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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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法释〔2000〕45号)

第7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 法释〔2010〕4号)

第6条(见《刑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