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古波斯文《千条律例书》述略
根据文献记载,古伊朗社会曾颁行大量法律文书(称为dādestānnāmag),但此类文献大多没有保存下来,中古波斯文(这里主要指帕拉维文,Pahlavi)《千条律例书》(Mādayān ī Hazār Dādestān)是现存唯一一部伊朗萨珊王朝时期的法律文书,且仅有一个残缺抄本存世。而其他现存中古波斯文文献,主要是用来注解琐罗亚斯德教经典《阿维斯陀经》和书写一些宗教经文的。因此《千条律例书》对于了解古代伊朗社会和法律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
一 文书的发现与研究
1872年,印度帕尔西学者安克雷萨利亚(T.D.Anklesaria)在伊朗购买了20叶该写本写卷,并将其带回孟买。接着,伊朗学者哈塔利亚(Mânockji Limji Hoshang Hâtariâ)也购买了同一写本的另外55叶,并将其保存在自己的图书馆里。很快,随着哈塔利亚图书馆搬至印度,这部分写本也被搬到了孟买。这55叶写本中包含了写有书名和作者的起始页。著名的印度帕尔西学者莫迪在1901年刊布了哈本影印件,将哈塔利亚图书馆收藏的写本影印,并撰有长篇导言。[59]这一部分写本构成了《千条律例书》的前半部。1912年,经过了长期准备后,安克雷萨利亚亦将其所收集的20纸写本影印刊布,成为《千条律例书》的后半部,该影印册同样附有莫迪所撰写的导言。[60]经过比对,学者们判定两份抄本乃同一抄写者写就,所用纸张亦相同。在导言中,莫迪根据写本上标记的波斯文数字,详细讨论了现存写本的顺序,以及写本丢失的情况。正如莫迪所指出的,写本所标记的页码并非写本册页的原始顺序,如哈本原本中的40a,即79页,才是起始页。据估计,整份写本并不完整,至少有50纸缺失,相当于写本总数的40%。此外,现存写本保存状况不太理想,不少写本虫蛀情况严重。[61]两份写本现均保存在印度孟买的卡玛东方学研究所(K.R.Cama Oriental Institute)。
西方学界则是从19世纪末法国学者达米斯提特(J.Darmesteter)与英国学者韦斯特(E.W.West)的文章中了解到这一写本存世的信息。[62]从1910年起,德国伊朗学家巴托洛梅(Ch.Bartholomae)发表了研究《千条律例书》的系列论著,选取文书的若干章节进行转写、德译,并附有注释和语言学的研究,尽管其某些论断今天需要重新讨论,但巴氏所著无疑是该写本研究的奠基之作。[63]而后,巴托洛梅的学生帕格里阿罗(A.Pagliaro)相继发表了几篇文章,讨论了文书所见的若干法律术语。[64]法国伊朗学家米纳斯(J.-P.de Menasce)则几乎将文书所记有关火庙“为灵魂”而进行私人捐赠的信息全部检出,进行转写与翻译,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65]玛丽·博伊斯(Mary Boyce)则在米纳斯研究的基础上,将文书有关火庙捐赠和祭祀的记载收集整理,将其置于整个琐罗亚斯德教圣火崇拜和虔诚捐赠的背景下进行了深入讨论。[66]克林根施密特(G.Klingenschmitt)发表文章,讨论了文书中有关家庭法的部分内容。[67]苏联学者佩里卡妮安(A.Perikhanian)则根据文书的相关内容,讨论了古伊朗法律和社会制度等问题,是文收入1983年出版的《剑桥伊朗史》第三卷中。[68]2002年,丹麦学者赫杰拉德(Bodil Hjerrild)出版了《琐罗亚斯德教家庭法研究》一书,即以《千条律例书》所记资料为主,辅以其他中古波斯文资料,对琐罗亚斯德教家庭法进行了深入的个案研究。[69]
第一位将文书全文翻译成现代语言的是印度帕尔西学者布萨拉(S.J.Bulsara),不过其译文饱受学界诟病,已基本失去参考价值。[70]1973年,苏联学者佩里卡妮安重新整理并将全部文书转写、翻译成俄文,为后来学者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1997年佩氏的著作被英译出版,极便不谙俄文的学者参考。[71]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该文书研究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德国伊朗学家玛丽娅·玛祖赫(Maria Macuch),她于1981年、1993年出版了对文书的整理研究本,将全部文书转写、德译,并附有详细的注释与评论。[72]佩氏和玛氏根据文书所附的波斯文数字,重新理清了篇章顺序,但也偶有差异之处,[73]学者们在参考时应予以注意。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佩里卡尼安的转写主要依据的是巴托洛梅以及之后的尼堡(H.S.Nyberg)、贝利(H.W.Bailey)、本凡尼斯特(E.Benveniste)等伊朗学家在20世纪上半叶所确立的帕拉维文转写体系,其与萨珊王朝晚期的中古波斯文语言状况颇有差距。而现今国际伊朗学界通用的转写体系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麦肯基(D.N.MacKenzie)所确立的。[74]因此,若要系统研究这份法律文书,首先应对比写本原件(影印件),根据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佩氏和马氏的转写翻译重新检讨,从而整理出一个更为可靠的转写本。
《千条律例书》不仅是研究古伊朗律法的珍贵文献,其中也包含有关伊朗周边诸文明古代律法的珍贵信息。玛祖赫在全面整理文书的基础上,还专门发表多篇论文,系统讨论了萨珊伊朗法律对伊斯兰法学的影响、[75]对巴比伦塔木德的影响,[76]以及萨珊法和拜占庭法之间的关系等。[77]近年来,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得到重视,比较活跃的学者是匈牙利的贾诺斯·贾尼(Janos Jany),其从审判的角度,将琐罗亚斯德教法和伊斯兰法、犹太法进行了综合比较研究。[78]
根据写本所示,《千条律例书》的编者名叫法罗赫马特·瓦赫拉曼(Farroxmard i Wahrāmān),可惜这个名字仅出现在写本序言中,而且由于名字后面的内容已损毁,所以有关他的生平我们一无所知。不过从文书的内容和所使用的法律术语来看,这位瓦赫拉曼应是位法官(或同时是一位精通法理的法学家),他非常熟悉当时的各种法律术语,熟稔萨珊王朝的法律体系,而且可以接触到宫廷档案和其他珍贵文献。编者在文书中引用的一位法学权威的名字是宇凡·亚姆(Yuvān-Yam),这一名字正好和9世纪两位著名的琐罗亚斯德教学者马奴什切尔(Manuščihr)和扎德斯普拉姆(Zātspram)的父亲名字相同。达米斯提特据此认为文书的创作年代应为9世纪。不过玛丽·博伊斯客观指出,两个名字一致并不足以表明两人一定同为一人。[79]而且文书中并无可确认的属于萨珊王朝时空范围之外的证据,相反,其中所出现的众多术语都属于萨珊王朝时期。《千条律例书》中提到了萨珊王朝的国王胡司洛二世(Khosro Ⅱ,公元591—628年在位)卑路兹(Parwēz),文书称他是最后一位君主,因此学者们更倾向于认为文书应编于他在位第26年之后的某时。[80]无论如何,《千条律例书》可能编纂于阿拉伯入侵伊朗之前不久,它的内容完全是萨珊伊朗时期的,并未受到伊斯兰时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尽管文书的内容应该创作于萨珊王朝晚期,但根据文书所附的波斯文题记,现存的唯一写本应抄于17世纪:
本书被阿斯凡特亚尔·诺什拉凡(Asfandyār Nōširvān)的女儿给她……鲁斯塔姆·诺什拉凡·巴曼亚尔(Rustam Nōširvān Bamānyār),交换《亚什特》(Yašts)和《维斯帕拉特》(Visparad)。全部账户上的1000第纳尔的钱也转交给他。写于亚兹德(Yazdkart)1006年阿达尔月(Adar)戈什日(Goš)。[81]
亚兹德(Yazdkart)1006年即公元1637年,一般认为这个年份是写本抄就的时间。众所周知,古波斯琐罗亚斯德教具有悠久的“口传经典”之传统,[82]汉文史籍对波斯法律传统的描述也与其相符合,如《旧唐书》卷一九八记载波斯“断狱不为文书约束,口决于庭”[83]。《新唐书》卷二二一下记载波斯“断罪不为文书,决于廷”[84],这或许有助于理解《千条律例书》写本为何如此晚出吧。
二 内容特点
根据学者的研究,到萨珊王朝时期,古伊朗的法律已经发展出独立的体系,到王朝末期,有关司法实践也逐渐摆脱宗教的束缚,两者只保持着松散的联系。不过,萨珊王朝奉琐罗亚斯德教为国教,其经典《阿维斯陀经》以及帕拉维文的翻译与注解,仍然被当作帝国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正如帕拉维文琐罗亚斯德教宗教百科全书《宗教行事》(Dēnkard)中所提及的,根据琐罗亚斯德教的早期司法理念,法官(dādwar)的裁决应基于三种主要的法律文献,即《阿维斯陀经》(awistāg)、它的帕拉维文翻译与注释(zand)、正义合规类文书(ham-dādestānīh ī wehān)。[85]揣其文意,第三类文书应为法典法规类文献。然而,《千条律例书》并不同于上类文献,它并非法典,而是详细的案例汇编,取材广泛,涉及宫廷的记录、证词、各种司法作品、法学家的注释、本领域权威专家的语录,以及大量其他久已佚失的文献等。[86]若要客观评估《千条律例书》在整个古伊朗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应首先对古伊朗的法律文献有通盘的了解。一般认为,现存中古波斯文的法律文献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明确与《阿维斯陀经》有关的文献,包括注释(zand)文献中的帕拉维文词汇与评论,特别是《教法研习》(Hērbedestān)[87]、《仪轨指南》(Nērangestān)[88]、《辟邪经》(Vīdēwdād)[89],以及《阿维斯陀经》选译本(Xwurdag abestāg)的帕拉维文注释所保留的几份文献。[90]不过,对于宗教和法律研究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辟邪经〉注释》(Zand ī Fragard ī Juddēwdād),这是一份独立流传的文书,并未附于任何阿维斯陀经原文之后。它所包含的内容比已知的《辟邪经》帕拉维文注释更为广泛,表明《辟邪经》有不同的注释本传世。[91]以上所列举的诸文书都是汇编解诂本,在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那些帕拉维文注释家们尽力试图将阿维斯陀经原本的内容与变化的时代相适应。此外,晚出的《阿维斯陀语—帕拉维文词汇手册》(Frahang ī ōīm-ēk)也保留了一些有价值的法律术语的解释。[92]另一份重要的文献是帕拉维文宗教百科全书《宗教行事》,其第八部中包含了一些有关法律事务的阿维斯陀经文献提要。[93]虽然这些帕拉维文文献编成于不同时期,但很明显它们都是用来帮助理解阿维斯陀经原文的,而且其中的法律内容总是与宗教混合在一起,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二类,独立存在、自成体系的法律文献。萨珊王朝时期一定已经存在大量的此类文献,称为《法书》(dādestān-nāmag),不过只有一份文书的一件抄本保留下来,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千条律例书》。这份文书并未将宗教理论和法律信息相混同,而是完全集中于讨论司法事务。而且,文书中普遍使用非常成熟的技术语言,而未提供任何解释。新近发现的几份写在羊皮纸和棉布上的帕拉维文草体文书(现收藏于柏林和伯克利),属于7世纪的伊朗,也使用了相同的法律术语。[94]此外,帕拉维文写本MK 中,保留了一份婚约样本(paymān ī zan griftan),虽然其日期是公元1278年,但文书内容的时代明显更早,可能完成于萨珊时期,因为婚约所使用的法律术语与《千条律例书》所记完全一致。[95]
第三类文献,包括一些宗教文献的章节,特别是萨珊王朝灭亡之后编纂的中古波斯文宗教文书,其主要目的是保存古老的琐罗亚斯德教习俗与准则,特别是有关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这些内容与伊斯兰时期的新规定完全不同。[96] 比如《宗教判决书》(Dādistān ī dēnīg)、[97] 《宗教判决书所附帕拉维文教义问答》(The Pahlavi Rivāyat Accompanying the Dādestān ī Dēnīg)、[98]《阿杜尔法赫巴伊与法赫巴伊·斯罗什的帕拉维文教义问答》(Pahlavi Rivāyat of Ādurfarrbay and Farrbay-srōš)[99]、《阿沙瓦希什坦的艾米德教义问答》(Rivāyat ī Ēmēd ī Ašawahištān)[100]、《许不许》(Šāyest-nē-šāyest)[101] 及《许不许补编》(The Supplementary Texts to the Šāyest nē-šāyest)[102]、《宗教裁决》(Wizīrkard ī dēnīg)[103] 等。在这些文献中,宗教理论和法律问题往往被视作一个整体,并未有严格的区分。文书中也包含了对中古伊朗法律术语和复杂制度的若干解释,据闻是为了防止在伊斯兰巨变的大环境下,这些术语可能被遗忘或误用。[104]
《千条律例书》中也提及与琐罗亚斯德教火庙有关的宗教制度,如火的设施(ādurān,ātaxšān)、慈善捐助(pad ruwān,ruwān rāy)、虔诚供养(ahlawdād)等问题,不过主要是从司法角度来讨论的。《千条律例书》中有两段提及《阿维斯陀经》(MHD 14.17-15.1,48.14-16),但主要关涉帕拉维文注释而非经文原文,所论问题也主要是萨珊王朝晚期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千条律例书》是完全独立的法律文献,即便和宗教问题有所牵涉,但不可将两者简单等同。虽然在古伊朗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一直极为紧密,正如阿达希尔一世所说:“须知宗教与王权乃双生兄弟,两者不可缺一,宗教是王权的基础,王权保护着宗教,缺少了其中之一,基础就毁坏,或者是保护者就消失。”[105] 但到了萨珊王朝末期,法律系统变得非常复杂,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当政者有必要将教义理论与法律事务相区分,而《千条律例书》的内容也清楚表明,法学家原本的宗教理论与政权中的法律实践的分歧日益明显。[106]《千条律例书》将这些个案汇编在一起的目的,正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可以遵循援引的案例。
三 学术价值
《千条律例书》主要记载了关涉司法领域中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三个方面的案例,内容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租赁、贸易等。文书也记载了丰富的有关萨珊王朝社会结构的信息,有助于复原伊斯兰化之前古伊朗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本节仅以有关古伊朗婚俗的记载为例,借以窥见文书内容的学术价值。
根据文书记载,一般情况下,男女成年之后,会安排一种cum manu mariti形式的婚姻,称为“特许婚”(pādixšāy),在这种婚姻形式中,男子对他的妻子和子女拥有婚姻权利,他们自然成为他的合法继承人。然而如果该男子无子嗣,或者去世时没有继承人,他的妻子则有义务与另外一名男子(通常是丈夫一系的一名亲属)举行另外一种所谓的“替代婚”(čagar),其目的是第一任丈夫能获得孩子作为继承人(尤其是儿子)。这种第二次婚姻的男子无法享有对自己亲生子的权利。他们是法定父亲(pādixšāy婚)的合法继承人。如果妻子不育,男子的女儿或姐妹有义务和他结成“替代婚”,为他产子。这三种有责任为男子提供子嗣的女子称为“代理人”(ayōkēn/ayōgēn),这一法律术语意为“为没有男性继承人的男子承担代理继承人的女子”[107]。这里,若原配妻子不育,该男子可以与自己的女儿或姐妹结成“替代婚”;乍一看,这一婚姻形式显然有悖人伦,颇令人费解。可是联系到史书所记载的古波斯特别的婚俗“血亲婚”,就不难理解了。
主张近亲结婚,即双亲和子女结婚,兄弟姊妹自行通婚是古波斯琐罗亚斯德教的一大特色,至迟在阿契美尼王朝以来已不乏文献记载。[108] 传世汉文史籍亦有关于这一独特婚俗的记载,如《周书·异域传》有关古波斯婚俗的描述:
(波斯国)俗事火祆神。婚合亦不择尊卑,诸夷之中,最为丑秽矣。[109]《魏书》卷一百零二、《北史》卷九七所载与《周书》略同。[110] 有关这种“诸夷之中,最为丑秽”的婚姻形式,《隋书》所记则更为具体:“(波斯国)妻其姊妹。”[111] 尽管文献关于近亲婚的记载很多,不过古波斯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流行这一婚俗,则不乏争议之处。[112]学者们质疑这一婚俗真实性的原因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当代社会的琐罗亚斯德教徒,无论是历代坚守在伊朗本土的教徒,还是迁徙到印度的帕尔西人(Parsis),都不承认血亲婚。特别是帕尔西人,他们在19 世纪末就曾撰文,对阿维斯陀经和古典文献有关血亲婚的记载质疑。[113] 第二,则是众所周知的原因。根据现代社会人类学家的研究,尚未知哪一种文明没有乱伦禁忌的。尽管乱伦禁忌的具体规定并非普遍存在,但“直系血亲禁止婚配”仍被当作研究每个社会的亲属与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114] 第三个原因则源于记载这一风俗的帕拉维文文献本身。现存的帕拉维文献成书时间较晚,多在伊斯兰时期,如已知创作时间最早的是上文提及的《宗教行事》,为公元9 世纪开始创作的作品。已知的帕拉维文写本时间最早的是MK,抄写时间为1322 年。[115] 所以仅就帕拉维文献的记载,很难判断这一风俗在伊斯兰化之前就早已存在。有学者据此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的环境下,琐罗亚斯德教社区用以维系自身团结,鼓励族内婚的一种策略。[116] 也有学者进一步质疑道,这一婚俗并非在萨珊波斯社会中广泛存在,正是因为大多数教徒并没有行近亲婚的热情,所以文献中才屡屡出现赞美的描述,这是祭司为了鼓励教徒而专门写入经文的。[117] 而根据《千条律例书》所记,近亲婚除了宗教意义之外,亦不失为保持家庭财产完整的一种手段,因为若将女儿嫁入别人家,无疑会使财产分割。近亲婚不但可保证家庭和财富的完整性,也有益于家庭保持琐罗亚斯德教信仰。为讨论方便,特征引相关记载如下。
《千条律例书》第44章第8—14节记载了父亲和自己的女儿结婚,女儿则得到作为妻子所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
如果一个人只有两个女儿,他将把财产和作为财产一部分的房屋的所有权分给长女,然后方可安心死去。有位法学者在注释这段文字时说道:“尽管已经得到作为女儿的那部分,长女仍然得到照例为替代继承准备的部分。也就是说,若父亲首先给了他女儿的那部分,然后娶她为妻,妻子那部分仍然会给她。”另一位注释者说道:“即使它是照例为替代继承准备的部分,也仍然会分给她作为女儿应得的部分。如果父亲娶女儿为妻,妻子应得的那份会给她,并不因为是女儿而给她女儿应得的那份。她不会继承任何其他财产。” 《审判书》则如是记载:长女是代理人。当屋主去世后,屋主的财产则给小女儿。[118]
第104章第9—11节则记载父亲和女儿结婚后,女儿按律继承妻子应得的金器,而不是女儿应得的银器。也就是说,父女通婚后,妻子的法律身份重于女儿:
如果他说“把我的金器给我的妻子,我的银器给我的女儿”,即使他首先宣布给女儿,然后宣布给妻子,成为妻子的那个女儿,也不会得到银器,而是得到应属于她的金器。[119]
第105章第5—10节记载了兄妹为婚的例子,当兄妹成婚后,他们是作为夫妻来继承父亲的土地,而失去单以子女身份继承的权益:
如果一个人捐赠了两块地,给另外的照例替代继承人,这两块地将会如是处理,一块专门给首先成年的长子,一块给长女。然后女儿和儿子婚配。这次婚姻中,首先生了一个女儿,接着生了一个儿子,他们再没有其他子女,则第二种安排有效,第一种安排无效。[120]
第18章第7—12节也同样记载了兄妹为婚的例子:
如果他已经规定:“如果儿子和女儿婚配,十年之后我将把财产移交给儿子,让其为儿子所有,然后十年之后,它被移交了。如果他在十年过去之前娶了女儿,它就会在十年过去之前被移交。”如果他宣布:“十年之后,如果儿子娶了女儿,就将财产移交给儿子,让其为他所有。十年之后,若儿子没有和女儿婚配,则按第二种方案分配财产,财产不归儿子所有。”[121]

图1 《千条律例书》写本书影[122]
此前学界已注意到近亲婚的神学根源和宗教含义,[123] 而《千条律例书》不止一处记载了父女、兄妹为婚的案例,其皆与财产继承有关系。这或许有助于回答既往学界有关古波斯血亲婚的诸多质疑。
在中古帕拉维文文献中,《千条律例书》向称难治。一方面,由于文书并不完整,许多内容缺失;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文书的编者熟谙古波斯法律,在使用很多法律术语时信手拈来,而并未提供过多的解释,因此为今人理解这些术语造成了不少困难。人们对帕拉维文的认识是建立在学界对考古发现的萨珊波斯碑铭、20世纪初吐鲁番发现的中古波斯文写本,以及17世纪后西方学界发现的琐罗亚斯德教经文写本的不断解读研究工作基础之上的,许多语言学的问题悬而未决,这也增加了我们研读《千条律例书》的难度。当然,除了帕拉维文语文学的要求之外,还要结合多种相关文献、萨珊波斯的社会历史背景,才能对文书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