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发展
第一节 法律规定的新发展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期货及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空白。《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业自律组织、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1.针对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及其结算、交割等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确立交易者保护体系,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运行制度,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等。
2.针对衍生品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定义了衍生品交易、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明确了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的金融合约属性;规定了衍生品的交易原则、交易方式、履约保障、交易禁止行为;明确了对衍生品交易场所、对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3.针对交易者保护。《期货和衍生品法》建立了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区分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系统规定了交易者保护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资产安全、知情权、查询权、信息保密权等各项权益;将当事人承诺制度上升为法律,助力交易者快速获赔损失。
二、《金融稳定法草案》
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27日,《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旨在从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三阶段明确金融稳定工作的各项要点,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和实控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的金融稳定职责。《金融稳定法草案》第四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司法衔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辖和解除保全措施、“三中止”措施、司法审查措施。
1.集中管辖和解除保全措施。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申请,指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以被处置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及解除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财产和股权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集中管辖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2.“三中止”措施。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申请,决定中止以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财产和股权为标的的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二,根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的,仲裁机构可以中止以该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财产和股权为标的的商事仲裁程序。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金融机构混同的,该关联企业适用前述关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规定。
3.司法审查措施。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金融风险处置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资产核实、资产评估、资产保全、债权登记、财产处分等措施,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认定其效力。
提交审议版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相较于初次征求意见的版本,已经明确了在申请司法衔接的处置部门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明确了实施集中管辖措施应当公告等,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处置部门提出申请的条件、时间节点及对象尚不明确,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解除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产生的相对方利益保护等问题尚待商榷。
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四编十七章,共二百零七条。[1]
1.总则编,对执行原则、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执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与监督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例如,明确执行原则包括依法执行、高效执行、诚信原则、比例原则;明确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分离;明确了执行机构由执行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组成;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执行程序方面,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等,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强化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救济方面,规定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
2.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主要包括执行财产的范围、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动产的执行、对债权的执行、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清偿和分配等内容。执行财产的范围部分主要规定了执行财产权属的形式判断原则、豁免执行财产范围及其例外等,对机关法人财产的执行。不动产执行部分主要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和效力,强调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规定了强制管理的适用情形、管理人制度和收益的使用等。动产执行部分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无底价拍卖和一拍终局等制度。债权等其他财产的执行部分,规定了对存款、一般债权、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执行部分,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共有财产的执行部分,规定了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规定了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清偿和分配部分,规定了案款发放、分配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等,规定分配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
3.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主要规定了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部分,包括交付不动产、动产、种类物等标的物的执行方法。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部分,规定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按日罚款制度等。
4.保全执行编,主要规定了保全执行的启动、特殊变价规则以及与终局执行的衔接、保全中的担保等内容。
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专章对“金融治理”作出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强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防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问题。[2]
1.强化开户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识别、异常开户处置、开户数量管理等职责。
2.完善监测机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对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的监测和报告,对于风险情况可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等措施。
3.明确交易信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