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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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86条】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相关法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2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58条、第62条、第63条合同法第50条】[11/3/308/3/206/3/302/3/45]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90条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第90条】

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59条、第60条公司法第183条】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1条至第63条】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10/3/407/3/52]

第四节联营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4条】[10/3/4]

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02/3/14]

第五十五条【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对照: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第五十六条【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条、第66条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36条】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8条】

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009年8月27日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1/3/2]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7条至第70条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6条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0条】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1条至第73条合同法第54条】[12/3/3]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4条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5条、第76条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12/3/53]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8条、第79条合同法第396条、第414条、第424条】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11/3/4]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9、83条】

[对比记忆]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转托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8条】[10/3/5109/3/4]

[真题演练]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3/51]答案:AD。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3条】

第六十八条【转委托】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0、81条合同法第400条】

[难点注释]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当然享有复任权,而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2条】

第五节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

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4条至第87条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9、23至27条】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相关法条:宪法第9条、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物权法第45条至第57条】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相关法条: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至第16条物权法第58条至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