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互鉴视域下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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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创新

在有关政策和研究的脉络上,本研究可以看作对反腐倡廉从政党向国家和社会扩展趋势及“集权体制下的权力制约”研究思路的深化和拓展,尽管本研究的视角更加细致和广博一些。从广博方面来说,本研究对于反腐倡廉并不局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权力制约”的概念框架内来思考。事实上,这也是笔者诟病主流学术界对宪制进行定义的地方。如果我们将宪制的核心理解为刚性限权以防滥用的话,就应该认识到此种定义已经将其他可能的合理的理解排除在外了。比如,一部宪法还可以通过诸如道德和习俗等的软约束加以规范并防止滥权,甚至可以通过教育和文化机制等从本原上减少甚至堵住滥权的源头。所以尽管在学术研究上定义是必需的,但我们应该灵活地处理它而不是教条主义式地将其抱住不放。正如托马斯·库恩所警告的:“逻辑表述本身并无太多价值,而只有当处境需要并能恰到好处时我们才应该召唤其过来,要不然定义不仅不能给我们的思维带来太多帮助,反而将使我们陷入巨大的危险之中。”[10]其实,这正呼应了赫伯特·马尔库塞对于西方社会科学界流行的“压迫性思维萎缩”症状的洞见。根据马尔库塞的观点,概念是我们对一些已经理解或者通过思考后认识的事物在头脑里所形成的代表形式。它们都包含过渡层面的含义,因为它们都超越对具体事物的具体描述。也就是说,因为概念与其所代表的历史总体相连,它们都超越了具体的运作语境,但是它们的超越性又是建立在实证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被理解。[11] 然而,受20世纪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影响,很多概念“空虚不实”地连接到整体的那部分意义被砍掉了,于是学术研究就被锁定在以自身社会的标准检讨一个论点合理与否的怪圈中不得解脱。[12]其实,马尔库塞在他的《单向度的人》中提到的这个洞见不仅适用于宪制的概念,而且包括其他诸如民主、人权、自由等概念。所以我们在做中国政治研究的时候一定要牢记正名的重要性。

此外,如果宪制只是刚性限制公权力的话,那么它和传统的美德培养是没有太多关联的,至少在国家和宪制的层面而言。虽然这并不表示限权与美德培养势不两立、不可兼容,但是因为赋予政府美德培养的权力就意味着增大了其滥权的可能,所以这对于持有政府“守夜人”角色理念的自由派宪制学者而言是不能接受的。这在英美传统中最为盛行,因为他们有着深植于历史与文化中的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并且缺乏关于统一的美德伦理的理论和实践。[13] 换句话说,当法律强制手段限制了政府做坏事的可能性的时候,它也将政府培养美德的手脚给捆住了。这正应和了苏联诺贝尔奖获得者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对西方的批判:“当生命的组织被法治关系网住的时候,它导致了精神平庸的氛围并瘫痪了人们高尚的动力。”[14]确实,限权的程度和美德培养的能力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逆向的关系,也正因如此,中国传统政治和文化更倾向于用一种软约束去规范政府的行为。

对政府的软约束并不必然导致对美德的培养,但是它很明显为后者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对于软约束,笔者认为主要是指刚性约束之外的其他约束,比如道德、习俗、理念等的规范。因为中国文化本身是以“育人”为目标和出发点的,所以认为中国的制度安排从来不曾放弃培养人们的美德并不应该让人感到意外。韩国学者金镇夏就分析了儒家文化的礼乐如何被付诸政治实践中以达成化育美德的目的。在他的一篇会议论文中,他将儒家的生态乐理运用于解读儒家的“礼制宪制”。在金镇夏看来,宪制最主要的命题就是如何调动、分配和使用权力,而他将权力的运用看作一种演出。这种演出需要一个宪制框架以监督和制衡可能的权力滥用,也就是说,它需要重构一个生态式的参与剧场以使表演者的角色扮演能够得到互为主体间的并按照礼制规定的理想类型的相互评估。金镇夏认为,韩国历史上的朝鲜王朝就采取了这样一种模式:憧憬着一个无为而治的和谐大同的政治道德共同体,朝鲜的宪制设计师们动用了一系列的文化机制将道德行为与权力运作的规范以“礼”的形式刻入了政治社会领域,并且这样做的目的是构建一个“只有当行为实现其可能效果而又与礼制的宪制秩序不相冲突的时候才被放行的一个自我塑成的礼制宇宙”[15]。所以赋权需要调谐,而且金镇夏指出这种在礼制共同体内形成的个体及社会的同源共鸣最后成就了一场壮观的交响乐,而这正是天人合一的礼制宪制所达到的最佳状态。很明显,基于这样的理由,中国文化是不大赞成只靠刚性法制来约束政府的。除了软约束外,还有一个防止滥权的选项是对行使公权的人员进行成功的教育。这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事实上中国传统从来都不曾放弃这个治本的选项。中国传统对于“正君心”及官德的重视就是一例。这个选项主要寻求培养官员的正义感与使命感,唤醒他们心底的仁爱与怜悯之心,并且引导他们实现精神觉醒。对于后者,中国传统上的不少智慧就很有启发意义,比如《淮南子》所言:“尊势厚利,人之所贪也;使之左据天下图,而右手刎其喉,愚夫不为。由此观之,生尊于天下也。”《文子》亦曰:“夫所谓圣人者,适情而已,量腹而食,度形而衣,节乎己,而贪污之心无由生也。”

当然,我们的传统从来都是标本兼顾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强调与依赖的方式不同而已。只靠软约束或者教育在当今这样的社会里是肯定不够的,因为我们现在受到市场经济深度洗礼的社会诱惑非常之多,而且人们的价值观念在急遽变革的时代很容易动摇瓦解,所以我们应该坚持法治的道路,并积极借鉴国外通行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等。这也牵涉了下一节将要讨论的借鉴的可能性和标准问题。

总之,本研究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一方面,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其重心已经从治标向治本转移,中央也已经为中国未来的制度体系描绘出蓝图,即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各方面制度要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到2035年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深化改革的各项目标,我们对其中能啃的“硬骨头”都已啃掉,但是对于本研究所要考察的四项制度这最后的“硬骨头”,则仍有待深入研究和完善。另一方面,在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策略已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重新将预防腐败列为首要任务自是其中应有之义,而且符合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从以政党为中心转向国家和社会协同发展的大趋势。此外,这也符合具有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发展的规律和认识。受西方自由主义影响的“新三权论”思路并不能解决中国反腐倡廉的问题,而“集权体制下的权力制约”思路虽然已经开始摆脱西方自由主义的桎梏,但是有些语焉不详,而且在实践探索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研究就是响应中央的号召,从制度体系完善的角度思考对国外预防腐败体制机制的借鉴问题,总的来说是对集权体制下的权力制约的深化和拓展,尽管视野更广阔和细致一些。

具体来说,对于中国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建设,一方面,我们要巩固和完善既有的中国特色廉政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大力借鉴和消化国际的通行做法。本书将利用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国际上公认的四种预防腐败利器,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吹哨人保护制度进行介绍、比较,并以此为参照对中国相关制度框架和运行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可行的、完善中国预防腐败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本研究的重点在于阐述清楚四种制度的核心要素及运行机理,并摸清中国的制度差距及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其难点在于获取中国相关制度及运行的资料,把准推行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困难和阻力,并结合国情提出可操作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