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摘(2020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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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秦简中的“行田”“假田”等问题

晋文[89]

摘要:龙岗秦简中有“吏行田”的记录,以往多认为“行田”即“授田”。从禁苑的限定条件来看,“行田”还并非授田,而应与简中多次出现的“假田”相关。“假田”是一种把禁苑的土地短期租给民户耕种、不改变所有权的租赁行为。它的性质属于国有的公田或官田,是一种特殊的国有土地。加之岳麓秦简的佐证,即说明秦的租佃制度可能渊源于商鞅变法。民间的租佃关系亦当如此。“假田”的田租既不是定额租制,也不是分成租制,而应是一年一定的约定租制。“假田”的田租率较高,这为禁苑官吏的寻租提供了机会。他们通过转租“假田”,非法占有了一部分田租,亦即“分田劫假”。在“程田”的两个主要环节上,“假田”的租赁还出现了众多“盗田”与“匿田”的犯罪行为。这些内容都更加拓展了秦与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研究。

关键词:龙岗秦简 禁苑 行田 假田分田劫假

在龙岗秦简中,记有众多土地制度的律令,涉及“行田”“假田”“程田”“盗田”与“匿田”等等规定。学界以往对这些律文研究不多[90],本文不揣谫陋,拟就“行田”“假田”等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 “行田”的内涵问题

1989年发现的龙岗秦简,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行田”的律文,即:“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吏行田赢律(?) (诈) 。”(116)[91]对这条律文,最早参加发掘并就简文进行释读的刘信芳、梁柱等认为,此律可归之为“田赢”,其中“‘赢’字残,据《秦律十八种》29‘上赢不备县廷’赢之字形隶定,其下二字或为律名,略可辨识为‘假法’二字,谨录以备考”[92]。而采用“红外线读简仪”并由胡平生最后核定释文的《龙岗秦简》则指出,“赢”后之字可能为“律”,“法”字为“”。特别是提出“田赢”二字并非词汇,“田”字应当上属,与“行”字乃构成“行田”一词[93],就更使这条律文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龙岗秦简》并未把“行田”与“种田”相关的田制联系起来,而是认为“田”指“田猎”,并与禁苑有关。其理由如下:

“行田”,可能就是行猎。“赢律”,即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见于睡虎地简《秦律杂抄·除弟子律》:“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因此,此简应当是对官员打猎超过法律规定的次数或规模的惩处的律令。原整理者拿“田赢”二字来作篇题,当然是不妥的。而田猎,自然与禁苑有关。

在古代文献里,“田”有田猎和种田两种意义。……龙岗简里的“田”,有些关乎田猎,如117号简“田不从令者论之如律”、118号简“……非田时也,及田不□□坐□”,有可能是与《田律》有关的律令内容。[94]

但这却是多少有些遗憾的误读。

张金光也对“田赢”的释读提出批评。令人费解的是,张金光并未引用《龙岗秦简》以及之前胡平生发表的《云梦龙岗秦简考释校证》一文[95],而是以原创的方式辨析说:

《综述》与《考释》将“田赢”相联成辞,并以为是“田赢”律文。然其义尤不可通解,二文对此亦均无说,实为误读。我以为若以辞论,“田”当属上读,与“行”字相联成辞曰“行田”。赢当属下读。“行田”与“赢”可结构成句,然不可成辞。“赢”在睡虎地秦简中多与“不备”相对为文,义为“多余”,系指超过了原额。“不备”,乃为少于原额。“赢”字在龙岗此简中,义不可解,或可训“余”之义。如此则“田赢”之义尤不可知矣。[96]

这与胡平生和《龙岗秦简》的看法基本相同。从书中提到《考释》看,张金光的研究最早应始于龙岗秦简释文公布之后,或许在1995年初,抑或稍晚。而《简牍学研究》第一辑的编定在1996年5月之前,说明其结论应为各自独立得出。但既然《秦制研究》是晚在2004年12月出版,那么对张金光来说,在书中提一句胡平生的看法与己相似,它不约而同地证明“田赢”的释读不确,恐怕就不会让人联想他对史料的追踪能力和学术规范问题了。

不过,张金光的“行田”释读也确有独到见解。他根据传世文献多载“行田”“行田宅”等词,把“行田”视为“普遍土地国有制下国家颁授田地之事”,并进一步发挥说:

睡虎地秦简透露有“受田”之律,龙岗秦简又露“行田”之律,两地均为秦之新占领区,……尤其是龙岗秦简的出土,为秦“行田”之制,提供了新的铁证,表明秦统一前后,乃至秦末尚维持执行着国家授田制,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秦普遍土地国有制及其国家授田制,无论在时间或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久远性和广泛性。[97]

至于“行田”是否为授田“提供了新的铁证”,恐怕还值得探讨。

大约与张金光同时,或者稍晚,于振波、杨振红也研究了“行田”问题。与张金光不同的是,二人除了征引传世文献,还列举了汉初《二年律令》涉及田宅之“行”的多条律文。如《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239)[98]他们同样认为把“行田”视为“田猎”不妥——“考诸战国秦汉时期的文献及考古资料,并未发现‘行田’即‘行猎’的例证,却有不少将官府授田称做‘行田’的例子,……116号简中的‘行田’,也是指授田。”[99]“无论传世还是出土文献,均不见‘行猎’意义的‘行田’。因此,龙岗秦简……中的‘行田’应指国家分配土地即授田。”[100]就证据而言,这无疑要比张金光的论述更为有力,尽管能否把“行田”都说成“授田”也值得探讨。

此后,臧知非也对“行田”提出了与张金光、于振波、杨振红类似的解读,认为胡平生将“行田”连读具有事实依据,“在逻辑上也通顺得多。但是,谓‘行田’是进行田猎活动则大成问题”。他通过辨析田猎与田地或田作的区别,强调“行田”之“田”应指“农田”,且“除了田典之田以外,龙岗秦简中包括‘行田’之田在内的所有‘田’字都是田地之田,律文都是关于农田生产的规定,‘行田’不是‘进行田猎’,而是授田的意思”[101]。但令人更加费解的是,他对“行田”的解读与张金光、于振波、杨振红雷同,却只字未提三人。从臧知非把“《考古学集刊》第八集《云梦龙岗6号秦墓及出土简牍》”错引为“《考古学集刊》第八辑《云梦龙岗秦墓及出土简牍》”,以及征引“行田”简的“考释编号”而不是出土编号[102],可以明显看出他的数据主要是转引胡平生的《云梦龙岗秦简考释校证》,因为其原文就是写的“第八辑”,有点随意。也就是说,臧知非的资料搜集并没有做到详尽占有,甚至还转引了第二手材料。但尽管如此,在相关论著都早于他的论著情况下,这恐怕也不能以目力未及来解释[103]

那么,究竟应如何看待龙岗秦简中的“行田”呢?我们认为,把“行田”说成“田猎”固然牵强,但把“行田”都视同“授田”也大成问题。首先,“授田”与“行田”均出自法律文书,无论作为面向全国的法律规定,还是作为特定地区的法律规定,其含义都不可能完全等同。从时间上看,龙岗秦简(116)有着明确的纪年月日——“廿四年正月甲寅”,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没有指明确切年代,但睡虎地秦简“所反映的时代是战国晚年到秦始皇时期”[104],二者的施行时间在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后完全重叠。再从地域来看,睡虎地与龙岗并非“两地”,而是同属云梦地区,也排除了区域特殊性的可能。这就带来了逻辑和法律的概念等同问题。显而易见,“行田”的概念要大于“受田”。受田是指农民接受国家授田,而“行田”除了含有“授田的意思”,还有施行公田、赐田、“假田”等语义。在没有其他资料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把“行田”都视同“授田”。尽管“行田”还有着传世文献或秦汉简牍的记载,如《吕氏春秋·乐成》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105],《汉书·高帝纪下》“法以有功劳行田宅”[106],岳麓书院藏秦简(以下简称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部佐行田”(10)[107]等,但该简内容残缺,“行田”的释读还有着其他可能。

其次,龙岗秦简所反映出的法律适用范围,也决定了不能把“行田”都视同“授田”。从龙岗秦简的律文看,它的内容都与禁苑管理有关。《龙岗秦简》便明确指出:

龙岗简其实只有一个中心,那就是“禁苑”。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秦代官吏制度规定,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而龙岗简正是从各种法律条文中摘抄出了与禁苑管理有关的内容,编在了一起。[108]

可见讨论“行田”还有着禁苑的限定条件。这意味着“行田”的活动均在禁苑的范围之中,而禁苑是肯定不会对百姓或黔首开放授田的。众所周知,关于授田的性质学界还存在很大争议,焦点是授田户能否拥有对授田的所有权[109]。但即使按照所谓“普遍国家授田”说,授田户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长期占有权和使用权[110],这也足以说明禁苑是不能对百姓或黔首授田的。因为一旦在禁苑里授田,土地被长期占有,并越来越多,所谓“禁苑”也就不再是禁苑了。尽管在禁苑之外的过渡地区还不能排除有授田的存在,但在禁苑及其垣墙之中却肯定不能授田。所以就算禁苑开放,通常也不准猎杀野兽,只能渔采,或把一些空地短期租给农民,而不可能在禁苑里授田。如龙岗秦简(27):“诸禁苑为耎(壖),去苑卌里,禁毋敢取耎(壖)中兽,取者其罪与盗禁中 【同】 。”[111]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文献稔熟的胡平生等不把“行田”视为“授田”,也确有道理。

第三,种种迹象表明,龙岗简中的“行田”应为“假田”,即把禁苑的空地租借给农民的意思。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禁苑有着“假田”的便利条件。秦的禁苑范围很大,通常要在禁苑外边建造一道垣墙,作为隔离地带。根据前揭简(27),可知这道垣墙称为“耎(壖)”,距离禁苑有40秦里。秦里与汉里相同,一里的长度约为417.53米[112]。据此折算,这个隔离带大致宽度有16.7公里。此外,在垣墙外还要再建一个20秦里宽的过渡地带。如龙岗秦简(28):“诸禁苑有耎(壖)者,□去耎(壖)廿里毋敢每(谋)杀□。”[113]也就是说,隔离带加上其过渡地带,总计有60秦里,大致相当于25公里的宽度。这就为禁苑的“假田”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土地资源。尽管在禁苑的过渡地带也可能有一些授田的存在,但在禁苑之中甚或过渡地带把一些空地或荒田暂时租给民户耕种,却是从商鞅变法便开始形成的政策。西汉董仲舒说,商鞅“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114]。桑弘羊和文学亦分别褒贬商鞅说:“昔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 “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又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115]都证明了这一点。岳麓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斋、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孔),嬃(须)毋令钱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121—122)[116]此律提到的“租”,即应当包括“假田”所收之租。睡虎地秦简也证明在禁苑的过渡地带有不少耕田。《徭律》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117]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并不清楚“其近田”“其旁”的距离多远,而且对律中“田”的性质也有很大分歧[118]。现在看来,这个距离最远就是20秦里(8.35公里)。所谓“材兴”,就是根据到垣墙的远近,按实际需要征发有耕田的民户来修缮垣墙。所修缮的工程量越小,征发的民户距离垣墙越近;工程量越大,征发的距离越远。之所以“以田少多出人”并“不得为(徭)”,就是因为在禁苑周边的耕田都与禁苑有关,其耕种者有承担修缮垣墙的义务,且耕田多者得利多。

二是龙岗秦简中有各种抵押方式的“假田”事例。比如:

诸叚(假)两云梦池鱼(籞)及有到云梦禁中者,得取灌 【苇】、【茅】 (1)

黔首钱假其田已(?)□□□者……(155)

诸以钱财它物假田□□□□□□(178)

复以绐假它人,取(213)[119]

其中简(1)便总括性提到,在两云梦禁苑中有各种租借池籞的人。所谓“池籞”,实际就是禁苑[120],“假田”当为各种租借之一。简(155)和(178)是说黔首要以钱财“假田”[121],即交纳押金[122]。而简(213)则描述了一种在“假田”中非法获取田租差额的犯罪行为,亦即汉人常说的“分田劫假”。该简中的“绐”字,《龙岗秦简》注云:“绐,假借为‘诒’,给予。诒假,借给。”[123]实际却应当读若本字——欺骗,《史记》:“项王至阴陵,迷失道,问一田父,田父绐曰‘左’。”[124]全文是说“又以欺骗的方式把田地转租给它人”,此乃“分田劫假”的常用手法。由此可见,在秦的禁苑里确有各种抵押方式的“假田”。岳麓秦简《数》的一个算题——“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亩,一室十五亩,一室廿三亩,今欲分其租。”(47)[125]亦证明当时有较多“假田”。对某些管理者而言,为了谋取私利,便自然会出现“吏行田赢律”的现象。

三是简中有许多关于禁苑收租的律文。诸如:

不遗程、败程租者,□;不以败程租上(125)

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129)

租不能实□,□轻重于程,町失三分,(136)

租笄索不平一尺以上,赀一甲;不盈一尺到(140)

皆以匿租者,(诈)毋少多,各以其(142)

租者、监者诣受匿所租、所 【监】□□□(144)

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147)

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150)[126]

这些律文大多涉及官吏收租时的舞弊行为。如“遗程、败程租者”,是指官吏逃漏和擅自改变田租应缴纳的份额;“虚租希(稀)程”,是指虚高租率和降低租率;“租不能实□,□轻重于程”,则指少计和多计田租。因此,在禁苑不能授田的情况下,便只能把这些犯罪行为同记录较多的“假田”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行田”之“田”,或其他所记之“田”,实际都应当作“假田”解。尤其“租者且出以律”,这更是“假田”如何租赁的法律规定。尽管龙岗秦简的律文有些也并非仅仅适用于禁苑,如“行田”在非禁苑地区通常是指授田或赐田,但就禁苑的特殊情况而言,这种“行田”却显然应指“假田”。《龙岗秦简》曾概述禁苑与土地出租的关系说:“从龙岗简看,秦代禁苑外围有大量土地归禁苑官吏管辖,……这些土地和禁苑内的土地都有可能出租给农民耕种,并以所征租税供给禁苑官吏。”[127]但它没有把土地出租及收租同“假田”联系起来,在结论呼之欲出时却止步不前,令人不免惋惜。

总之,根据众多“假田”和收租、招租律文,从禁苑的限定条件来看,“行田”就是施行“假田”,把空地或荒田出租的意思。这对于全面认识秦的土地制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二 “假田”的性质与田租问题

如前所述,“假田”是把禁苑的土地短期租给民户耕种,这是一种不改变所有权的租赁行为。因为禁苑及其土地均由秦廷派遣官吏管辖,所以它的性质毫无疑问属于公田或官田。张金光就曾断言:“‘假田’是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方式,其稳定性绝不可与国家份地授田同开比例。”尽管他把“假田”也视为“国家授田制的具体形式之一”,混淆了“假田”的租赁性质,甚至提出“假田”只是断简残文中的“一个没有上下文的孤立的概念,非但不知其内容,亦不知政府之态度。因之其是否合法,实成问题”,但认为“假田”仍“属于土地国有制范畴”[128],却显然是合理的。

当然,“假田”尚与通常所说的公田或官田不同。大致可归纳为三点:

其一,耕种者的身份不同。“假田”的耕种者是百姓或黔首,他们的身份都是平民或自由民。从秦的身份等级制度看,百姓或黔首又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有赐爵的军功地主,二是以士伍和庶人为主体的平民。就纯粹的租赁而言,他们显然都有权来承租“假田”。至于承租的军功地主多,还是平民多,则不得而知。臧知非认为:

龙岗秦简规定的是用钱、物“假”田的行为规范,这必须以有相应数量的钱物为前提,这些“假田”者不一定是农民,更不一定是无地农民;所假之田来自何处,是私人的,还是国家的,都无法认定。[129]

实际却并非如此。农民的概念古今不同,通常可分为富农、中农、贫农、佃农与雇农。就秦代阶级状况而言,有爵者和无爵者并不完全是划分农民与否的标准。由于贫富分化,有些低爵者已沦落到偷盗、流亡或为人佣耕的地步。在睡虎地秦简中便有公士甲对偷盗自首和检举同伙的案例——

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告丙。”即令 【令】 史某往执丙。[130]

在岳麓秦简中也有公士豕“田橘将阳”(096)[131]的案例。而某些士伍则有钱有势,富贵者的身份俨然。如里耶简8—1554:

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132]

因之也可以认为,那些“假田”者多为农民。就算是“无地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在亲友的帮助下借钱“假田”,恐怕也不能绝对排除。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都有着大量的民间借贷记录,又怎么能断言“更不一定是无地农民”呢?当然,这些“假田”者是农民也好,不是农民也好,都是法律规定的自由民却毋庸置疑。从“假田”招租和收租来看,“假田”属于公田或官田也毋庸置疑。

而公田或官田耕作者的身份,则主要是丧失或短期丧失自由的特殊人群。他们大多是官奴婢、刑徒,也有少数被强制劳动的戍卒[133]。在里耶秦简中便有许多给官田徒隶、戍卒出粮的记录,例如:

卅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疏书日食牍北(背)上。敢言之。

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

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来。/尚半。逐手。(8—1566)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出稟屯戍簪褭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各九斗少半。令史逐视平。

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壬手。(8—1574+8—1787)[134]

尽管在公田或官田里的劳作也确有少量自由民,如前揭岳麓秦简中的公士豕,但其主要耕作者并非自由民却毋庸置疑。

其二,耕田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假田”的租赁性质,“假田”的耕作应是承租人自主管理。除了耕田数量、耕种作物和田租的最后确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土地所有人的管理机构——禁苑对“假田”的具体耕作通常都不会予以干预。前揭“假田”的相关律文,主要就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如简(1)是“假田”者在禁苑里可以获取什么,简(27)是在禁苑的隔离地带不准猎杀野兽,简(125)(129)(136)(140)(142)等是关于耕田数量、收租及其违法犯罪的规定,简(150)则是告知“假田”的法律规定,包括承租的程序、押金、租率、验收、约定与违约等。在龙岗秦简中还有一些关于田作的规定。如“田不从令者,论之如律” (117),是说“假田”的耕作应遵守禁苑的相关律令;“侵食道、千(阡)、 (陌),及斩人畴企(畦),赀一甲”(120),是说耕作不能侵蚀田间道路,不得破坏别人的田界,否则处以“赀一甲”的罚款;“盗徙封,侵食冢 【庙】,赎耐”(121)[135],是说擅自移动实际耕种土地的田界,侵占公共墓地,要予以“赎耐”的惩治。而《徭律》“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的规定,则强调“假田”者(也包括“受田”者)有修缮垣墙的义务。但总的来看,这都是关于“假田”必须遵守和惩治相关违法犯罪的律令,与具体的耕种无关。

而公田或官田则完全由官府管理。如播种,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对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以及灵活酌减都做了细致安排。对徒隶的口粮定量,《仓律》特别规定,在耕种公田时,“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并在农忙时给隶臣再增加半石口粮——“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136]还有关于田间管理、留种和耕牛的使用等,秦律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37]。此外,在里耶秦简中也有掌管官田的“田官”将“豤田课”上报到县廷的记录:“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田官守敢言之:‘上豤(垦)田课一牒。敢言之。'” (9—1869)[138]这些都说明公田或官田在生产管理上与“假田”有很大不同。

其三,农产品的分配方式不同。公田或官田的分配方式简单,所有农产品均全部上缴。复杂的是“假田”的分配方式,即田租的租率及征收方法问题。由于是短期租赁,主要农作物皆一年一熟,故可以断定:“假田”的田租既不会是“挍数岁之中以为常”[139]的定额租制,也不会完全采用耕种私家土地的分成租制。“假田”应是一年一定的约定租,亦即承租人按租赁双方约定的农田面积租率和农产品数量租率向禁苑交纳田租。前引简(125) (129)(136)所说的“败程” “轻重于程”等,也证明“假田”采用的是约定租制。但问题是,当时的那些约定简中并未记载,给后人研究便留下了很大难题。

总的来说,“假田”和公田或官田在耕种者的身份、管理和分配上有很大不同。它的性质应属于一种特殊的国有土地。也正因为特殊,所以田租才采用约定租的形式,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般来说,约定租都具有临时性特点。它虽然在形式上与分成租相似,在最后征收田租的数量上也很像定额租,但其田亩租率却是每年临时约定的。由于年有丰歉,地有肥瘦,以及承租人的变换,因而每年的田租都需要租赁双方重新确定。“假田”的田租也应当作如是观。当然,“假田”的租率如何确定,还往往与谁来提供土地和生产工具有关。“假田”由禁苑提供,已确凿无疑,但禁苑是否还提供耕牛、农具和粮种,却不得而知。姑且按禁苑仅提供土地推算。董仲舒曾严厉批评秦的苛政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140]即证明秦汉时期的私家田租通常是对半分成,即租率50%。但董仲舒既以“见税什五”来批评其田租之高,那么其他类型的田租便明显应低于这个租率,因之“假田”的田租也肯定要低于50%。以足以显示差距说,这或许就是30%,甚至30%以下。

众所周知,秦代授田户的田租通常为“什一之税”。这是说的农田面积,即“税田”为“舆田”面积的十分之一。在岳麓秦简《数》中,所有算题的禾田租率都是十分之一。例如: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11)

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 【百六十四步为】……(40)[141]

其中简(11)按每亩240平方步计,“税田二百卌步”正是舆田“十亩”的十分之一。简(40)的税田“二百六十四步”,也是“舆田十一亩”的十分之一。可见30%的租率并不算低。仅就“什一之税”而言[142],若“假田”最高为30%租率就已是它的三倍之高了。更有甚者,据北京大学藏秦简(以下简称北大秦简) 《算书》记载,所计算田租的《田书》每简分上下两栏书写,上栏为“矩形土地面积的计算”,“下栏则为田租的计算,包括税田面积、税率和田租数额。税田面积均为上栏所记亩数的十二分之一”[143],租率还低到十二分之一。证诸里耶秦简,如简8—1519:

迁陵丗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 【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六百七十七石。[144]

按舆田5295亩、税田442亩计算,其平均租率约为8.35%,去除四舍五入,则恰好就是十二分之一。可见北大《算书》的租率更切合实际,而应该是地区差异。无论是十二分之一,还是十分之一,这也都表明若“假田”租率为30%已相当之高。因为从“见税什五”来看,30%的租率似乎低了很多,但从十一之税或十二税一来看,实际却高了很多。所以把“假田”的舆田租率假定在30%,甚或30% 以下,当与真实租率相近。或许“假田”也有土质和粮食作物的区别,那么租率就可能是在20%左右。

除了税田的亩数租率,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还有产量租率,即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田租的级差租率,如三步一斗、八步一斗、廿步一斗等[145]。这个租率由于是变化的,且租率核定的方法与授田相同,故通常便采用约定的“禾稼”预估和验收方式来操作。在二者租率比较时,虽然差距很大,比如八步一斗,在税田占舆田十分之一时为每亩三斗,在五分之一时则为每亩六斗,但限于资料,可暂且忽略不计。

另一方面,“假田”的租率也不可能过低。从道理上说,一块需要交一定押金才能租赁的耕田还有人愿意租赁,除了它的收益较高外,别的都很难讲通。尽管我们不完全知道“假田”的收益究竟高在什么地方,是地肥水美产量高,还是减免徭役和得以渔采的其他补偿,抑或无以为生而急需暂渡难关,但它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却可想而知。这就决定了它的田租必然要高于普通授田。以授田来说,上引简8—1519有“亩一石五”的记载,按442亩收租677石计算,实际其每亩平均收租约1.53石。如果按启陵、贰春和都乡分计,则三乡税田每亩平均收租约为1.29石、1.65石、1.54石(详见表1),舆田每亩平均收租约1.28斗[146],最高亩产量可能在2石到3石之间。“假田”的平均产量当更高于此,估计在2石左右,最高亩产量则可能在4石左右。但每亩究竟收租多少,秦简较少记录。前引《数》载“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平均每亩约7.8升,就是比较难得的一例。因缺乏对比,故只能暂以汉简中的收租记录来参证。

表1 迁陵县三乡田租、平均亩租量分计表 (单位:石)

据《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和《居延新简》,在可能是反映西汉后期的“假田”简中,有几枚记载了田租的收取情况。诸如:

A.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 租廿六石 303·7

B.右家五田六十五亩一租大石 廿一石八斗 303·25

C.率亩四斗 19·43

D.率亩四斗 182·25[147]

E.北地泥阳长宁里任傎 二年田一顷廿亩 租廿四石 E·P·T51:119[148]

其中简A有田65亩,收租26石,按一石十斗换算,即260 ÷ 65计算,每亩收租4斗,与简C简D相合。简E有田120亩,收租24石,按240 ÷ 120计算,每亩收租2斗,比简A等低了2斗。简 B 亦有65亩,收租21.8石,按218 ÷ 65计算,每亩收租约3.35斗。但简B 收租为“大石”,应折换为“小石”。大石是指已脱壳的口粮,小石是指未脱过壳的原粮[149]。至少在战国末年,大石与小石的折算比率便确定为50∶30,即50斗粟折算为30斗粝米。如睡虎地秦简《仓律》:“【粟一】 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150]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亦可旁证:“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舂之为米一石。”(88)[151]因此,简B每亩收租大石3.35斗约折换为小石5.6斗,比简A等每亩4斗高了1.6斗,比简E 高了3.6斗。这反映出简B 是当地的上田,简E 是当地的下田,简A等则是中田。我们取5简平均数,即(4+5.6+4+4+2)÷ 5,其平均租率为3.92斗;取上中下三类田租平均数,即(5.6 +4 +2)÷3,其平均租率约为3.87斗。二者差别可以忽略,那么再取整数,则恰好就是“率亩四斗”。按“假田”平均亩产2石左右算,其平均租率约为20%。这与上文所说“假田”的舆田租率当在20%左右基本吻合。考虑到禁苑的土地通常会更好一些,租率应该更高,我们便可以大致得出一个结论——秦代“假田”的真实租率可能就在25%左右。

“假田”的租率很高,还要交纳押金,有些人却趋之若鹜,最根本的原因应是它的产量较高。当然,有些官吏和豪强沆瀣一气,通过前述“分田劫假”来获取田租的差额,也是其中一个主要缘故。

关于“分田劫假”,以往学界曾多有争议[152],主要问题是“分田”和“劫假”应如何理解。但如果不去纠缠“分田”究竟是公田出租,还是私田出租,抑或“假民公田”,那么在租赁禁苑公田或官田的前提下,我们便可以把它界定为:通过“假田”租赁所非法占有一部分田租的行为。用今天的话说,这实际就是禁苑官吏和豪强勾结起来的寻租行为。就龙岗秦简而言,则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承租人租赁“假田”后,利用“程田”官吏的职务之便,非法提高或降低租率,如“虚租希(稀)程”。“虚租”就是把租率故意提高,本来该定亩数租率为20%,在租赁文书上写的也是20%,但却要求实际耕种者按30%交租;本来产量租率该定八步一斗,在“程禾”的文书上写的也是八步一斗,但却要求实际耕种者按六步一斗交租,然后把10%的多交田租或每亩多交的几斗田租装入私囊。而“希程”则是少报“假田”面积和产量,明明是租种舆田100亩,在租赁文书上却写成80亩;明明是产量租率该定为六步一斗,在“程禾”文书上却写成八步一斗,然后就可以偷漏20亩的田税,或每亩少交几斗田租。前者似乎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实际却往往都会在订立租赁合同时预先约定,并可以通过“希程”的方式来补偿,且承租人还多把“假田”转租给了实际耕种者;后者更是狼狈为奸,合伙牟利。这两种现象都涉及主管“假田”的官吏和承租“假田”的豪强,而且是共同犯罪,所以法律才会把“虚租希(稀)程”都放在一起处罚。张金光曾经推测:这种“改篡簿籍之类,或隐瞒实际计数等,也许就是包括了如后代官厅在收敛租赋过程中的两本账”[153],颇有见地。杨振红亦曾经指出:

核定田租率时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压低或抬高田租率,此事通常发生在乡吏与田主有不正常的私人关系情况下。乡吏故意压低田租率,或者因为接受了田主的贿赂,或者迫于田主的权势,或者与田主私交甚密。故意抬高田租率的情况正好相反,田主的社会地位或者较低,或者与乡吏有私人恩怨,也不排除乡吏为了追求政绩而故意抬高田租率以达到多征田租的目的。[154]

尽管她把“假田”当作授田,也没有把承租人和实际耕种者区别开来,但强调“此事通常发生在乡吏与田主有不正常的私人关系情况下”,却显然是正确的。还要注意的是,承租“假田”的官吏(以亲友或他人名义)或豪强并不需要自己种田,他们只要把“假田”转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就天衣无缝地达成“分田劫假”的意图。

二是除了故意降低田租,即“故轻”,有些官吏和豪强在承租“假田”后,还直接强迫被转租“假田”的耕种者交纳高于规定租率的田租。比如规定租率为25%,他们却强迫农民交纳35%,或40%,甚至高达50%,也就是董仲舒严厉谴责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所谓“故轻故重”,就“故重”而言,就是对“假田”的实际耕种者故意加重田租。这虽然损害了实际耕种者的利益,且国家也曾试图保护他们的利益,如规定“假田”要尽可能让黔首了解政策,知道“假田”应怎样租赁和租赁的真正租率——“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155]。但出于无奈,在无法获得“假田”承租权的情况下,即使明知自己转租的“假田”租率要大大高于实际,他们也只能违心地忍痛接受,通常还不敢声张。这不仅反映了秦代租佃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发展,也从另一个侧面展现了严酷的剥削和压迫问题。

龙岗秦简所揭露的“分田劫假”是令人有些意外的。以往都认为,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西汉中期。而龙岗秦简则证明,“分田劫假”实际上渊源于秦,并间接宣告土地私有制度已由星星之火而形成燎原之势,即便公田或官田也难以幸免了。

三 “程田”“盗田”与“匿田”问题

与“假田”直接相关的还有“程田”“盗田”和“匿田”等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对全面认识“假田”乃至授田、赐田等土地制度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程田”

所谓“程田”,就是核查其耕种面积、评估庄稼或经济作物的长势、确定租率和最后验收的过程,“程”在这里有考核、衡量、程序、标准、课率等多种含义。在禁苑只能“假田”的前提下,关于“程田”的种种活动,实际都可以“吏行田”概括。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比如越权,把田地不当出租,擅自降低或提高租率等,就是“行田赢律”了。同授田、赐田的“程田”一样,龙岗秦简中的“程田”也分为“程田”和“程禾”两个阶段,无非更具有“假田”的特点而已。

先说“程田”。这种“程田”是狭义上的“程田”,主要内容是核查、登记“假田”的实际耕种面积、作物种类和出苗情况。之所以必须“程田”,这是因为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个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如十二税一或什一之税;一个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八步一斗等[156]。只不过“假田”的亩数租率要高于授田和赐田而已。换言之,确定税田亩数的前提,就是要核实舆田即实际耕种土地的面积。从“假田”来看,禁苑官吏也都要确定其承租人到底耕种了多少田亩和出苗情况。具体来说,就是在春天播种期间以“吏行田”的形式去勘察耕种田亩的数量及范围,并观察庄稼和经济作物的出苗,然后记录备案。如里耶简9—39:“律曰:已豤(垦)田,辄上其数及户数,户婴之。”[157]就是对垦田耕种核查后应立即上报田数、户数和每户平均亩数的规定。“假田”也不例外。至于出苗,睡虎地秦简《田律》亦明确规定:“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158]“假田”同样如此,也要把不出苗的田亩剔除在外,这样才能算出承租人的真正耕种面积,并体现对承租人的公平。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由于技术和人员有限,在当时的条件下,要核查一块田地的总产量将非常耗时,也极不方便,因而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是按比例把舆田中的一小部分称为“税田”。臧知非认为:“税田”制是征收田税过程中“按照‘税田’标准产量,在民户垦田中划定‘税田’面积,用做田税,秋收时按户征收”[159]。其实不然。“税田”只需在“舆田”中确定纳税的统一比例,如十二税一或什一之税、什五而税一,而根本不必在舆田中专门划出哪块舆田收税,哪块舆田不收税[160]。“税田”是按租率确定的应该纳税的舆田亩数,亦即测算方法,并不特指舆田中的某块田地。它的目的是简化对舆田总产量的核查,并把测算后的“税田”亩数折换成总步数,如“税田千步”,然后除以“程禾”核定的产量租率,如“廿步一斗”,从而算出整块舆田的田租数。如北大秦简《田书》:“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161]所核实的舆田为“五十亩”,按十二税一租率折算为“税田千步”,除以被核定后的“廿步一斗”的产量租率,即可得出“租五石”的结论(平均每亩一斗)。这和农户要不要在舆田中划出税田没有任何关系。总之,通过“程田”来确定“舆田”耕种的总面积,乃计算“税田”亩数的前提。“假田”也是如此,而官吏和豪强则往往在这个环节里舞弊。比如明明是耕种了100亩,在“程田”后的“假田”文书上却登记为80亩,然后谎称有20亩耕田没有出苗。这就是所谓“希程”和“故轻”,而堂而皇之地偷漏了20亩的田租。反之,明明有20亩耕田没有出苗,在“程田”后的“假田”文书上也登记为80亩,但却伪造文书登记为100亩,强迫其实际耕种者按100亩交租。这就是所谓“虚租”和“故重”,而公然霸占了20亩的田租。官府也很快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力图制定法律来严惩犯罪的官吏,此即“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151)[162]。但作用似乎不大,此类案件仍时有发生。

再看“程禾”。所谓“程禾”,或称“取禾程”“取程”,主要就是“禾稼”即将收割时根据其长势来预估亩产量,并核定产量租率的高低,亦即“度稼得租” (11)[163]。如三步一斗最高,廿四步一斗最低。这是确定整块舆田具体征收多少田租的另一个关键,租率高则交租多,租率低则交租少。如八步一斗、六步一斗,按税田占舆田十分之一计算,分别是每亩交租三斗和四斗;而按十二分之一计算,则分别是每亩交租二斗半和三又三分之一斗。但“程禾”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产量租率的核定,“程禾”主要是依靠经验来预估产量,这只能做到大体准确。在岳麓秦简《数》中有一些关于“益田”“减田”“误券”的算题,显然都反映了这一问题。例如:

为积二千五百五十步,除田十亩,田多百五十步,其欲减田,耤令十三 【步一】 斗,今禾美,租轻田步,欲减田,令十一步一斗,即以十步乘十亩,租二石者,积二千二百步,田少二百步。(42—43)

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十一步九分步一而一斗。(5)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11)[164]

其中第一道算题是把预估低的产量改为更高的产量,而更改的理由就是“禾美”,即“禾稼”产量高。尤其第二道算题,原来预估的“三步一斗”,最后竟被更改为“十一步九分步一而一斗”,可见其误差之大。尽管这可能有着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但也足以说明“程禾”往往存在着误差。有的官吏可能预估得比较准确,有的官吏则可能出入较大。这对纳税的农户来说即很不公平。

更重要的是,这也充分证明:无论“益田”,还是“减田”,实际都是用计算数字来进行平账,而并非真要增加或减少农田。“益田”有两种方法,都存在多收农户田租的现象。一是平账时增加舆田和税田的总步数。如简(11)就是账面上增加税田15步(舆田增加150步),加上原来的240步,共255步,再除以“三步一斗”(255 ÷ 3=85),使田租的总数最终等于“误券”的“八石五斗”。二是平账时提高产量租率的定额。如“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 【步数】,几可(何)步一斗?曰:四步五十一分步卅六一斗”(14)[165]。这是不改变舆田的总步数,而在账面上把原来的六步一斗改为四步五十一分步卅六一斗,然后二者相除(24 ÷ 240/51 =5.1),也使田租的总数等于“误券”的“五斗一升”。问题是,既然算错或记错了田租数额,那就应该按正确的数额征收田租,或在多收田租后退还给农户。但这无疑会带来许多麻烦、纠纷和隐患,比如县乡田租总数的更改,工作量剧增,部门之间扯皮,不必要的官民纠纷,以及“误券”的责任认定等,还不如将错就错地按“误券”征收田租,并修改券书。更重要的是,简要记录每户舆田亩数和田租数的券书已经被上报县廷,乡吏也不得单方面更改[166]。总的来看,当时的平账原则就是将错就错,多了不退,少了也同样不补。而“减田”则是平账时提高或降低产量租率的定额,其中降低定额即涉及实质上少收农户田租的问题。如前引简(42—43)将原来的十三步一斗提高为十一步一斗,即20(斗)= 220(步)÷ 11 (步),使之等同于20(斗)≈255(步)÷ 13(步),在不改变田租总量的情况下,把舆田和税田的账面总步数分别减少了350步和35步。再如“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干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4)[167],也是把原来的五步一斗降低为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在粮食晒干后已变成五步九升的情况下,将产量租率的账面定额增加了九分之五步(等于减少舆田的总步数),使之符合田租实际征收的总数。以税田240步为例,即原为240 ÷ 5=48(斗),现为240 ÷ 50/9=43.2(斗)。可见,“益田”和“减田”实际都是对田租记账出错时所采用的平账方法。正如杨振红所说:

“误券”和“租误券”的算题表明,当时每亩的田租率要写在券书上,如果出现误写,不能修改券书,而要以误写的券书为准,通过增减“程”步数的方式,增加或减少每块地应缴纳“程”的数量,使实际征收的田租额与应缴纳的田租额相等。[168]

吴朝阳也说:

这类算题的做法是以“误券”的数目按比例计算出具体的田租率。从算法、算例看,这种计算只是将错就错,重新算出“几何步一斗”,与田地之授受无关。本书“税田”题也属于“误券”算题,“税田”题注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中的算题也可以参看。我们再强调一次:所有这些算题实质上都一样,都是以计算出的数字掩盖原有的错误,并无实际税田授受或变更。[169]

尽管误写的田租数并不是“每亩的田租率”,而且秦的田租征收既按实际耕种的面积,又按农作物的产量,两种租率是同时参照的。

当然,在“程禾”的过程中,也还会发生一些舞弊现象,主要就是前文所说的故意提高或减少产量租率。“假田”也不例外。所谓“故轻故重”“租故重”(170)、“为轻租”(172)、“轻 【重】 同罪”(173),或“希(稀)其程率;或稼”(134)、“租不能实□,□轻重于程,町失三分,”(136),显然都包括了这两种犯罪行为。尤其官府还默认将错就错的平账方法,可谓推波助澜,更使基层官吏的舞弊肆无忌惮。因上文已详细论述,故不再重复。

(二)“盗田”

关于“盗田”问题,龙岗秦简的律文主要有以下几条:

人冢,与盗田同灋(法)。(124)

盗田【一】町,当遗三程者,□□□□□□□(126)

一 町,当遗二程者,而□□□□□□□(127)

程田以为臧(赃),与同灋(法)。田一町,尽□盈□希(133)

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151)

以为盗田。反农□□□□(175)[170]

对“盗田”的内涵,《龙岗秦简》注云:“盗田,盗占田地,此处疑指申报的田地面积少于实有的田地面积,等于是‘盗田’。”[171]杨振红则提出异议,认为“盗田”并非是申报的田地少于其实有的田地面积,并引证《唐律》和汉代案例说:“无论是唐律关于盗田的规定,还是汉代关于盗田的实例,盗田的行为不仅与少申报土地的行为有所区别,而且犯罪性质更为恶劣。”[172]而于振波认为:“盗田”指私自改变田界。“盗占的土地不可能在官府登记,因此也不可能向官府缴纳田租,显然属于违法行为。”[173]实际却都有问题,或不完全准确。从授田和赐田来说,杨振红的看法不无道理,“盗田”的确不是仅仅少申报了土地,也不是概念等同的问题,但就禁苑中的“假田”而言,这种看法就恐怕有些欠妥了。因为“假田”和授田一样,均按实际耕种面积收租,即使其耕种面积多于租赁文书的约定,但只要如实申报,按章纳税,也多半不会论为“盗田”。至少在“程田”时便完全可以纠正。只有其耕种面积多于租赁文书的约定,却故意按原先约定的面积申报,并与主管“假田”的基层官吏相互勾结,在租赁文书上作弊,才真正会造成“盗田”的后果。所谓“程田以为臧(赃)”,“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对此即一语道破。

至于“盗田”的具体情节,以及如何惩处“盗田”,上引律文也都作了相应规定。总的来说,“盗田”就是故意少报违约多占的“假田”耕种面积。比如,“盗田一町,当遗三程者”,或“一町,当遗二程者”,即故意少报了“二町”或“一町”田地。其中“町”的含义今已不明,当为“假田”的一种面积计算单位,可能相当于若干亩。而“人冢,与盗田同法”,则可能是耕种“假田”时把无主的坟墓平了[174]。这种犯罪倒不是少报“假田”面积,而是破坏别人家的坟墓,行为特别恶劣,所以才严令“与盗田同法”。对秦代惩处“盗田”人的刑罚规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从道理上讲,对“盗田”人和“程田”官吏均应处以刑罚。但从龙岗秦简来看,其律文对“盗田”人却主要是经济处罚。究其原因,则大概是所有田籍文书都出自“程田”官吏之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通常都不便对“盗田”人直接指控。所以才主要采用经济处罚,如规定“盗田一町,当遗三程者”,或“一町,当遗二程者”。也就是足额补交被偷漏的田租,并缴纳一定罚款(多交田租或钱物)。尽管并不清楚其中究竟补交了多少田租,也不知道究竟缴纳了多少罚款,但“当遗三程者”或“当遗二程者”的规定,却显然透露出它的数量要远比偷漏的田租数量高。另一方面,对“程田”的基层官吏也确曾严厉处罚,并作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如果是故意少报,并从中获利,即规定按贪污受贿罪论处——“程田以为臧(赃),与同灋(法)”;而如果是过失少报,则规定按遗漏“三程”或“二程”的失职办,其中也当含有加重处罚的意味。但此类案件仍然不断出现,可见其漏洞较多。

(三)“匿田”

关于“匿田”,龙岗秦简的律文主要如下:

皆以匿租者,(诈)毋少多,各以其(142)

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147)

其所受臧(赃),亦与盗同灋(法);遗者罪减焉(148)

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151)

迸徙其田中之臧(赃)而不(160)

罪及稼臧(赃)论之。(161)

□者租匿田(165)

故轻故重(171)

轻 【重】 同罪(173)[175]

对“匿田”的概念,《龙岗秦简》注云:“匿田,隐瞒田亩数量。”[176]张金光的看法略有不同,认为“‘匿田’就是‘匿税’。匿税,除坐其所匿税赃之外,还要没收其所匿田上之全部庄稼。可见匿税即论为匿田。‘匿税’亦即‘匿租’”[177]。而杨振红则把“匿田”概括为三种情况,可谓更为全面和细致。

所谓“匿田”,即隐瞒应缴纳田租的土地,主要与“遗程”等相区别。部佐“程田”时少登记应缴纳田租的土地数量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故意所为,一种是工作疏忽造成。前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侵吞这些土地上的田租,即秦律中所谓“匿田”;一种是接受了土地主人的贿赂,帮助他们逃避田租。[178]

但三者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误区,就是把“匿田”仅仅看作“隐瞒田亩数量”。这也难怪,在发现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率前,他们并不清楚“匿田”或“匿租”还包括隐瞒真实的农产量。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便不难理解:对“匿田”的讨论实际应分为两个方面——隐瞒田亩数量和隐瞒真实产量。

先看前者。这与“盗田”有明显的相通之处,区别在于“盗田”是在租赁文书约定的亩数外隐瞒的多种之田,而“匿田”则是在约定的亩数内隐瞒的已种之田。涉及这方面的律文主要是惩治“匿田”的田主和“程田”的官吏,如规定“皆以匿租者,(诈)毋少多”,“(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并“没入其匿田之稼”。大致如杨振红所说:故意隐瞒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侵吞这些土地上的田租,即秦律中所谓‘匿田’;一种是接受了土地主人的贿赂,帮助他们逃避田租”。

再说后者。这一方面是以往不清楚的,涉及的律文主要是惩治故意降低产量租率,如六步一斗降为八步一斗,处罚的对象则多为“程禾”的官吏。如“故轻故重”,“轻重同罪”,“皆以匿租者,(诈)毋少多”,“罪及稼臧(赃)论之”,“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简(160)中的“迸徙其田中之臧(赃)”。据《龙岗秦简》注云,“迸”为“合并”[179],是把“匿田”中的庄稼一次性运走的意思。张金光则推测,此条“似指分散转移‘田中之赃’即将被没收之‘匿田之稼’而不上缴”[180]。从故意降低产量租率看,“合并”运走和“分散转移”都有道理,这样就无法测定这块“假田”的产量租率了,可达到掩盖匿租的目的。但所谓“不上缴”,却完全是想当然的解释。如果真要隐瞒田亩数量的话,就算把庄稼全部收走,一旦被发现“匿田”后,由于耕种的痕迹还在,也肯定会真相大白的。此外,为了避免把失职论为“匿田”,简(148)还同样对故意和过失作了区分,并规定前者从重——“其所受臧(赃),亦与盗同灋(法)”,后者从轻——“遗者罪减焉”,体现了对基层官吏的保护和公正。

简短的结论与启迪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与启迪。

首先,龙岗秦简中的律文均与禁苑有关,这决定了简中记录的“行田”不可能是授田,而应是简中多次出现的“假田”。这些“假田”散布在禁苑内外,有的在禁苑之中,有的在禁苑的隔离地带,还有一些在禁苑外围的过渡地带。简(1)“诸叚(假)两云梦池鱼(籞)及有到云梦禁中者”,就是一个证明。

其次,“假田”把禁苑的土地短期租给民户耕种,是一种不改变所有权的租赁行为。它的性质属于国有的公田或官田,是一种特殊的国有土地。“假田”的承租人皆为自由民,他们有权决定“假田”的耕作方式。前揭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以往皆据此认为,在战国中期便已出现对半分成的民间租佃关系。但随着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在授田制被视为基本土地制度的情况下,学界又大多认为董仲舒是以汉况秦。而龙岗秦简的大量“假田”记录,以及岳麓秦简的“假田”算题,则证明中国最早的租佃制度确实在商鞅变法后出现。民间的租佃关系亦当如此。

再次,“假田”的田租既不是“挍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定额租制,也不会完全采用耕种私家土地的分成租制,而应是一年一定的约定租,亦即承租人按租赁双方约定的农田面积租率和农产品数量租率向禁苑交纳田租。“假田”的田租率较高,是因为它的产量较高。根据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并参证居延汉简,可推算“假田”的平均产量为每亩2石左右,最高亩产量则可能在4石左右。这是“假田”虽交纳押金却仍有不少人愿意承租的根本原因。从种种迹象来看,“假田”的真实租率当在20%到30%之间,很可能是25%左右。鉴于都必须预估产量,即“度稼得租”,“假田”的产量租率应与普通授田相同。

复次,“假田”的租赁也为禁苑官吏的寻租提供了机会。他们和一些豪强相互勾结,通过各种方式租赁“假田”,然后再转租给实际耕种者,以便达到非法占有一部分田租的目的。这种寻租行为就是后世所常见的“分田劫假”,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故意提高或降低租率,二是强迫实际耕种者交纳高于规定租率的田租。以往皆认为,“分田劫假”始于汉武帝时期,而龙岗秦简则证明:至少在战国末年,“分田劫假”的现象便大量存在。这突出反映了剥削和压迫的社会问题。

最后,在“程田”的两个主要环节上,“假田”的租赁还出现了众多“盗田”与“匿田”的犯罪行为。“盗田”是“假田”的实际耕种面积多于租赁文书的约定,却故意按原先约定的面积申报;而“匿田”则是在约定的面积内少报实际耕种的面积,并故意降低其产量租率。无论是“盗田”,还是“匿田”,除了少数“假田”的承租人外,实际上都是要“分田劫假”,以获取一部分田租差额。尽管秦朝(国)统治者曾竭力遏制其犯罪行为,但效果似乎不大,这表明秦的国家控制金瓯已缺。秦之灭亡,良有以也。

(原载《文史》2020年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