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联邦宪法(4)
总统对选举进度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微小和间接的,但是这个影响却可以扩及全国。总统的选举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可能无关紧要,但是对全体公民却很重要。要知道,一项利益不管再怎么微不足道,当它一旦成为普遍利益时,就会有巨大的重要性。
跟欧洲的一位国王相比,毫无疑问,美国的总统根本没有多少方法来培植私党。但是,由他任免的职位,却多得足以让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间接地关心总统的成功和失败。
此外,在美国,政党也像在其他国家一样,感到大家需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更加容易地为群众所理解。所以,它们一般都以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作为象征对象来为自己服务,让这个人作为代表去具体实现本党的理论。促使选举对自己有利是它们的重大利益,但不是依靠当选总统来让自己的学说获得胜利,而是通过总统的当选证明自己的学说获得了多数。
在特定的选举日到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之内,选举是最重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全国唯一一件所有人都在关心的大事。所以,每个党派又积极活动起来,在这个时候,只要是能够想象出来的党派激情,便在这个幸福安静的国家里荡漾起来。
而在任的总统,则是专心于自卫。他不再为了国家的利益去处理任何政务,而只是为了再次当选忙碌着。他为了获得多数而去讨好选民,他不但不按照他职责所要求的那样去控制自己的激情,反而经常随意发作。
随着选举的临近,各种阴谋活动也日益积极起来,而选举的热潮也更加上涨和扩大。公民们分成几个对立的阵营,每个阵营都高举着自己候选人的旗帜。这个时候,全国都气氛热烈,选举也就成了报纸的头条新闻、私人交谈的重要的话题,所有行动的目的,所有思想的中心和当前人们的唯一兴趣。
不错,选举的结果一旦公布,这种热情随即就会消失,所有的一切又恢复了平静,之前看起来好像即将决堤的河水,又悄悄地流在原来的河道里,但是,看到这场本来可以刮大的风暴,又怎么会不让人感到惊奇呢?
总统的连选连任
行政权容许首脑连选连任,说明政府本身在变质,或者有人搞阴谋,甚至是腐化——美国总统的整个思想被连选连任的愿望统治着——在美国,连选连任有其特别害处——民主的自然弊端在于使所有权力逐渐屈服于多数的微小愿望——总统的连选连任就更为助长了这种弊端
当初美国的立法者容许总统连选连任,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猛一看来,不准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好像是不合理的。谁都知道一个人的才能和品格会给整个国家的命运带来影响,特别是当国家处在危难环境和紧要关头的时候!根据某些法律,公民被禁止连选连任首席行政官,这就使得公民失去了帮助国家繁荣和拯救国家的最好措施。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种异常的结果,即当一个人证明其有很好的管理才能时,却被政府排除在外。
毫无疑问,这些论点都是很有力量的。但是,难道我们不能举出更有力的论点去反驳它们吗?
民选政府的自然弊端就是搞阴谋和腐化。当国家首脑可以连选连任时,这种自然弊端将会无限制地扩大,并危及国家本身的生存。一个普通候选人如果想要依靠阴谋达到目的,就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施展他的诡计。而国家首脑出现于候选人的名单上,却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那个候选人拥有的只是薄弱无力的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却是国家本身用其强大的手段去搞阴谋和自行腐化。
利用应受到谴责的诡计去获得权力的一般公民,只能间接地损害国家的繁荣;而行政权的代表本人参与角逐,就会让政府将其主要注意力转移到次要工作上去,而把选举当做当前的主要工作。它已经不再关心对外的谈判和法律,选举就成了他一心在想的事情。此时,政府官员照样可以得到报酬,但是他们已经不再为国家服务,而是在为其上司服务了。同时,政府的活动即使不是一直在违反国家的利益,至少也是不再为国家效劳。但事实上,政府的活动却只应该是为国家效劳。
支配着总统思想的是连选连任的渴望,他的所有施政方略都指向这一点,他的一举一动也都指向这个目标,尤其是接近选举的紧要关头时,他就想利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国的普遍利益。看不到这一切,就不能真正认识到美国总统处理国务的常规。
连选连任的原则,使得民选政府腐化的影响格外广泛和危险。并且它同时在败坏人民的政治道德,以纵横捭阖冒充爱国行为。
这项原则在美国还直接打击着国家生存的基础。
每个政府本身都有一种好像与其生存原则相关联的自然弊端,而立法者的天才就应当去认清这一弊端。一个国家可能因为废除了许多不良法律而存在下去,但是不良法律的恶劣影响也往往会被人夸大其词。一切可能会产生破坏性危险的法律,尽管它的危害作用不会马上被人发现,他们也不能长期不让危险发生。
专制君主国破灭的原因,主要在于王权的无限和不合理的扩张。所以,即使采取措施,将宪法中使王权加重的砝码拿走,当这些措施长期不发生作用时,也是极其有害的。
同样,在民主开始占据统治地位、人民逐渐将一切事情都主管起来的国家里,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和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给政府的生存带来直接的打击。
美国立法者的最大功绩就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行动。
他们觉得,除了人民的权力以外,还需要当局的执行权力,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还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的,因此他们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要抵制这些多数人的无理取闹,并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国的立法者便让一个人掌握着全国的行政权。于是总统拥有了广泛的特权,并利用这些特权把自己武装起来,以便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
但是,由于美国总统可以连选连任,立法者就又部分地破坏了自身的工作。他们使总统拥有了大权,但又压制住了总统使用这种大权的欲望。
如果总统不能连选连任,那么他就没有办法脱离人民,因为他不会因竞选而中止对人民负责。但是对他而言,为了向人民讨好,也没有必要非得完全遵从人民的意愿。
对可以连选连任的美国总统来说,他只是多数人手中百依百顺的工具。而在政治道德废弛和伟人消弭的今天,他既要爱多数人之所爱,憎多数人之所憎;又要为多数人的愿望带头,为多数人的抱怨领先,哪怕是多数人的一小点企求他也得服从;立法者本来是希望他领导多数人的,而他现在却唯多数人之命是从。
因此,立法者本来不想让国家的人才埋没,而结果却恰恰使这些有才的人几乎变成了废物;立法者想为这种特殊环境制定一种对策,结果却使整个国家处于危难之中。
联邦系统法院[23]
美国司法权在政治方面的重要性——讲述这个问题时遇到的困难——司法权在整个联邦政府中的行使——哪些法院通行整个联邦政府——设立整个联邦性法院的必要性——联邦司法工作的组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法院有哪些不同之处
之前我已经讲述了美国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现在需要留待考察的是司法权。
在这里,我应当直言不讳地向每位读者表示:我担心我现在的讲解可能会让读者产生厌倦的情绪。
司法制度的出现给英裔美国人的命运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就司法权的本义而言,它在政治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这一观点来说,它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
但是我不知道美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审判过程的技术细节是怎样的,我们该怎么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呢?怎么样讲解才不会让读者对这些细节感到枯燥无味呢?最后,怎样才能进行简单扼要和前后连贯的讲解呢?
我为自己不回避这些烦琐的问题为荣。很多读者会觉得我讲得过于冗长,而有些法学家则觉得我讲得过于简要。这就是我在全书叙述中不能两全其美的地方,尤其是在叙述以下部分时。
其中最大的困难不在于了解美国联邦政府是怎样构建起来的,而在于知道美国联邦政府是怎样使人们心甘情愿地服从其制定的法律的。
一般说来,各国政府通常会用两种手段来制伏被治者的反抗:第一种手段就是政府本身拥有的物质力量;另一种手段则是法院的判决给予政府的道义力量。
如果一个政府为了让人们服从其法律而使用武力,那么这个政府必然会迅速毁灭。毁灭以后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而它必居其一:如果这个政府是软弱的而且是有节制的,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动用武力,对局部的连续的不服从行为置之不理,那么这个国家必将逐渐堕入无政府状态;如果一个政府是鲁莽而强大的,几乎每天都在使用暴力,那么这个国家很快就会变成一个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这个时候不管政府是消极被动还是积极主动的,对那些被统治者都同样具有致命的伤害。
其实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就是用权利观念来代替暴力观念,在国家管理力量与物质力量之间设立中间屏障。
人们一致认为给予法院干涉力量,其实是一种比较怪的做法。当法院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力量却还十分强大地残存在司法程序上,会让人们觉得法院好像在无形之中还存在着。
法院具有道义力量,道义力量可以使物质力量极少被国家所使用,甚至道义力量在多数场合可以代替物质力量。但是到最后不得不使用武力时,你就会发现,武力会与道义力量结合而使自己的力量倍增。
一个拥有联邦制度的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因为它的软弱无力是与生俱来的,并且这样的政府极易遭到各种反对或是压制[24]。如果它经常或是一开始就使用武力,那它将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
因此,联邦特别需要设立法院,只有设立了法院,公民才会服从它的法律,也可以说只有法律才会保护公民自身财产不受侵犯。
那么它应当设立一些什么样的法院呢?每个州在这个时期都已有了属于自己的司法当局。这些州需要求助于这些法院吗?它需要建立直属于联邦的司法当局吗?不难看出,联邦无法使各州早已设立的司法当局适应于它的需要。
毫无疑问,每个州之所以使司法权与其他权分离,是因为这样对州的安全和自由都是有利的。但是,各州的几种权力同出一源,且遵循同样的原则,并在同样的范围内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应当彼此相关或者是性质相同,而且这对国家的生存来说,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我估计没有一个人曾想过,为了让自己得到公正的判决,要求把在法国犯下的罪行送交到外国的法院进行审判。
从美国人跟联邦政府的关系来说,美国人是一个统一的民族,但这个民族却容许存在一些只在某些方面服从于全国政府,而在其他方面则独立于全国政府之外的政治组织。这些政治组织来源都不一样,宗旨也是独立的,各自的办事方式也比较特殊。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这些政治组织所设立的法院,就等于将国家交给外国法官进行审理。
每个州对于整个联邦不仅形同外国,而且它们与联邦永远处在对立状态,因为各州已把联邦所丧失的权力都夺去了。
因此,各州的法院允许执行联邦法律时,不仅等于把国家交给外国法官进行审理,还等于把国家交给了怀有偏见的法官进行审理。
另外,州法院的性质也使其不能为了国家目的而服务,而州法院的数目越多,就越是如此。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宣判之后不得向联邦上诉的法院,美国已经设立了13个。现在,这个数目已增至24个。既要对国家的主要法律作出24种解释和应用,又要让国家能够继续生存下去,该怎么才能办到呢?这样的制度不仅不合常理,还有悖于经验。
于是,美国的立法者便决定设立一个联邦司法当局,审判事先规定好的涉及全国利益的案件,以实施联邦的法律。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就掌握了联邦全部的司法权。为了便于审理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又设立了一些下属法院,并赋予它们对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或对一些重大的争讼做出初审判决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由人民或立法机构选举出来的,而是由美国总统征求参议院同意后直接任命的。
最高法院为了使法官的权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力当局的影响,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并且他们的薪水一经确定,就不受任何司法机构的核查。
粗略地讲联邦司法制度的原则很容易,但要深入讲解它的职权时,就会遇到一大堆难题了。
规定联邦系统法院管辖权的方法
联邦各法院的管辖权是比较难规定的——联邦系统法院有权规定自己的管辖权——这项规定侵犯了让给各州的那部分权力的原因——这些州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律解释的限制——各州由此遇到的危险其实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严重
最先遇到的问题是,美国宪法同意两种不同的主权同时存在,而在司法制度里面,这两种主权又以两种不同系统的法院为代表,所以在规定两个系统法院各自的审理权时就要十分小心,同时防止两者之间发生冲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把法院的管辖权交给谁呢?
在政治社会里单一和相同性质的国家,当两个法院之间的权限产生争议或者冲突时,一般都交给另一个法院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