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12 17: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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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