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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行政管理主体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属法定义务,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
(四)装修工程的开工申报、监督与验收
1.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2.物业企业的告知义务,装修前告知装修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3.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物业企业按照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违约行为要求其纠正,并记录存档。
(五)违规责任
1.装修人终止违规行为,由物业公司制止。
2.物业企业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物业企业追究违约装修人责任。
4.物业企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装修管理费2-3倍的罚款。
5.行政部门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