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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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导论:个体理性与社会最优(7)

上述的几个案例有共通之处。法律上有一个汉德法则(Hand Rule)。汉德是20世纪美国的大法官。在美国,如果某个法官第一次判决了某一类案件,那么这个判决的规则就以他的名字来命名。汉德法则是这样的(以上述的第二个例子为参考):假如厂方把围墙上的窟窿补上,需要花费的成本是C,如果不补这个窟窿,发生事故的概率为P,如果发生事故,损失为L。因此如果不补这个窟窿的话,预期的损失是P·L。汉德法则是:如果C大于P·L,那么厂方无须对窟窿带来的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如果C小于P·L,厂方就必须承担责任。法官之所以判工厂有责任,是因为填补窟窿虽然需要花费成本,厂方的处境因而会变坏,但填补窟窿后给别人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所花费的成本,因而厂方就有责任去填补。实际上,侵权法里普遍应用的这一法则,正是前述的财富最大化。比如上述的小孩为自行车链条所伤案例中,自行车厂辩解认为,其生产的自行车完全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国家规定自行车链条可以包一半),而法院的解释是,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最终判决自行车厂有责任。此后,自行车的链条就全部被包起来。当然,实际生活中要做出明确判断是很困难的,所以往往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现代社会对产品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如很多儿童玩具,厂家都会加上一句提示语,如明确标明“8岁以上儿童适用”,如果不加的话可能就会有麻烦,要承担潜在事故的责任。加了提示语表示厂方完成其责任,剩下就是父母的监护责任。再如,在学校里,如果学生发生意外,什么情况下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情况学校不应负责任,都需要有相应的规定。当然,现实生活有其复杂性,虽然会有一般的规则,但很多现实问题很难按照书面的规则来办。

回到先前讲到的商店竞争的例子上。大多数人认为第二种行为是合适的,第一种不合适。为什么第一种不合适?甲砸了乙的商店,乙的利益受损,而甲不一定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甚至可能其产品和服务质量比乙的还低,也因而损害了居民的利益。但在第二种情况下,甲凭借低价高质击垮对手,消费者愿意光顾甲而不愿意光顾乙,说明资源在甲的手里更有效率,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是财富最大化。

进一步讲,为什么法律要保护自由交易?诚然,并不是所有的自由交易都受法律保护,比如毒品交易就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讲,如果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交换一定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否则,理性的人不会交换。一个物品在甲的手里,对甲值50,而对乙值100,如果进行自由交换,价格一定在50和100之间。至于价格究竟定多少,则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为什么不能强制交易呢?假如这个物品为甲所有,甲对其评价为100,而乙认为只值50,如果乙可以强制甲出售,乙可能只会支付比如20给甲,而甲必须要接受这个价格,这样的话,就会导致社会损失。如果买卖价格为20,尽管对乙而言,价值50的物品只花了20买到,盈利30,但对甲而言,价值100的物品只卖价20,损失80,社会的总损失因而是50。在自由交换下,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从这个例子中也能够看出自由何等重要——自由交换是社会效率的必要条件。

人们之间进行交换大体可以归结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偏好不一样。比如学校给班上的200名同学每人发一件衣服,衣服共有3种颜色,学生在领到衣服后肯定会进行调换,拿到红色衣服的男同学可能会找分到黑色衣服的女同学调换,后者可能也会同意。因偏好的不同而带来交换,这种交换是帕累托改进。第二种情况是专业化、生产成本不一样所导致的交换。一位经济学教授生产出一瓶矿泉水的成本很大,但开课提供知识服务的成本相对较小,而一个矿泉水公司的工人则正好相反,所以教授和矿泉水公司可以交换,将物品由生产成本低的人卖给生产成本高的人。第三种情况是信息不同。股票市场的很多交易都是源于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一样,买方认为每股价值3块钱,而有卖方因为掌握了更多的消息认为每股只值2块钱,这样交换就可以发生。第四种情况是风险态度不一样。比如买保险就是风险态度不一样,投保人害怕风险,保险公司则通过大样本规避风险,所以投保人愿意出钱购买保险。现实生活中很多的组织制度安排亦是如此,替别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会得到回报,其实就相当于给别人提供保险。

为什么社会存在企业这样的组织?两个个体可以成为独立的个体户,企业就是两个人联手合作,如果两个人合作的收益1+1>;2,那么合作对双方都有好处。现代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也是因为1+1>;2,可以达到双赢。换言之,组织的出现实际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婚姻家庭也遵循同样的逻辑。自由恋爱对恋爱的双方来说是帕累托改进,给定个人的信息和偏好,他(她)可以自由选择对象,也可以选择不结婚,愿意结婚则表明是帕累托改进。那么,离婚是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的话,那意味着这是帕累托改进。但离婚也可能只利于一方,而使另一方变得更糟糕。所以法律判决的时候有一个补偿的原则。

婚姻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有多个利益相关者。感情不和的夫妇,如果没有小孩,两个人好说好散,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如果有了小孩,考虑到对小孩的影响,离婚对整个家庭而言就可能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就引出了经济学上讲的“外部性问题”(externality)。外部性是指一种交易行为给非当事人带来的影响。由于存在外部性,某一行为给自己带来收益,却可能给别人带来成本,这样对个人来说可能是最优的选择,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并不一定是最优的。比如有人有晚上唱歌的习惯,尽管他自己很陶醉,对他自己来说最优,但影响了邻居休息,对别人带来负的外部性,所以个人最优不一定是社会最优。社会的许多制度就是如何把外部性内化(internalization)为个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通过个人的选择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当然,人类的爱心本身就是把外部性内化的重要力量,所以我们发现有小孩的家庭比没有小孩的家庭要稳定得多,因为夫妇双方会考虑小孩的福利。

本章提要

协调和合作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牵涉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所在。解决协调问题需要人们之间形成一致预期,解决合作问题需要激励机制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不一致。社会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协调预期和促进合作,解决人与人之间由于预期不一致和“囚徒困境”导致的冲突。

博弈论是分析互动决策的工具,它研究社会中的人如何行为,人与人之间如何协调,社会制度如何演进,怎样设计更好的制度使人们实现合作。博弈论假定人是理性的,尽管这一假设有些极端,但建立在理性人假设基础上的博弈理论仍然为我们预测人的行为和评价制度的优劣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正是经济学家的理性人假设才促进了人类合作精神和道德水准的提升,而不是相反。

人人天生平等意味着每个人是自己幸福与否的最好判断者。这一论点延伸到经济学中就是,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应受到鼓励(或抑制),应该采用帕累托效率标准。帕累托效率标准意味着,一个人采取某种行为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帕累托最优满足罗尔斯社会正义的要求,因而是集体理性标准。

本书的题目定为《博弈与社会》,就是想强调如何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社会问题,分析什么样的制度更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使人类生活得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