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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指的是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建设,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建设,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国防力量的措施和行为,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防领导体制

(一)国防领导体制发展历程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我国国防领导体制是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我国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管理和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制定军事战略方针。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另外,还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一职,由朱德任总司令。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为咨询性机构,不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并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在新的国防和军事领导体制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整个军事工作,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凡属军事、国防方面的重大决策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中央军委会同国家军事机构共同做出。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便于新的国防领导体制各部门工作的展开,进一步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人民解放军进行了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的军事制度改革,国家和中央军委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防法律法规。调整军队的体制编制。1954年12月,第一次军委扩大会议讨论实行义务兵役制、军衔制和军官薪金制,军区的划分,部队的训练和干部的培养,公安部队的整编,以及建立武装力量监察部等重大问题;1957年,军委扩大会议做出了《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和《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将军队总员额裁减三分之一,并把陆、海、空、防空、公安五个军种改为陆、海、空三个军种,总部机关也由八总部恢复到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

1966 年发生的“文化大革命”使国防领导体制遭到破坏,直至1975 年,邓小平主持军委工作后,两次修改宪法,使国防领导体制建设逐步走向复苏。1975年1月修改的宪法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这标志着党对国防建设领导的恢复和加强。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8年3月再次对宪法做了修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1982 年12 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宪法,标志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确立,也标志着新的国防领导体制的确立。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置、地位和职权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和国防领导体制的重大决策,它恰当地规定了国防领导体制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组成人员和领导机构及权力、职责上都是相同的,是融为一体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通过中央军委下设的四总部实施对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内的一切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同时,国务院设立国防部,一切需要由国家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由国务院及国防部做出相应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防部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双重领导。这种国防领导体制既能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又能通过国家机器加强人民军队的建设,建设现代化的国防,也便于全国军民在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体制,有效地保卫国家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修改的宪法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领导体制与基本原则,为有效地领导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建立了一系列国防和军事法规。199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防职能和任务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国家各级政府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联系更加紧密,并将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与此同时,国防领导体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下,各级国防领导机构领导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跨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我国现行国防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以下机构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责任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国防建设和有关国家武装力量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有关国防和有关国家武装力量的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安置等工作。国务院下设国防部,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央军委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提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在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是中央军委的军事工作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部。总参谋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并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

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委的政治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和全军政治工作。总政治部负责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宣传教育工作、保卫工作、纪检工作、文化工作、群众工作、联络工作、军事检查工作和军事审判工作,以及战时政治工作等。其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军队的任务,制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领导全军搞好政治思想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巩固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是中央军委的后勤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作战的方针,组织领导全军的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全军后勤工作的条令、条例、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总装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是中央军委的装备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军的装备工作。在高科技条件下,人民解放军的装备工作日益复杂,越来越重要。

6.军区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军区是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事组织,是中央军委派出的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军区在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指挥下,拟定本军区的作战计划,协调本军区内各军兵种部队的协同作战和军事演习,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的各项工作,直接领导本军区的民兵、兵役、动员、防空和战场建设。军区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分别领导所属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区对保证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作战行动,发挥整体威力,以及完成战略性作战任务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设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下辖陆军集团军、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沈阳军区:领导和指挥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三盟一市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北京军区:领导和指挥河北、山西两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两市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兰州军区:领导和指挥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济南军区:领导和指挥山东、河南两省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南京军区:领导和指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五省和上海市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广州军区:领导和指挥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区)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成都军区:领导和指挥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四省(区)和重庆市境内的所属武装力量。

为了加强国防领导的协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还建立了协调会议制度。国家还建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它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4个办公室,即国家人民武装动员、国防经济动员、国家人民防空、国家交通战备。

二、新中国国防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铸造了一支现代的合成军队

陆军从步兵单一兵种发展到拥有由装甲兵、步兵组成的地面突击力量;由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组成的火力支援力量;由侦察兵、通信兵、工程兵、防化学兵、气象兵和电子对抗专业部(分)队组成的作战保障力量;由运输、输油管线、卫生、军需等专业部(分)队组成的后勤保障力量;由装备供应、修理、器材等专业分队组成的集装备技术保障力量等为一体的集团军。

海军已发展成为拥有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海军航空军、海军岸防兵和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兵的海上精锐之师,舰艇部队日趋导弹化、电子化、自动化。空军已发展成为拥有航空兵、空降兵、地面防空兵(包括高射炮兵和地空导弹兵)、雷达兵、通信兵等诸多兵种及专业兵,是具备较强空中和地面攻防作战能力的合成兵种。第二炮兵是我军的一个独立兵种,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支核导弹与常规导弹兼有,近、中、远程和洲际导弹齐备的兵种。在加强军队院校建设上,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军各类军事院校在之前有限院校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国防人才。

(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

1.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动员

在中央军委下设人民武装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工作。军队从总部机关到各集团军、海军基地、战区空军、第二炮兵基地都设有动员机构和动员军官。在国务院国家动员委员会和在各级政府机关设有国防动员机构。

2.建设了强大的,包括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内的国防后备力量

经过20多年的建设,预备役部队已经成为一支包括步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和舟桥部队,以及海、空军等专业技术兵种在内的诸军兵种合成的新型国防后备力量。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和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建立了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在军事电子方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研制建造了核动力潜艇、常规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等作战舰艇;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性能的坦克、装甲车辆;在航空工业方面,已能够生产歼击机;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在核工业方面,我国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

三、国防建设的内容、指导原则与政策

(一)国防建设的基本含义

国防建设是为满足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它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建设,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国防力量的措施和行为,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防建设的基本内容

1.武装力量建设

武装力量建设是指为建立和加强国家武装力量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它以军队建设为主体,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武装力量的作战能力,为国家的根本利益服务,也是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的根本保障。

2.战场建设

战场建设是指在预定作战地区以修建军事工程、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战场准备。主要包括交通工程、阵地工程、指挥工程、电子工程、物资工程、改造地形、编制战场资料等。

国防建设还包括人力、物力的动员准备;边防、海防、空防和人防建设;战略物资的储备;国防工业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对人民群众和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发展国防教育事业;建立、健全国防法规体系;进行军事理论研究,制定并完善符合实际战略战术的原则;后备力量及相关方面的建设。

(三)国防建设的基本原则

国防建设的基本原则如下。

适应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坚持人民战争思想,提高综合国防力量;与国家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国防建设以经济建设为基础,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坚持以现代化为中心,实现国防科技、武装准备、国防人才、国防体制现代化;突出重点,以武装力量建设为主,全面提高国防建设的综合效益;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国军民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地进行国防建设。

(四)国防政策

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国防政策是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军事斗争和使用武装力量,以及进行与国防建设有关的活动的准则。国防政策有其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防政策。霸权主义国家的国防政策是为其强权政治服务的;中国的国防政策遵循中国共产党确定的基本路线和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战争的思想,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为维护和平、反对侵略服务。国防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国防建设和使用国防力量的目的、方针、重点、体制、途径等。中国国防政策的目的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安全;方针是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在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前提下,逐步增强国防实力和国防潜力;重点是发展国防科技,改善武器装备,提高现代化水平;武装力量体制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途径是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军事交流,努力发展与各国人民和军队的友好关系。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防备和抵抗侵略,确保国家领海、领空和边境不受侵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防范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2)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

(3)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进信息化和机械化复合发展,实现军队火力、突击力、机动能力、防护能力和信息能力的整体提高。

(4)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立足于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结构合理、反应迅速、权威高效的现代国防动员体系。以联合作战为基本作战形式,发挥诸军兵种作战优长。

(5)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中国的核战略贯彻国家的核政策和军事战略,根本目标是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始终奉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

(6)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对外军事交往,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加强与主要大国和周边国家的战略协作和磋商,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军事演习,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军事互信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

四、武装力量建设

(一)我国武装力量的体制和编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织体制和编成

军队的组织体制是指军队的基本组织结构、各级组织的职能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按其基本组织结构可以大致分为总部体制、军兵种体制、战区(军区)体制;按任务性质可以分为机关体制、部队体制、院校及科研体制;按领导指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作战指挥体制、军事行政领导体制、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后勤工作领导体制、装备工作领导体制等。

解放军是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军队,是武装力量的主体。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现役部队是国家国防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主要担负防卫作战的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央军委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和建设领导。

解放军建立于1927年8月1日,建立之初仅由陆军组成。陆军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目前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大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陆军由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等兵种及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等专业兵组成。步兵徒步或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由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组成;装甲兵(坦克兵)以坦克及其他装甲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进行地面突击任务;炮兵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进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防空兵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进行对空作战任务;陆军航空兵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进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作战任务;工程兵担负工程保障任务,由工兵、舟桥、建筑、伪装、野战给水工程、工程维护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担负防化保障任务,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通信兵担负军事通信任务,由通信、通信工程、通信技术保障、航空兵导航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

解放军海军成立于1949年4月23日,主要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的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海军由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部(分)队组成。海军下辖北海、东海、南海三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舰队下辖基地、水警区、舰艇支队、舰艇大队等。潜艇部队编有常规动力潜艇部队和核动力潜艇部队,具有水下攻击和一定的核反击能力。担负战略核反击任务的核动力潜艇部队,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水面舰艇部队编有战斗舰艇部队和勤务舰船部队,具有在海上进行反舰、反潜、防空、水雷战和对岸攻击等作战能力。海军航空兵编有轰炸航空兵、歼击轰炸航空兵、强击航空兵、歼击航空兵、反潜航空兵、侦察航空兵部队和警戒、电子对抗、运输、救护、空中加油等保障部(分)队,具有侦察、警戒、反舰、反潜、防空等作战能力,其编制序列为航空兵部,舰队航空兵,航空兵师、团。海军岸防兵编有岸舰导弹部队和海岸炮兵部队,具有海岸防御作战能力。海军陆战队编有陆战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及侦察、防化、通信等部(分)队,是实施两栖作战的快速突击力量。

解放军空军成立于1949年11月11日,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土防空,保卫国家领空和重要目标的空中安全;组织相对独立的空中进攻作战;在联合战役中,独立或协同陆军、海军和第二炮兵作战,抗击敌人从空中入侵,或从空中对敌实施打击。空军实行空防合一的体制,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以及通信、雷达、电子对抗、防化、技术侦察等专业部(分)队组成。空军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空军,在重要方向和重要目标区设有军或相当于军的基地。航空兵由歼击、强击、轰炸、侦察、运输航空兵及保障部(分)队组成,通常按师、团、大队、中队体制编成。

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由地地战略核导弹部队、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及相应保障部(分)队组成。战略核导弹部队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核反击作战力量,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战略核导弹部队装备地地战略核导弹武器系统,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并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命令,独立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效的自卫反击。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装备常规战役战术导弹武器系统,进行常规导弹火力突击任务。

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人员为基础,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师、旅、团授予番号、军旗,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列入解放军序列,平时归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建制领导,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或单独进行作战任务;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解放军驻我国香港和澳门的部队隶属于中央军委。驻我国香港的部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等部队组成。驻我国澳门的部队主要由陆军部队组成,在机关编有少量的海、空军人员。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组织体制和编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实施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基本使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政领导机关、国家的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总部、总队和支队三级领导机关。各级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直接领导指挥机关,直辖各省、市、自治区的武警总队和若干大专院校;武警总队以下设若干支队,支队下辖大、中队。武警部队主要类别如下。

内卫部队:由武警总部领导,承担固定目标的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安全部队:由公安管理,包括边防部队,主要承担边境检查、管理,边界巡逻,海上缉私任务。

消防部队:主要承担防火、灭火任务。

警卫部队:主要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人和重要来访外宾的警卫任务。

行业部队: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包括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生产任务。

水电部队:主要担负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如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

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施工任务。

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

3.民兵的组织体制和编成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民兵领导体制:总参谋部—战区(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武装部,政府(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武

装部)实施领导及组织监督;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战时担负配合常备军作战、独立作战、为常备军作战提供战斗勤务保障,以及补充兵员等任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征集服现役者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也可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城市街道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是民兵的基本组建单位。基干民兵单独编组,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民兵军事训练基地集中进行军事训练,目前编有应急分队和高炮、高机、便携式防空导弹、地炮、通信、防化、工兵、侦察等专业技术分队。

为使民兵在遇有情况时能够招之即来,中国政府建立了民兵战备制度,定期在民兵中开展以增强国防观念为目的的战备教育,有针对性地按战备预案进行演练,提高遂行任务的能力。

(二)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

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是指武装力量建设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实现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目标,是保障国家安全利益,反对侵略战争和强权政治,促进世界长期和平稳定的客观需要。实现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目标,是武装力量适应历史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都必须顺应世界军事发展的潮流,迎接未来战争的挑战,不断提高现代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1.实现武装力量的革命化

实现武装力量的革命化,必须大力加强政治建设。没有政治建设作为基本手段,武装力量不可能真正革命化。根据我国有关军事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一,加强政治建设,必须把党的无产阶级性质灌注于武装力量之中,克服和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因素的侵蚀,保证武装力量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加强政治建设,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武装力量建设的政治方向同党的奋斗目标始终保持一致。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历史证明,党的正确路线是团结全体官兵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强大思想武器。每到历史转折的关键时期,我们党总是用正确路线统一广大官兵的思想和行动,从而保证了党指向哪里,部队就打到那里。当前,我们面临新的历史转折,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斗争局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武装力量革命化的目标,就必须牢记历史经验,认真进行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把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广大干部战士的自觉行动。第三,加强政治建设,必须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部队,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可以说,武装力量成员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解与掌握,决定着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程度。理解越深,掌握越牢,革命化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武器,才能树立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思想方法,从而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历史上,每逢我们党提出一条正确路线,为了提高官兵贯彻执行的自觉性,都伴随着一场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运动。当前,只有继续深入抓好这一教育,才能确保武装力量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才能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阴谋,在思想上筑起抵御和平演变的钢铁长城。第四,加强政治建设,还必须坚持和完善军队的政治工作制度,努力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统一领导和团结部队的核心。在此方面,武警部队与军队有着一致的要求,民兵也要积极开展政治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武装力量全面达到革命化的要求。

2.实现武装力量的现代化

实现武装力量的现代化,主要是指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这是物质基础,要求跟上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努力缩小我国武装力量同发达国家武装力量在武器装备方面的差距,发展和装备先进的尖端武器,并努力使我们能有几件有效制敌的“杀手锏”。二是人员素质的现代化,即培养能熟练使用现代化武器,能指挥、进行现代战争的人。无论是军队、武警部队官兵,还是广大民兵,都要求其知识构成、文化素养、道德修养、心理素质必须适应现代战争要求,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掌握先进的军事思想和理论,善于全面地研究和运用现代战争条件下的战略战术。三是人和武器的最佳组合。即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建立科学的体制编制,保证人与装备所具有的潜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3.实现武装力量的正规化

实现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就是要建立起与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高效周密的运行机制,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增强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建设是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既有独立的内容,又有紧密的联系。所谓统一的指挥,就是要统一服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与指挥,保证政令军令畅通,维护武装力量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统一的制度是指,凡属全国性的军事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制定。统一的编制是指,中央军委、国务院统一颁发的编制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超编超配;统一编制并非不分南方北方,不分任务和条件地“一刀切”,相反,体制编制要合理,军兵种的发展比例要科学、协调,就必须照顾到不同战区的具体情况。要认真论证,审慎定编,并保持相对稳定。统一的纪律是指,武装力量纪律的内容,维护纪律的原则和措施,奖惩的项目、条件和程序等,在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制定的军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统一的训练是指,军队、武警和民兵,应分别按照统一的训练方针原则、统一的条令条例、统一的训练大纲和训练标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训练任务、减少训练时间,更不得降低训练标准,以确保训练质量。武装力量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是一个整体,核心是纪律性。科学的计划、严密的组织、准确的行动,都要有严格的纪律作保障。没有严格的纪律,武装力量就不可能达到高度集中统一,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正规化。加强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我国武装力量的纪律提高到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程度。

(三)我国武装力量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原则

1997年12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第一步打好基础,第二步加快发展,第三步实现目标。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关键在第一步,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加强质量建设的方针,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必须注意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最关键的问题;必须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军队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加快高素质军事人才的培养。

我国武装力量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原则如下。

1.质量建军的原则

军队是为打仗而存在和进行建设的。对任何一支军队来说,其战斗力强弱,不但取决于数量的多寡,而且取决于质量的高低。现代战争条件下,数量要素在军队作战能力构成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军队战斗力的强弱越来越主要取决于质量的高低。对于人民解放军这支过去和将来都立足于以劣势武器装备打仗的人民军队来说,在全面战争及其临战时期,有必要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而和平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军队建设就必须把规模控制在适度水平,把有限的军费用于军队建设最重要、最关键、最亟须的地方。在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2.科技强军的原则

科学技术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推动军事发展的有力杠杆。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能动地认识自然和社会的智慧结晶,是推动包括军事领域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发展的有力杠杆。历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对军队战斗力的提高产生深刻的影响,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所引起的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要抓住机遇,坚持贯彻科技强军战略,推动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人民解放军只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的科技含量,才能适应未来战争的需要,提高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的发展,给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要坚持正确的方针,采取得力的措施,实现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以科技为先导,加强科研,跟踪世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努力提高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真正实现科技强军。

3.勤俭建军的原则

艰苦奋斗是党领导我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一种意志坚定、不怕困难、不怕牺牲、英勇拼搏的精神,是我军战胜一切敌人和艰难困苦的强大精神力量。我军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艰苦奋斗史。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军在任何艰难困苦的条件下都能保持高昂的革命斗志,在敌强我弱的环境里成长壮大,靠的就是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军要实现三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需要全军广大指战员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艰苦奋斗、勤俭建军这个法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原则,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为榜样,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部队,让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4.依法治军的原则

依法治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跨世纪军队建设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生活、军队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传统的治军方法必将越来越紧密地同法律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解放军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军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治军方法和手段。依法治军并不排斥也不取代其他治理军队的方法和手段,而是在这些方法和手段中引入法律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各种治军方法和手段的综合效益。坚持依法治军的原则,应把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军队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重点抓好依法行政,通过制定军事组织和军事行政法规,把各级领导和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责任、监督办法等纳入法制轨道。要在健全军事法规体系的同时,提高军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法规内容具体化。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守法、执法的自觉性。要加强法律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法规制度的全面遵守。

5.深化改革的原则

军事改革是特定历史时代对军队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军队自身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军队建设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大力推进军队质量建设,也就必须顺应潮流,革故鼎新,深化军事改革。时代在发展,历史在前进,军队建设同样在不断地发生着深刻变化,人民军队的一些传统,包括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东西,将可能与新的形势不再适应,有的甚至被淘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民解放军需要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迎接世界军事领域深刻变革的挑战,着重研究世界军事发展的趋势,探索高技术战争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身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寻求解决新形势下矛盾的办法,在保持人民军队特色的基础上,博采众长,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6.科学决策的原则

加强军队建设的科学决策是时代发展和科学进步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军队建设的系统性特征越来越突出,现代化军队建设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化军队建设不仅在人、财、物的投入耗费是巨大的,而且在整个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又是一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机整体。比如,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的确定,军队体制编制的调整,教育训练的发展,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等,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项决策的失误,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要借助于现代决策科学、管理科学,采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方法,在加强预测研究和系统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要建立健全决策系统、咨询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监督系统,完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