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经济研究(2019年/第10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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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应用倾向分回归调整方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方程的内生处理回归模型,消除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的内生性,消除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分析了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工作时间明显减少,导致存在劳动合同的工资处理效应估计偏差。劳动合同处理效应通常关注劳动合同签订对小时工资的影响。由于我国的劳动者工资大多是以月工资形式支付的,因而小时工资通常通过月工资除以月工作时间得到。然而,由于我国农民工群体普遍工作时间较长,过度劳动问题严重,因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能对其工作时间产生显著影响。研究表明,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周平均工作时间减少约3个小时,而在消除了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小时工资的影响之后,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效应明显减弱。因而,忽略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将导致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处理效应的高估。

(2)劳动合同签订的内生性导致存在劳动合同的工资处理效应估计偏差。影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不可度量因素也可能对农民工工资获得产生显著影响。内生处理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影响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的不可度量因素与影响农民工工资的不可度量因素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因而忽略劳动合同签订的内生性估计劳动合同处理效应将是有偏的。内生处理回归模型估计结果表明,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会使得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反而降低了农民工群体的小时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中存在针对劳动合同的补偿性工资。

(3)不同市场化水平的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影响的作用机制不同。市场化水平较低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较严格,就业于这些类型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高,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获得基本福利保障的概率也较高,因而签订劳动合同标志着农民工群体就业的正规化,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更高;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私营企业中由于农民工雇佣数量较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和农民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将付出较高的成本,因而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提供工资补偿,以促使农民工自身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来减少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低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4)现阶段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规制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行为是必要的。比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可以发现,私营企业农民工工资水平明显高于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工资水平。尽管在私营企业中由于补偿性工资的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但补偿性工资差异的存在使得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补偿性工资的存在表明私营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较个体工商户更加严格,它们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福利保障而实施的。劳动合同的签订间接提升了私营企业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因而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工资普遍高于受《劳动合同法》约束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中的农民工。这一结论表明,加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的约束有助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整体提升。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尽管在不同类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方向不一致,劳动合同签订并不一定使得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提升,但是在现阶段《劳动合同法》的严格限制在总体上显著提升了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因而,政府部门应在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并加强监督,“硬性”要求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一方面增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宣传劳动合同签订相关的福利保障政策,促使农民工群体自发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提升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议价能力,而这将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整体上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