意见第178条、第192至第195条海商法第268条票据法第95条】[07/1/32]

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79条至185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86条继承法第36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