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导论:个体理性与社会最优(5)
如果有限毅力带来的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就给政府干预提供了一定的理由。比如在英国,一个靠领救济金过日子的人,星期一领到救济金,一周7天的生活费,他到第三天的时候就全部花光了,这样的人你是不能将生活费一次性全部给他的。小孩子也一样。你一年预备给他们2400元零花钱,如果在年初都给了他,他可能两个月就花光了。所以你只能每个月给他200元,告诉他这是本月的零花钱。对于最没有自制力的孩子,你应该按天给他零花钱并且告诉他,这是你今天的零花钱,明天的零花钱明天再给你。
为了减少这种自身毅力不足导致的问题,人们就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为了防止自己乱花钱,最好少用信用卡,口袋里少带现金。你要是想限制自己抽烟,那你出门时就应该少带香烟,确实有些烟民是这样做的。有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曾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播放过的一部朝鲜电影《永生的战士》,讲的是有一个革命者被敌人抓住之后,他自己把自己的舌头咬掉。为什么?就是害怕没有足够的意志控制自己,在被敌人拷打得难以忍受的时候会出卖同志。如果把自己的舌头咬掉,就没有办法说话了,所以敌人拷打得再厉害,自己也不会招认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承诺行为(commitment)——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后面会讲到。
第三个是有限自利(bounded self interest)。有限自利包含很多的含义,一种含义是利他主义,一种是情绪化行为(emotional behavior)。很多人都有情绪化行为。比如大学生们在教室占座,一个学生把另一个学生用来占座的书给扔掉了,然后坐下来。另一个学生过来后就和该生吵架,然后又动手打起来,结果两个人都受伤了,都进了医院,医药费就花了不少。仔细想想,值得吗?我们经常讲鸡蛋碰不过石头,胳膊拧不过大腿,为什么有人就要碰一下呢?为什么有人非要拧一下呢?因此,我们好多人的行为不是完全理性的。情绪化行为的存在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批评。但如我们将看到的,在重复博弈中,情绪化行为也可能是非常理性的,有些社会规范是通过情绪化行为维持的。
2.4理性人假设的意义
尽管理性人假设有些极端,但建立在理性人假设基础上的选择理论仍然为我们预测人的行为和评价制度的优劣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经济学家并没有幼稚到相信现实的人像他们假设的那样具有完全理性,但他们仍然坚持这个假设。为什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教授Myerson(1999)提出了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在没有更好的其他可选择的理论的时候,接受理性人假设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尽管我们知道人不是完全理性的,甚至经常会干傻事,但目前还没有发展出来一个建立在非理性假设上的、可以信赖的、准确的、具有更好处理能力的研究框架。虽然有限理性更符合现实,但以此构造理论的努力目前并不成功。非理性假设可以描述许多现象,但不可能建立起一个有分析能力的理论体系。在思想市场上,在众多可选择的假设中,理性人假设仍然是最具竞争优势的假设。这是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出现的根本原因。
第二个理由是,从社会演进的角度来看,尽管人不是每时每刻都是理性的,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不理性的话,他(她)就很难生存。比如,现在有一个人,他的偏好不满足一致性假设。具体说来,设想有苹果、梨、桃子三种水果让他进行选择。先问他喜欢梨还是苹果?他说喜欢梨。再问他喜欢苹果还是桃子?他说喜欢苹果。最后问他桃子和梨喜欢哪一个?按照偏好一致性的要求,如果他是理性的话,他应该喜欢梨。现在假如这个人不理性,就意味着现在他喜欢桃子而不喜欢梨。结果会怎样呢?那他就会在市场交易中一败涂地。比如,一开始他手里有一个苹果,你手里有一个梨和一个桃子。你先拿一个梨去和他交换,并要求他除了把苹果给你外,再给你一分钱。因为按照前面的假设他在苹果和梨之间更喜欢梨,这时他肯定会同意和你交换。现在他的手里有一个梨了,你手里有一个苹果和一个桃子。你现在再拿来一个桃子让他用梨与你交换。因为他在梨与桃子之间更喜欢梨,因此,他会愿意再给你一分钱。现在,他手里边有桃子了,你手里有了梨和苹果。你现在再拿苹果换他手里的桃子,因为他更喜欢苹果,他又给你一分钱。结果三次交换后现在回到了一开始的状态:他有一个苹果,你有一个梨和一个桃子。不同的是他少了3分钱,你多了3分钱。你再开始新一轮的交换,这样一直换下去,他纵有万贯家财也会变成穷光蛋,在生存竞争中可能没有办法存活下去。所以说,一个人尽管不是每时每刻都是理性的,但是从长期来看,人们应该从生活中习得理性。
第三个理由是,我们整个社会科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预测人是如何行为的,还要分析社会制度的优劣,评价各种政策和改革方案。为此,我们要对人性有一个前提假设和判断。如果我们假定人都是不理性的话,什么社会弊端都可以归结到人的问题,那么制度就没有办法设计了,人类也就没有办法改进了。比如说,如果中国与美国相比,不仅资源效率低,而且道德水平也差,我们就只能说是中国人的思想觉悟有问题,甚至人种有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像“文化大革命”期间那样,进行思想改造,“灵魂深处闹革命”,甚至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改造人种。这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如果我们假定人是理性的,我们经济落后,我们道德水平低,就说明我们的体制有问题,我们的激励制度有问题,我们的政策有问题,当然,也可能是我们的文化有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进行体制和制度变革,改变我们的政策,改造我们的文化。因此,有了理性假设,我们就可以更多地关注制度、政策的作用,从而使社会科学可以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尽管我们必须意识到理性人这个假设不是没有问题的,也并不是处处适用的,我们还是需要接受人的理性假设。在本书以后的各章中,除非特意说明,我们都假设人是理性的。
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有些其他领域的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把生活中出现的损人利己行为和道德堕落现象归罪于经济学家对人的理性假设。这些批评者是大错特错了。如前所述,理性人并不意味着人总是自私自利的。退一步讲,即使经济学家假定理性人是自私自利的,损人利己行为也不是经济学家做出这一假设的结果。如果理论家的假设可以改变人性,从古到今有那么多的道德卫士宣称人是利他主义的,为什么人性没有变得更善,偏偏经济学家的一个理性人假设就使人性变恶了呢(自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以来不过236年)?对人性的准确判断是为了找到改进社会的基础,找到最有利于人与人合作的制度,以便使人类社会可以长久不衰地存在,正如医生诊断出病人有病是为了挽救人的生命一样。怎么能因为医生告诉病人有病就将其死亡的责任归罪于医生呢?恰恰相反,把有病的人说成没病,才会促进病人的死亡。在这个意义上,正是经济学家的理性人假设才促进了人类合作精神和道德水准的提升,而不是相反。两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证明市场是人与人合作最有效的手段。今天我们看到,在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人们的合作精神和道德水准比非市场经济国家高得多。同样,如果说像基督教这样的宗教有助于改善信徒的道德,不是因为它假定人性是善的,而是因为它假定人是生来有罪的。计划经济建立在“利他主义”的假设上,结果给数亿人带来灾难;国有经济和政府干预建立在政府官员“大公无私”的假设上,结果导致严重的贪污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认识到这一点,对理解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危机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 社会最优与帕累托标准
本节我们将从社会的角度来评判人类行为:一个社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个人行为?具体地讲,我们需要知道,从社会的角度来评判,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抑制。
3.1帕累托效率标准
如果我们承认每个人是天生平等的、自主的,每个人是自己幸福与否的最好判断者,那么,社会可以给个人施加的唯一约束是每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以不损害他人的同等自由为前提;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这一论点延伸到经济学中就是,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应受到鼓励(或抑制),应该采用帕累托效率标准。
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又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一百多年前提出。简单地说,帕累托效率是指一种社会状态(资源配置、社会制度等),与该状态相比,不存在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可以变得更好而同时没有任何其他人的处境变差。相应地,改变一种状态,如果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坏,但是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好,我们称之为帕累托改进。显然,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就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即改变现状必然有一部分人受损);反之,如果现在的状态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就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
为便于理解,我们以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为例,来说明这一概念。假设社会上有两个人A和B,图中向右下方倾斜的直线是可行分配线,直线上的所有点表示的是收入的可行分配,可以全部给A,也可以全部给B,或者每个人都分得一部分。直线与横坐标的交点表示社会的全部收入都归A,而B得到0,直线与纵坐标的交点表示B得到全部社会收入。
图中的F、X、Y三点均在直线上,按照前述的标准,均是帕累托效率的状态,而Z点在直线以内,其所代表的分配不是帕累托效率的状态。如前所述,如果社会并非处于帕累托效率状态,就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如图中的Z点,以Z为坐标原点往东北区间都可以理解为帕累托改进。比如从Z到X,A的收入没有变化,而B的收入增加了,因而是帕累托改进;同理,从Z到三角形ZXY区域中的任何点,都是帕累托改进。但从Z到F则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虽然B的收入增加了,但A的收入减少了。
这也意味着从非帕累托最优点到帕累托最优点不一定是个帕累托改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帕累托的效率标准并没有考虑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帕累托效率或者帕累托改进带来的可能会是非常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极端地,社会的所有收入都集中于某一个人,也是一个帕累托最优。不同帕累托最优点之间是不可比的。如果没有某种其他规则(如社会正义),我们没有办法在不同的帕累托最优之间做出取舍。不过在我看来,即使某个满足帕累托最优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不值得推崇,人人都受益(尽管受益程度不同)的帕累托改进还是值得做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不赞成帕累托效率标准,也没有理由反对帕累托改进的变革。当然,更大的麻烦是,如果个人的效用不仅依赖于自己的绝对收入,而且依赖于与他人相比的相对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都有“红眼病”,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就会大大减少,甚至可能根本没有。
回到个人的行为,帕累托效率标准意味着:一个人采取某种行为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简单地说,利己不损人和利己又利人是正当的,但损人利己是不正当的。在第一节讲的合作问题中,双方合作是帕累托最优的,不合作不是帕累托最优的。与不合作相比,双方合作是利己又利人的事。
3.2效率的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三个小孩到邻居朋友家做客,主人家的电视可以玩电子玩具,也可以看足球比赛,三个邻居的小孩都更喜欢玩电子玩具,但是主人家的小孩子坚持要看足球比赛,由此引起了纠纷。女主人知道后训斥自家的小孩,说他太过自私,但小孩不服气,反问家长:“妈妈,为什么三个人的自私要比一个人的自私好呢?”
这虽然是一个故事,但主人家的小孩提出的是一个非常具有哲学意义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少数服从多数是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少数应该服从多数?按照帕累托效率标准,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少数人的利益也是不正当的。同样,一种变革无论其他人从中获得的收益多大,只要有一个人受到损失,这样的变革就不满足帕累托改进标准。
仍以两人社会为例,设想初始状态是,第一个人得到100,第二个人也得到100。假如现在有另一种可选择的状态,第一个人得到1000,第二个人得到99,这个改变是否应该进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改进虽然不是帕累托改进,但它却使社会的总财富增加了。但按照帕累托改进标准,不应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