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古代历史文化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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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路径的探讨

古代国家起源路径研究一般也称为前国家社会形态研究。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我国学界广泛借鉴以摩尔根为代表的“文化进化论”,以中国古代民族起源为线索,架构了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部落联盟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埃尔曼·塞维斯的“酋邦理论”在我国学界日益受到了重视与应用,“酋邦模式”逐渐风靡于关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模式的研究之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部分研究者尝试综合运用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了“聚落形态理论”,从而建构了“农耕聚落形态—中心聚落形态”(以下简称“中心聚落形态模式”)的中国早期国家起源模式;21世纪初,有学者认为在摩尔根、恩格斯等经典著作中,“民族”才是原始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进而提出应以“民族模式”取代“部落联盟模式”。

(一)部落联盟模式

美国民族学家、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中,全面阐述了人类社会发展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进化理论。按照摩尔根的文化与社会进化理论,人类的发展从阶梯的底层开始。人类文化经历蒙昧、野蛮、文明三个阶段,并分别对应和析分为低级蒙昧社会、中级蒙昧社会、高级蒙昧社会、低级野蛮社会、中级野蛮社会、高级野蛮社会、文明社会七种社会形态。在蒙昧和野蛮社会,人类社会组织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氏族为基本单位,大致经历了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几种社会组织形式;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和“政治社会”得以出现。[1]摩尔根的进化论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进化理论和国家起源理论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为后者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两部经典论著奠定了理论基础。

20世纪初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学者主要奉行摩尔根与马、恩的进化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史观,并结合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来阐释我国前国家社会形态演进过程。因为摩尔根在有关“胞族”研究时已经发现和提到,“胞族”并非不可缺失的演进环节,所以我国学界在前国家社会形态的研究中普遍简化为“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这一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多线进化”理论、“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等社会学理论在我国民族学等领域的应用,“部落联盟模式”也随之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批判,但至今仍不失其重要的影响力。

(二)酋邦模式

1962年,埃尔曼·塞维斯在其出版的《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一书中,从社会权利结构进化的角度,提出了“游团(也译作‘群队’)—部落—酋邦—国家”的人类社会四阶段进化理论。[2]1983年,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3]一书中,首次向国内读者介绍了塞维斯的这一理论,并将塞维斯的四个社会进化阶段与当时中国学者的社会分期研究加以对照,从而引发了中国学界对“酋邦”理论的关注。谢维扬先后在1987年发表的《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酋邦》[4]一文和1995年出版的《中国早期国家》[5]一书中讨论了中国古代的酋邦。其研究结论大致认为:通过文献与考古资料的相互印证,在中国的传说时代和史前时期存在着诸多部落联合体,并且分布十分广泛。这些部落联合体并非部落联盟,而是属于酋邦,酋邦是中国前国家时期社会和政治组织的主要和普遍的形式。

在此之后,“酋邦”逐渐成为中国前国家社会形态研究的重要内容和角度之一,但与此同时,酋邦理论是否适宜于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路径的观察也引发了学界广泛地讨论。例如,一些研究对酋邦理论所具有价值和贡献给予了肯定,同时也就酋邦理论本身的普适性和局限性问题给予了分析[6];另外,也有研究者明确表示酋邦不符合中国考古的情况,不赞同运用酋邦理论研究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问题[7];支持者则趋于认同:“使用酋邦理论较之使用军事民主制、英雄时代等概念,确实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中的一些重要的疑难问题。”[8]并基本接受了以“酋邦”作为中国前国家社会形态向早期国家演进的过渡形态的观点。

(三)中心聚落形态模式

在学界普遍热衷于将“文化进化”理论运用于中国前国家社会形态研究的同时,王震中先生则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作为研究该问题的切入点,提出了文明起源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即“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会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9]。其后,又将“聚落三形态演进”理论应用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早期发展的研究中,认为龙山时代的都邑邦国为中国早期国家的开始,在此之前则先后进入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不平等的中心聚落与原始宗邑和酋邦社会,并主要以考古学的“中心聚落形态”来解决从史前向早期国家过渡的社会不平等、阶级和阶层起源的路径等问题。[10]其中,“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会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态”两个阶段的划分,也是该理论对中国早期国家起源模式的归纳总结。这一理论应当说代表了我国学者综合运用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方法对中国早期国家起源模式研究的重要尝试与创新,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我国考古学界在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研究中对聚落形态考古学的重视。王巍就对此指出,聚落形态中能够体现社会结构的变化,聚落形态研究是研究古代社会结构的重要方法,在文明起源研究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11]

(四)民族模式

2003年,易建平在《部落联盟还是民族——对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论述的再思考》一文中指出:

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理论中,原始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是民族而不是部落联盟,故而,人类社会是通过民族而不是通过部落联盟最后形成为国家的;部落联盟与军事民主制也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此外,国内外学术界广泛使用军事民主制或者部落联盟概念,来仅仅指称摩尔根和恩格斯的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或者)从这个时期向国家转变的过渡阶段,也是不适宜的。[12]

其核心观点即民族是原始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有关国家起源的概括应以“民族模式”取代“部落联盟模式”。

对此,王三义则在《“部落联盟模式”的由来——易建平〈部落联盟还是民族〉一文引发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部落联盟模式”源于学界对摩尔根和恩格斯经典著作的解读,尽管忽视了希腊罗马从民族过渡到国家的特殊形式,但以“民族模式”取代“部落联盟模式”,则同样忽视了经典作家关于易洛魁人和阿兹特克人只有部落联盟而未合并成民族的论断;摩尔根有关“在氏族制度下,民族尚未兴起”的说法,是针对具体考察对象得出的结论,并非易建平所谓的“摩尔根在某个特定场合下为强调某种特定区别而出现的一个偶然疏忽”[13]。随后,易建平又撰文对王三义的质疑予以了针对性的回应,重申了对“民族模式”的坚持。[14]应当说,两位学者有关“民族模式”的学术交锋,加深了学界对摩尔根、恩格斯经典论著中有关国家起源理论的解读和思考。不过,易建平有关“民族模式”的观点,主要是建立在对经典著作原文重新解读的基础之上,尚未具体分析和说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路径的“民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