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内部审计机构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设置的,主要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代表管理权的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就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管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内部控制系统,严肃财经纪律,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组织具有服务上的内向性、审查范围的广泛性、作用的稳定性和微观监督与宏观监督的统一性等特点。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经审计署批准的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成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一)我国内部审计组织的构成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设置的,主要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1.部门内部审计机构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和配备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2.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少的单位和小型企事业组织,可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而不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不管是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还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都有其专职业务,其性质和会计检查并不相同,因此必须单独设立,并受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不应设在财会部门内,受财会负责人的领导,否则难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①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②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③国有大中型企业。
④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⑤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⑦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前身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于1987年。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学会更名为协会,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秉承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宗旨,为中国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建设、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创新与交流、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及后续教育、指导内审机构的业务建设、开展国际间的互动学习、提高内审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三)国际内部审计机构
西方国家很多部门和企业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例如,美国联邦各部和很多大中型企业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也很重视内部审计,很多单位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行财务审计,还进行经济、效率和效果审计。西方国家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受本单位主计长领导。
②受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
③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④受本单位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主计长双重领导。
近几十年来,内部审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快,国际交流日益增多。20世纪40年代初就成立了国际内部审计机构。
1941年,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传统内部审计工作开始向现代内部审计发展。这一年也被称为内部审计的奠基年。内部审计师协会自成立以后,发展相当迅速。1944年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加拿大的多伦多设立分会,开始跨越国境开展活动。1947年,该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师职责条例》,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同时,一些审计专著也相继问世。1948年,该协会又在伦敦设立分会,到20世纪50年代,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性组织。
到20世纪60年代,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成员已发展到4 600人,代表2 000多个企业。到70年代后期,内部审计有了更加广泛的发展。1978年6月,内部审计师协会又拟定了《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准则》,对内部审计的含义、职责、独立性、机构和人员,以及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72年开始实行注册内部审计师制度,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须经过考试,考试科目有内部审计理论、内部审计手续和技术、经营管理理论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的资格。内部审计师协会主管注册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定内部审计的实务标准。1947年制定的《内部审计师职责条例》于1981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这都充分说明了内部审计已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具备了更加完备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
到2002年年底,内部审计师协会已发展成为拥有200多个会员国和6万多名会员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内部审计的学术问题。该协会于1985年7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第44次会议特邀我国代表列席参加。1987年,内部审计师协会在美国纽约举行了理事会,经过讨论通过,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以国家分会形式加入该组织。从此,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为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成员国,标志着中国内部审计步入了国际化的轨道。
(四)内部审计的特征
我国内部审计的特征,有些与西方国家企业内部审计基本相似,有些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特有的。我国内部审计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服务上的内向性
内部审计是为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和控制服务的,内部审计人员是部门、单位领导在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服务上的内向性是国内外内部审计共同的基本特征。无论是西方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还是我国的内部审计,其主要职责都是代表企业监督各部门贯彻管理当局的意图,维护本单位的利益,为实现其利润目标服务。
2.审查范围的广泛性
内部审计是作为部门、单位领导在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来进行工作的。其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既可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又可进行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既有制约作用,又有促进作用。而且,内部审计一般都能满足领导的要求,领导要审查什么,内部审计人员就审查什么。与外部审计相比,这种业务范围的广泛性,是国内外的内部审计共同的特征。
3.作用的稳定性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随着经济的发展,已冲破只起制约作用的范围,扩展到改善经管和提高赢利水平等的促进作用方面。我国内部审计也是如此,一方面,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财务审计的监督职能,发挥审计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它还要履行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职能,促使部门或单位改善经管,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的促进作用。我国内部审计的制约性和促进性这两项作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同时存在。因此,审计作用的稳定性是我国内部审计的重要特征。
4.微观监督与宏观监督的统一性
我国内部审计代表部门、单位的领导执行经济监督,防止差错弊端,以加强内部管理服务,这是微观监督的性质,也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此同时,内部审计还应从国家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本单位是否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这是宏观监督的性质。因此,微观监督与宏观监督的统一,是我国内部审计所特有的重要特征。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概述
我国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依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而建立的,为了便于其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法规中对其职责也做了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①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②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③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⑤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⑥其他有关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①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②参加有关的会议。
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④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
⑤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⑥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⑦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属于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属于部门的,应向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反映。
此外,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属于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会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向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和同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内容如下。
①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②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以上的审计机关,以及有条件的县级审计机关,应当有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③审计署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业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业务。
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部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督。
⑤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提出内部审计业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成果,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⑥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内部审计机构的联系,通报、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⑦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内部审计的有关业务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决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
⑧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薄弱时,应当向其提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⑨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⑩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下级审计机关进行表彰。
⑪审计机关应当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成果;下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成果。
⑫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受到打击报复的申诉,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⑬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监督协会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