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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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 认知结算业务

一、结算业务的概念

北京市海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的往来客户,如图1-1所示。

图1-1 北京市海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的往来客户

通过业务导入,可以看出北京市海韵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诸多企业发生了业务往来及款项结算业务,它们之间的款项能够用现金、票据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通过双方的开户银行,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完成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到收款人账户的转移。

(一)概念

1.结算

结算是指对经济主体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而产生的货币收付关系,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行为。它是“货币结算”或“资金结算”的简称。

海韵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贸易款项的结算

2.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所办理的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它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在收、付款人存款的基础上,通过双方的开户银行,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到收款人账户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

1.按照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划分(见表1-1)

表1-1 按照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划分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

2.按照结算资金的支付结算工具划分(见图1-2)

图1-2 按照结算资金的支付结算工具划分的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

3.按照结算资金的地域划分(见表1-2)

表1-2 按照结算资金的地域划分的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

【知识链接】

专业术语

(1)同城:从地域上说,是指一个城市;但从票据清算区域上说,它可包含一个、几个或多个城市。例如,现在的北京、天津、河北廊坊、河北唐山和河北涿州都属于支票的一个统一的票据交换区,这就是一个支票上“大同城”的概念。

(2)同一票据交换区: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规定区域内,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的地点相互交换。通过这种交换各家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单独传递票据,从而可以减少资金清算的中间环节,节省人力、缩短票据资金的在途时间。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特点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中国《支付结算办法》的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要式行为。

(1)在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2)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3)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都是不要式行为。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职责是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法规链接】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以下3项基本原则,如表1-3所示。

表1-3 支付结算的3项基本原则

四、结算纪律与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如表1-4所示。

表1-4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职场经验】

现行企业支付结算方式的使用区域范围,如表1-5所示。

表1-5 现行企业支付结算方式的使用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