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宁夏分行“黄金事件”始末
◎张致健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华北、华东、中原相继沦陷,银行大量西迁。蒋介石曾两次电令中国农民银行在宁夏设立支行,“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也要求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尽快在宁夏设立机构,以完成其建立西北金融网的目的。
这样,宁夏的金融业一时便出现了畸形发展。宁夏境内的银行机构也由原宁夏省银行一家逐步发展为9家;1938年8月16日,中国农民银行在宁夏省城(今银川市)设立支行。1939年10月15日,中国银行在宁夏省城设立了办事处;1940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宁夏省城设立了三等分行;1941年1月,中国银行绥远分行在宁夏省城设立了办事处;1944年3月1日,邮政储金汇业局在宁夏省城设立了办事处;1945年5月1日,大同银行在宁夏省城设立了分行;1945年8月15日,中国通商银行在宁夏省城设立了办事处。
马鸿逵政府对上述众多银行在宁夏设立机构是极不满意的。认为:其一,破坏了宁夏省银行垄断宁夏金融业的局面,侵害了马家政权的直接利益;其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央银行代表国家领导、管理、稽核各类银行的业务工作等,束缚了马鸿逵操纵的宁夏省银行以银行资本作投机资本经商做生意、牟取暴利的手脚。
所以,以马鸿逵为董事长的宁夏省银行,对以中央银行为首席代表的“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推行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一些具体实施细则等,总是采取阳奉阴违、消极对抗的态度,以至于对中央银行宁夏分行不按章缴存存款准备金,不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甚至发展到未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于1942年擅自发行宁夏省银行铜元券和辅币券21.6万元,受到中央银行总行和财政部的通令批评。除此之外,马鸿逵政府对中央银行宁夏分行一再施加压力,借机生事。
1948年下半年,中央银行宁夏分行奉中央银行总行命令,出售一部分黄金,系小金块,用金圆券购买。当时,宁夏银行同业中一部分职员闻讯后购买了一些;社会上层人员中,如省政府机关的厅、局长们也有化名购买的;中央银行宁夏分行内部职工也购买了一部分,如会计系办事员贾汝福就曾买过2块。
此事被马鸿逵知道后,马恼羞成怒,大发脾气。认为:第一,中央银行对外出售黄金没有通过他;第二,没有卖给他。因为在此之前,中央银行宁夏分行曾举办过一次黄金存款,存期为一年。即个人向中央银行交黄金,银行按黄金牌价折合成金圆券,记存个人银行账户,到期存款本息金额与黄金牌价再折合成黄金,付给存款客户。马鸿逵为了讨好国民政府,向中央银行宁夏分行交售了几百两黄金,中央银行也按黄金牌价折成金圆券给其存入账户。而中央银行宁夏分行此次出售黄金,没有事先通知他,也没有优先照顾他。
故马鸿逵闻讯后,亲自带领其第十七集团军军法处士兵,包围了中央银行宁夏分行,查封了中央银行宁夏分行的发行库和业务库,强制将经理程家鹏、营业系系长冯子吾、会计系系长胥熠、出纳系系长刘臣统带到其军法处进行审问。在马鸿逵的训斥下,程家鹏被迫承认自己买了十几两黄金,愿意交出。马鸿逵又威胁中央银行,要他们提供购买黄金的人名单,将卖出的黄金全部追回来。
马鸿逵带兵查封了中央银行宁夏分行的消息不胫而走,一时轰动了整个银川城。中央银行宁夏分行内部怕事情泄露出去,对该行的信誉影响不好,于是连夜加班加点,凡是该行内部职员购买的和同业中职员购买的,全部更换姓名,更换出售黄金的记账传票,更改会计总账和黄金科目明细账,并同时约定谁也不许走漏风声。马鸿逵是一介武夫,对银行的业务一窍不通,一进门就是查封库款、抓人,而不查封账目,所以银行更改后的账目和提供的“名单”,就比较容易地骗过了他,使马鸿逵企图以抓住中央银行宁夏分行内部私售黄金阴谋落了空。后来,据说马鸿逵按名单也从社会上收回一些黄金归为己有,而中央银行宁夏分行迫于压力,也可能出售给马鸿逵一部分黄金。
为了促使马鸿逵部早日放人和平息黄金事件,中央银行宁夏分行在事件发生后,即派人四处活动,希望通过走上层路线了结此事。后通过马鸿逵的一名副官了解情况后得知,要中央银行找人“说话”。于是,中央银行宁夏分行派专人持厚礼去拜会大同银行宁夏分行经理冉寅谷,因冉寅谷的老婆同马鸿逵的四姨太刘慕侠是结拜的干姐妹。通过冉的老婆给刘慕侠送礼“说话”,走“夫人外交”的路子,让刘慕侠再给马鸿逵吹吹“枕边风”,请求马鸿逵“高抬贵手”。
同时,中央银行宁夏分行又以银行名义和私人名义,先后几次在银川市较有名气的酒楼饭庄摆宴设席,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邀马鸿逵的军法处长程福刚、宁夏省银行行长李云祥等赴宴。程福刚系山西人,同中央银行宁夏分行的职员,如营业系系长冯子吾、会计系系长胥熠、国库系系长来会文,出纳系系长刘臣统、会计系办事员贾汝福等均为同乡。由于有上述老乡关系,马鸿逵部抓去的几个人在军法处也未受到刑拷。两三天后,军法处释放了被抓去的4人。
轰动一时的中央银行宁夏分行黄金事件,终于在请客送礼“说话”和“夫人外交”的碰杯、恭维、嘻笑声中平息了。
摘自《宁夏文史》第2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