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评传:为秦开帝业的改革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继承李悝、吴起之余教

商鞅生当乱世,而其个人有从贵公子沦为家臣、从弱国出走到强国的特殊经历,这对他以后的政治作为和思想倾向有很大影响。《史记·商君列传》说他“少好刑名之学”。“刑”是指刑罚,“名”是指名分。“刑名之学”是指法家那套以刑罚、名分治理国家的学问。“法家”一词在当时还没有出现,所谓“少好刑名之学”实际上是指商鞅在青少年时期对李悝、吴起等法家先驱的思想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李悝、吴起都是魏国变法的能臣、干将,商鞅由卫入魏的经历当然更便于对他们的思想有深刻的理解。

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是战国前期改革运动的首倡者。他在任魏文侯相期间,主持变法,推行了一系列新政,从而使魏国最先受改革之益,成为战国前期的首强之国。《汉书·艺文志》著录有“《李子》三十二篇”,列在法家之首,本注:“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可惜后来李悝的书失传了。从现有史料看,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去山泽、村落占三分之一外,还有六百万亩耕地(相当于今十二万公顷),如果农民“治田勤谨”,每亩可增产粮食三斗(约合今六升),反之则会减产三斗,百里见方的范围粮食增减要达一百八十万石(约合今三千六百万升)。粮食增减的数额如此之大,就必须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为此做出四项规定:(1)“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即必须同时杂种五种粮食作物,以备某一品种遇到灾害时其他品种可以补救;(2)“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即不许在田中栽树,以免妨碍粮食生长;(3)“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即努力耕作,勤于除草,收获时要像防止寇盗来抢劫那样抓紧抢收;(4)“环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窳殖于疆场”,即在住宅周围栽树种桑,划出菜园种植蔬菜,田头场边也要多种瓜果。另外,据董说《七国考·魏食货》引桓潭《新论》,当时魏国还有在春季“农官读法”的措施,法律规定:“春田如布平以直,夏田如鹜,秋田惕惕如寇来不可测,冬田吴、越视”,即春田要平整得像布一样平直,夏田里的庄稼要像鸭子一样肥满,秋田要像防范寇至一样抓紧抢收,冬田要像南方没有冬闲一样修理沟洫、积运肥料。法律还规定:“上上之田收下下,女(汝)则有罚;下下之田收上上,女则有赏。”这是用赏罚督促农民努力提高农产量。“作尽地力之教”是李悝把兴农作为强国的基础,这一思想后来被商鞅充分继承和发展。

第二,实行“平籴”法。据《汉书·食货志》,李悝认为,粮价太贱则伤农,农伤则国家贫困;粮价太贵则伤民(指一般粮食消费者),民伤则流徙他乡。善于治理国家者要实行平衡粮价的“平籴”法,也就是在丰年收购一定数量的余粮,“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在灾年再以平价售出,“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这样“取有余以补不足”,丰年的粮价不会太贱,灾年的粮价不会太贵,从而“使民无伤而农益劝”。这是以后中国历代王朝采取的均输、常平仓等办法的开端。“平籴”法旨在鼓励农民生产,防止百姓逃荒,其打击的对象则是搞粮食投机活动的商人。这一“重农抑商”的精神实质后来也被商鞅继承和发展。

第三,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篇载“李克”[2]对魏文侯说:“臣闻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这就是说,国家的食禄要授予有功劳之臣,要因能授官,赏罚要得当、不失信用。魏文侯问:“吾赏罚皆当而民不与,何也?”李悝答:这是因为有“淫民”。所谓“淫民”就是“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出则乘车马、衣美裘以为荣华,入则修竽瑟钟石之声而安其子女之乐,以乱乡曲之教”。李悝提出:“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也就是否定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贵族在政治和经济上享有的世袭特权,把四方贤能之士招来做官。这一思想以及“赏必行、罚必当”的思想在以后的商鞅变法中有充分的体现;用“四方之士”取代世袭贵族,从而在君主集权下形成布衣将相的格局,这是战国时期官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第四,制定《法经》。据《晋书·刑法志》,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其内容分为六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法》是惩治盗窃财产的法律;《贼法》是惩治侵害人身的法律;《囚法》是“断狱”之法;《捕法》是“捕亡”之法;《杂法》是惩治轻狂越轨、荒淫奢侈、赌博、欺诈、贪污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法律。显然,《法经》的重点是针对社会下层的,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同时也对社会上层的腐化、越轨行为进行约束。这是一部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法典,它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制定法律的一块奠基石。商鞅以后由魏入秦,就是携带着《法经》六篇去的。据《唐律疏议·序》,商鞅改“法”为“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商鞅死后,《秦律》的内容逐渐增加;“汉承秦制”,对《秦律》有所继承。因此,《晋书·刑法志》说:“商鞅受之以相秦”,“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吴起(?—公元前381年)是对商鞅有重要影响的第二个历史人物,卫国人。吴起曾学于孔子的学生曾子,初仕于鲁,继任魏将,屡立战功,在攻占秦国的河西地区(黄河以西,北洛水以东地区)后,被魏文侯委任为西河郡郡守。他在任上严明赏罚,“成训教,变习俗”(《吕氏春秋·执一》),“使士卒乐死”,“秦兵不敢东向,韩、赵宾从”(《史记·吴起列传》)。魏文侯死后,吴起遭谗言,被魏武侯免去郡守职务,离魏奔楚,此后“魏日以削,秦日益大”(《吕氏春秋·观表》)。吴起在楚国得到楚悼王的信任,实行变法,“明法审令”,“要在强兵”,“废公族疏远者”,强迫旧贵族到边远地区开荒,并且裁汰冗员,整顿吏治,“诸侯患楚之强”(《史记·吴起列传》)。公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吴起被旧贵族射杀。吴起“善用兵”,有兵法《吴起》传世,后人将其与孙武以“孙(武)吴(起)”并称。吴起的严明赏罚、“使士卒乐死”、“明法审令”、“要在强兵”等等,被商鞅所继承和发展。李悝的以兴农为本,吴起的以强兵为要,是以后商鞅“耕战”思想的主要来源。《荀子·议兵》篇说:“齐之田单,楚之庄蹻,秦之卫鞅,燕之缪虮,是皆世俗之所谓善用兵者也。”《汉书·刑法志》也说:“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擒)敌立胜,垂著篇籍。”观此可知,商鞅在军事上也甚有才略。现传《商君书》中有三篇军事方面的论文,《汉书·艺文志》在“兵权谋”中亦著录“《公孙鞅》二十七篇”(已佚)。这是商鞅深受吴起影响的结果。

《商君书》是商鞅入秦以后其本人及其后学所著,但《商君书·兵守》篇开头讲“四战之国贵守战,负海之国贵攻战”,以后详细论述了“四战之国”如何“守战”。秦国地处西陲,《兵守》篇所讲“四战之国”和“负海之国”均与秦国的地理环境不符。“四战之国”当指三晋或处在大国夹缝中的宋、卫等小国。有的学者推测,《兵守》篇可能是《商君书》的编纂者所误入,也可能是“商鞅当年入秦时携自三晋,作为农战改革的参考资料”[3]。如果确为后一种可能,那么商鞅在魏国或入魏之前就受吴起影响,自著或收集、研究了兵法方面的著作。

公元前362年,魏相公叔痤率领魏军与韩、赵联军战于浍水北岸,破敌擒将,凯旋。魏惠王大悦,亲往郊迎,赏赐公叔痤农田一百万亩。公叔痤辞而不受。他把能使士卒冲锋陷阵、勇往直前的功劳归于“吴起余教”。于是,魏惠王“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战国策·魏策一》)。由此可知,吴起死后,其“余教”在魏国仍有很大影响,并且受到当权者的重视。此时,商鞅正在公叔痤的门下当御庶子,而且第二年公叔痤就推荐商鞅继承其相位。这说明商鞅在魏国变法前贤的影响下,不仅继承了他们的“余教”,而且成长为堪以重任的将相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