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正诗歌艺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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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平经历补白

郭祥正的生平仕宦经历经孔凡礼、林宜陵、毛建军、曾明等人的考索与补正已经比较清晰,本节仅就以下两个问题提出个人之浅见。

一 声名不再的原因

元祐以后的郭祥正诗歌才华似乎渐渐失去,声名慢慢沉寂下来。考其缘由,孔凡礼先生指出郭祥正过早失去了梅尧臣这样德高望重的诗坛老前辈之提携,本人又有些恃才自傲,漠视同时代以及后辈诗人,因此为人诟病,其诗也越来越不被人重视。[42]莫砺锋先生指出,郭祥正之所以在漫漫历史长河中逐渐失去色彩,其原因不仅是孔凡礼先生指出的“过早失去梅尧臣之提携以及本人有自傲心理”,而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他学习李白不成功,个人创作才能有限,使其无法跻身一流作家之列;其次,其文学创作的思理深度不够,未能与时代紧密结合;最后,他一味以李白为模仿对象,这一行为与当时诗坛主流思想——“以杜甫为典范是元祐诗坛整体性的选择”是不符合的。[43]两位先生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可谓真知灼见。笔者以为,除了上述主客观原因之外,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社会舆论导向和文学思潮在郭祥正诗文传播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上文中笔者已经探讨了性格问题,过于耿介甚至孤傲的个性恐怕既是郭祥正无法与他人深度交往的原因,也是他不被时人所理解接受的原因,而数十年的隐居生活更是加深了他与世人的隔膜,再加上后来与李之仪交恶的传闻,使郭祥正被越来越多人误解,其人格受到质疑。魏泰之说从两宋时期开始便影响甚大,王明清《挥麈录》、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等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其影响:

端叔坐除名,编管太平州。会赦复官,因卜居当涂,奉祠著书,不复出仕。适郭功父祥正亦寓郡下,文人相轻,遂成仇敌。郡娼杨姝者,色艺见称于黄山谷诗词中。端叔丧偶无嗣,老益无憀,因遂畜杨于家,已而生子,遇郊禋受延赏。会蔡元长再相,功父知元长之恶端叔也,乃沐豪民吉生者讼于朝,谓冒以其子受荫,置鞫受诬,又坐削籍。亦略见《徽宗实录》。杨姝者亦被决。功父作俚语以快之云:“七十余岁老朝郎,曾向元祐说文章。如今白首归田后,却与杨姝洗杖疮。”其不乐可知也。初,端叔尝为郡人罗朝议作墓志,首云:“姑熟之溪,其流有二,一清而一濯。”清者,谓罗公也,盖指濯者为功父。功父益以怨深刺骨焉。久之,其甥林彦振摅执政,门人吴可思道用事。于时相予讼其冤,方获昭雪,尽还其官与子。[44]

从郭、李二人交恶过程来看,孰是孰非没有必要再去追究,公正一点说恐怕责任不应该全在郭祥正一方,文人相轻,自古皆然,二人却互不相让,势成水火。郭祥正年长于李之仪,作为文坛前辈,应该大度容人,提携后辈,可惜他在这一点上做的却不够,远不及梅尧臣、欧阳修等人;作为矛盾另一方的李之仪,同样表现得心胸狭窄,为他人作墓志竟然毫不客气,指斥祥正,对其人格进行否定,并没有以后辈的身份礼待前辈。双方都有过失,然而由于李之仪声名显赫,社会舆论的矛头便都指向了郭祥正:

朝奉郎当涂郭祥正功父撰。初见赏于梅圣俞,后见知于王介甫,仕不达而卒。李端叔晚寓其乡,祥正与之争名,未尝同堂语,至为俚语以讥诮之,则其为人不足道也。[45]

社会舆论明显向着不利于郭祥正的一面传播开来,人们逐渐由对其诗文才能的惊叹走向对其人品的质疑,越来越多的评价趋向负面。国人论文,由孟子提出养浩然之气和知人论世之说逐渐引申出“文如其人”的评价标准,宋初文人指出:“文不可遽为也,由乎心智而出于口。”“心正则正矣,心乱则乱矣。发于内而主于外,其心之谓也;形于外而体于内,其文之谓也。心与文一者也。”[46]文章发自内心,是作者内心世界的反映,心正则其文也正,心乱则其文必乱,进一步推论出人正则文正,人乱则文乱。这一标准,在宋代诗文革新运动中随着文学观念的扩大和泛化,扩展到整个文学领域当中。于是宋人评诗,更重人品,作家是否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清旷的胸襟气度成为诗歌评价的重要参考。郭祥正被烙上了“小人无行”“为人不足道”的印记,自然其诗歌也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公正的评判。儒家思想为主、杂糅道家理念和不成熟的禅宗理想,三者无法恰当融合,这直接导致郭祥正一生思想驳杂而矛盾,而出仕与隐逸的取舍更使其文学创作也处在了一种相对混乱的境地:祥正时而积极仕进,四处求献;时而又鄙弃功名利禄,向往隐逸山居,思想多变,而这恰恰成为其“无行”与“忽离忽合”性格的又一佐证,故此其诗作在北宋当时及后世评价逐渐走低。

二 两入场屋与四入汴京考

郭祥正有诗云:“逢逢晓鼓传官街,两入场屋随计偕。未得蓝绶持简槐,吾宁汲汲同井蛙,弃去不顾如敝鞋。”[47]可知他先后参加过两次授官考试,但是均未得到自己期望的官职。两次考试究竟是哪两次?在另一首诗里郭祥正自叙三入京城汴梁,“三入长安献不售,困鳞怅望西江波”,诗人虽然“生平学尽经济策,宗工大匠亲琢磨”,但是“功名难成岁华晚”[48],故此向发运使张仲举求献,渴望得到对方举荐。“三入长安”表面来看是写李白三入长安却终不得志,实际却是诗人暗喻自身遭遇。这里的“长安”,表面写唐朝都城长安,实际上是指北宋京都汴梁,那么“两入场屋”与“三入长安”之间有什么联系?

考孔凡礼先生所作《郭祥正事迹编年》,其中明确记载了郭祥正三次入京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皇祐五年(1053),19岁,入京赴礼部试中进士。

第二次:嘉祐三年(1058),24岁,再赴京师,集选曹,得德化尉之职。

第三次:元祐元年(1086),52岁,官京师,与黎珣同班。

而《投别发运张职方仲举》一诗,孔氏系之于1076年,那么至少在1076年之前,郭祥正已经三次入京了,加上52岁京师为官,他一生中应该有至少四次入京的经历,而非孔氏所说之三次。孔氏所说第三次入京当为郭祥正第四次入京,祥正第三次入京时间和原因待考。

郭祥正第一次考试、第一次入京是19岁时赴礼部试,此后被授予星子主簿、德化尉之职。第二次入京是24岁时集选曹,得到德化尉一职,这次他并没有参加授官考试。那么第二次入场屋是什么时间、参加什么考试,孔书中没有提到。但是考查《郭祥正集》,其中有《书景德寺刑法试官题名后》一诗:

刑场讫事欲分携,犹有残花恋故枝。更绕庭阴行数匝,九人重到定难期。[49]

由此可知他曾经参加过在京城景德寺[50]举行的一场刑法试官考试,并且顺利通过。这就是他所参加过的第二次考试,也就是第二次“入场屋”。根据孔先生编年事迹所载,1058—1076年,继第二次入京选官之后,郭祥正最接近京城的一次是在熙宁七年(1074),也就是其40岁时:“熙宁七年(1074)甲寅四十岁,按堤原武,赋诗。”[51]“原武”即今天郑州、焦作、新乡交界一带,属今之河南省新乡市,离汴京(开封)不远。“原武县在府城西北一百二十里。”“汉置原武县。晋省。东魏置广武县。隋置原陵县。唐复为原武县。宋仍旧,元属汴梁路。国朝因之,改今属。东阳武,西武陟,南郑州,北新乡。”[52]郭祥正极有可能先到汴京,再被委以“按堤”之职,然后来到原武。所谓“按堤”,是一种维护堤坝、管辖河务水利的工作。郭祥正被派遣到郑州地区巡视黄河地方,这份差事在他眼中和以前县尉、主簿没有差别,如同“敝鞋”一般,无法施展自己的雄才抱负。郭祥正第三次入京大约就是在这个时候了,而此次进京的目的就是参加刑法试官的考试。至此可以大致得出结论,郭祥正经四次进京,两次参加国家考试,第三次入京、参加第二次考试的时间约在1058—1074年,这个时间需通过宋代“刑法试”来进一步推定。

据《五灯会元》载:

提刑郭祥正字功甫,号净空居士。志乐泉石,不羡纷华。[53]

郭祥正任“提刑”一职,从其所作《书景德寺刑法试官题名后》一诗来看,他参加并通过刑法试官考试,由此来看《五灯会元》中的说法似乎并无不妥。但是是否可以据此得出结论,刑法试官题名就意味着郭祥正被授官“提刑”一职或者从事过相关法律工作?弄清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解释一下北宋官僚机构设置和刑法试官考试的关系问题。

首先来看何为“提刑”。提点刑狱司是北宋创设的一个路级官僚机构,真宗景德四年(1007)七月正式独立设置,在此之前,都是转运司的附属机构。仁宗、英宗时期几经废置,明道二年(1033)再度设置并参用武臣。直到神宗熙宁元年(1068)正月终成定制,后来废武臣,改用文臣,一直延续到南宋末年。其主要职能在初期为“提点刑狱公事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禁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54]。在未置提举常平司之时,提点刑狱司还承担监督管理一路财政,兼管河渠公事,劝课农桑,检括漏税等职能。提点刑狱司的长官为“提点某路刑狱公事”,简称“提点刑狱”或“提刑”。[55]从上述材料中不难发现:在熙宁元年(1068)之前,地方提点刑狱司时设时废,并且长官为武臣。考孔氏编年,郭祥正在嘉祐四年(1059)赴京得德化尉之职,嘉祐五年(1060)十月赴任,嘉祐八年(1063)德化尉任满,归家。[56]在1058—1063年郭祥正第二次出仕期间,提点刑狱司尚为非常设机构,且提刑官一般都是武臣,作为文人的郭祥正不可能担任过这个职务。那么为何《五灯会元》中会有“提刑”一说呢?此说与宋代刑法试官考试有关。

再来看宋代刑法考试,即所谓试刑法,又称为“试法官”“试刑法官”“试刑名”“试断案”“试法律”以及“乞试法官”“乞试法律”等,李心传指出“试刑法” “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已久,故白上请优之,今遂为大理评、丞之选”[57]。赵升对“试刑法”的解释为“中选,即入大理评事,或提刑司检法官。次第可至刑部尚书”[58]。王云海先生认为“试刑法”是“对现任及任满迁转官员的法律知识考试,从中选拔出合格的法官”[59]。苗书梅考证“试刑法”的主持机构、考试对象、内容、目的后,认为“试刑法”主要由刑部、大理寺或审刑院等司法机关主持。考试对象是京朝官、幕职州县官中明于格法者。考试内容以律义、刑名、断案为主,经文注疏为次,其目的主要是选拔法官[60],它实际是对现任及任满迁转官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宋朝刑法试官考试始于宋太宗时期。太宗端拱二年(989)九月二十九日诏:“应朝臣、京官如有明于格法者,即许于阁门上表,当议明试。如或试中,即送刑部大理寺祗应三年,明无遗阙,即与转官。”[61]这便是宋代试刑法的开始,自此,这种考试便成为选拔中央高级司法官的重要手段。对比提点刑狱司之职能与刑法试目的不难发现,二者都与法律事务密切相关,不同的是提点刑狱司属于地方机构,而刑法试选拔出的官吏通常是被选入中央法律机关从事相关工作的,也就是说在地方担任官职的人,比如提点刑狱司等地方机构官吏,如果精通法律,可以经过刑法试官考试获得向中央晋升的机会。郭祥正积极参加了刑法试,他希望通过这次考试在仕途上有所发展,从地方走入中央,但是从他后来作《留题方伋秀才寿乐亭》一诗来看,这次题名很意外地没有给他带来上升机会。由这次考试不难发现,他对律法是相当精通的,他曾经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五灯会元》“提刑”说大约来自此处。此说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1068年之后,郭祥正在后来仕宦生涯中确实担任过提点刑狱长官,但是没有被记载下来;第二,《五灯会元》的作者没有弄清宋代法律官员官制,因郭氏诗集中《刑法试官》一诗,误将刑法试官当成了提点刑狱司长官。

虽然参与试刑法人员的范围越来越大,为了不因试刑法而影响日常政事,尤其是保证地方政务的正常进行,宋神宗又规定了一些不宜放宽的条件,如熙宁七年(1074)八月规定知县、县令等基层官员不许赴试,“缘知县、县令所总事繁多,及推行新法不可阙人,自今知县、县令不许赴试”[62]。元丰三年(1080)五月则规定“自今见任外官不许试刑法”[63]。这两条诏令透露出一个信息,自1074年之后,地方官参试刑法的范围缩小了,特别是1080年以后,凡外官都不允许参加考试,那么作为地方官的郭祥正在1080年以后赴试的可能性便没有了,并且由于刑法试只允许现任官员参加,因此只有在以下三个时间段里,郭祥正才可能有资格参与考试:

1.1053—1054(宋皇祐五年—皇祐六年),星子主簿

2.1060—1063(宋嘉祐五年—嘉祐八年),德化尉

3.1072—1074(宋熙宁五年—熙宁七年),武冈令、权邵州防御判官

按照宋朝官员考课升迁规定,只有担任地方官员一定时间(至少三年)才有机会升迁,作为升迁考试的刑法试同样如此,因此前两个时间段便可排除,郭祥正只可能是在1072—1074年去参加考试的。据孔氏编年载,“熙宁六年(1073),四月壬辰,祥正为太子中舍,与江东路家便差遣。以遭谤言也。(九月)河北就任。”[64]“家便差遣”相当于获罪,获罪期间更不可能参与升职考试。结合郭祥正熙宁七年(1074)按堤原武的时间,至此他二入场屋、第三次入汴京的时间可以考订为熙宁六年九月至熙宁七年四月(1073.9—1074.4),即从赴任河北到神宗下诏之间,郭祥正之所以题名却没有晋升入京,大约与神宗的这道诏令不无关系,作为地方官员武冈令,新法实施不可轻离,他不得升迁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