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争论以及笔者的回应
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自产生起,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争论的焦点。150多年来,在国际经济学界掀起过多次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争论的热潮。但是,由于涉及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文献太多,笔者在本章只能选择某些重要的问题展开讨论。
有的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有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0]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只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价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21]
这些学者为了证明马克思有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还引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例如,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22]
正因为如此,有的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存在两种不同的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一种是没有考虑供求关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另一种是考虑了供求关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上。马克思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似乎存在矛盾,正是这个问题在中国经济学界引起了长达60年的争论。
(二)争论的过程
1.20世纪60年代的争论
根据中国经济学者孟捷的考察,20世纪20年代,在苏联和德国曾经发生过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争论,苏联经济学者鲁宾(I.I.Rubin)的《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记录了这场争论。[23]但是,这个问题在世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似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大的关注。经济学者在讨论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的时候,一般都采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述。
日本经济学者伊藤诚(Makoto Itoh)曾经总结道:“如果供给和需求的比率决定市场价值的水平,那么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内含的抽象劳动量所决定这一点就会受到损害,而且这样做类似于边际主义以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理论。为了避免这一立场,多数马克思主义者在传统上偏爱马克思对市场价值的第一种定义,把市场价值理解为由生产一种给定商品在技术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的。”[24]
但是,在中国经济学界,围绕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却产生了长期的和广泛的争论。这场争论源于20世纪50年代,在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80年代出现过争论的高潮。进入21世纪以后,部分经济学者又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并且把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理论创新”的方向。
中国经济学界的这场争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魏埙和谷书堂引起的。他们在《南开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发表了题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的论文,认为供给和需求会对社会价值的形成产生影响。后来,该论文以专著的形式在1956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吴树青在1956年第10期《读书月报》上发表了该专著的书评,肯定了这种看法。南冰和索真在1957年第1期《经济研究》上发表了题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价值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的论文,提出了与吴树青相似的看法。
王章耀和萨公强则在1958年第2期《学术月刊》上发表了《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问题——与魏埙、谷书堂、吴树青诸同志的讨论》,质疑他们的看法。宋承先也在1958年第4期《学术月刊》上发表了《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也与魏埙、谷书堂两同志商榷》,支持王章耀和萨公强的看法。20世纪50年代的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1961年,魏埙和谷书堂在《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第三版)中再次重申了他们的看法,指出:“供求状况在一定条件下(劳动生产率不变)可以调节社会价值,使之或是与社会平均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相一致,或是和优等或劣等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相一致。”[25]他们的看法再一次在中国经济学界引起热烈的争论。
卫兴华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价值量取决于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自由竞争,二是供求大体均衡。如果供求关系出现了异常不平衡,价值量将由最劣或最优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卫兴华在他的论文中讲了一段语焉不详的话:“供求关系的平衡只是一种偶然……例如,如果当需求超过供给引起价格的上涨时,劣等条件或更劣条件的产品亦为社会所需要,从而进入社会生产的范围,参加价值的平均化过程。”[26]这似乎又意味着供求关系影响了价值量的决定。
宋承先正是根据卫兴华的这段话,批评他把供求因素看作决定价值的因素,从而混淆了市场价格与价值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另外,宋承先还否定了卫兴华提出的,在供求异常不平衡的条件下价值量的决定会发生变化的看法,他认为供求异常不平衡影响的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宋承先是这样解释这个过程的:在需求量异常小于供给量的情况下,优、中、劣三种生产条件提供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市场价格长期低廉,中、劣生产条件提供的供给量逐渐退出市场。因此,在供求不平衡的条件下,价值量由优等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决定。宋承先坚持认为,马克思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27]对于宋承先的批评,卫兴华提出了反驳,认为宋承先对他的看法存在误解。[28]
洛耕漠反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他指出,关于商品价值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价值量决定问题,二是价值量实现问题。前者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者受供给与需求影响。他还指出,如果认为价值量由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就错误地把供求因素引入价值决定的分析,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混为一谈。[29]
肖步才同意洛耕漠的看法,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了这个问题。他指出,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萌芽于法国经济学者布阿吉尔贝尔(P Pierre Le Pesant,sieur de Boisguillebert),由法国经济学者西斯蒙第(Jean Charles Leonard Simonde de Sismondi)奠定基础,最后由法国经济学者正式提出,对此马克思已经提出了批评。如果认为价值量取决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取消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资产阶级供求论的界限。[30]
许多经济学者都参与了这场争论,关于这个主题发表的论文多达数十篇。如果对这个时期的争论作一个归纳,那么情况如下:一部分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有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供求是影响价值决定的因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只有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有关表述或者是说明异常情况下的价值决定,或者是说明价值实现问题,或者是说明市场价格变化问题。
2.20世纪80年代的争论
1982年,谷书堂和杨玉川在《经济研究》第1期发表了题为《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的论文。他们指出,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由相当大数量该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决定,因而有可能按照中等条件、优等条件和劣等条件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在供求一般地不平衡的条件下,劣等生产条件或优等生产条件的个别价值将会参与社会价值的平均化。在供求极大不平衡的条件下,商品价值由优等或劣等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决定。他们还借用马克思的话指出,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和市场的需求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的分配量,与价值量决定有关。当投入某种商品生产的社会劳动量过大,该商品产量将超过社会需要,超过社会需要的那部分社会劳动被浪费掉了,该商品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小于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因此,认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意味着认可供求决定价值。[31]谷书堂和杨玉川的论文又一次引起中国经济学界的争论。
王永治和王振之支持谷书堂等的看法,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发展,有了前者,后者就变得没有意义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考虑价值形成而没有考虑价值实现,只考虑中等生产条件而没有考虑实际存在劣等、中等和优等生产条件,它只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情形。[32]
凤良志不同意谷书堂等和王永治等的看法。他指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分工无关,与劳动生产力有关,它只受供求变化间接影响。但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社会分工导致各个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满足社会需求为前提,不是劳动时间的凝结,而是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将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33]
许精德也不同意谷书堂等和王永治等的看法,根据如下:第一,马克思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必须假定供求一致以撇开供求变化引起的假象。第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取决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时,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将减少。第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实现。[34]
马晓华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价值量的决定有一个本源、三个层次:一个本源是抽象的社会劳动。三个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供求一致的分析,也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供求不一致的分析,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三个层次是再生产过程的分析。前两个层次的分析都是静态的过去情形的分析,而第三个层次的分析是动态的未来情形的分析。[35]
胡寄窗指出,是否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资本论》第三卷是恩格斯修订的,恩格斯在修订《资本论》第三卷时曾为《哲学的贫困》第二版写序言,在序言中仍然明确指出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在《资本论》第三卷所表述的情形中,价值量仍然取决于绝大多数生产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认为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价值理论将陷入二元论的困境。[36]
20世纪80年代的这场争论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但是在实质性问题上已经没有很大的进展,争论双方主要是为各自的论点寻找新的论据。
3.进入21世纪以后的争论
进入21世纪以后,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争论重新出现。陈振羽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争论的积极参与者。按照他自引的论文目录,他在20世纪80—90年代共发表了13篇研究该主题的论文。2000年,陈振羽在《江汉论坛》第3期上发表了《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辨析》,指出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价值实现的条件误认为价值决定条件,把供求关系误认为价值决定条件,把参与决定实现的价值误认为参与决定价值。他还指出,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完全撇开供求关系,并没有把供求均衡作为前提条件。[37]
张素芳则不同意陈振羽的看法。她认为价值量是由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决定的。一方面,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只有与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他的劳动才能全部转化为价值,这就是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他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否转化为价值,还取决于他生产的商品是否为社会所需要。即使他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如果他生产的商品卖不出去,他耗费的劳动也不能转化为价值。她还认为,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是不可截然分割的。商品转化为货币,实现价值,是“惊险的跳跃”,这不仅由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还受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制约。[38]
徐跃华和朱殊洋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分别运用了短期分析和长期稳定分析的方法。在马克思的短期分析框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变量,因而可以作为度量个别价值的标准,需求不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不决定价值。在马克思的长期分析框架下,虽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可变的,但是它最终收敛于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结果仍然是需求不决定价值。[39]
孟捷认为,马克思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的看法存在局限性,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的看法是合理的选择。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认为市场价格只能围绕市场价值作出调整,而实际上市场价值也会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他指出,在均衡的前提下,市场价值等于中等技术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在非均衡的条件下,单位产品的市场价值等于生产率较高或较低企业的个别价值。在非均衡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单位产品的市场价值偏离一切个别价值,市场价值对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不复存在。他指出:“由新李嘉图主义者挑起的这场论战,暴露出市场价值第一种理论的局限性,同时也使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成为唯一合理的发展方向,但令人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40]
笔者认为,进入21世纪以后的这场争论在实质性问题上依然没有什么进展,但对问题的分析深度有所提升。
(三)笔者对这场争论的回应
1.马克思价值量决定理论逻辑一致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机制
笔者认为,马克思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理论,没有两种相互矛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表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是同一种理论在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表述:前一种情形是正常情况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后一种情形是特殊情况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
先来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分析。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但是,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并不都处于平均水平,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形成的?
马克思在分析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时候指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4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还指出:“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价值,也就是按两端之间的大量商品的中等价值来供给的商品,那末,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42]
这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正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下在生产者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决定的,耗费劳动多的生产者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耗费劳动少的生产者将处于有利地位。因此,马克思清楚地解释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机制问题。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析的前提条件
有的经济学者(如陈振羽等)认为,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分析抽象了社会需求因素,即在分析中完全没有考虑社会需求的因素。笔者不完全赞同这种看法。试问一下,没有社会需求,生产者之间如何进行竞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如何形成?难道是生产者们聚集起来计算各自的成本,然后得出一个加权平均数?在这里,笔者之所以说“不完全赞同”,是因为马克思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抽象了社会需求因素,只分析了正常的社会需求这种一般情形以及过大和过小社会需求这两种极端情形,而把具体的需求和供给的相互作用留待讨论市场价格的时候去分析。从前面“问题的提出”中引用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两段话中的第一段话提到的“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以及从前两个自然段引用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到的“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以“通常的需求”作为分析的前提条件的。
有的经济学者(如许精德等)认为,马克思是在需求量等于供给量的条件下讨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的。他们的根据是,马克思说过“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假定供求是一致的”[43]。笔者否定这种看法。试想一下,如果需求量等于供给量,意味着生产者按照不同生产条件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数量正好等于社会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也就是生产者按照不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全部商品都可以卖出去,那么可能是个别价值低的生产者先出售商品,个别价值高的生产者后出售商品,全部商品都可以按照生产者的个别价值出售,这样根本不可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马克思说这句话的意思,是笔者在前面讨论是否完全抽象掉供求关系时所指出的:如果要研究市场价格的实质或者基础,必须对供求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也就是马克思紧跟着这句话所说的,“要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来进行考察”。
还有的经济学者(如孟捷等)认为,马克思关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采用的是均衡的分析方法,关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采用的是非均衡的分析方法,而非均衡是常态。笔者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确实采用了均衡分析方法,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就是例证。显然,只有理解了事物的均衡状态,才能更好地认识事物的非均衡状态。但是,正如笔者在前面的讨论中指出的,马克思关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并不存在所谓供求均衡的前提条件,如果供求均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机制将不复存在。马克思反复讲“通常的需求”这句话,很明确地是指把正常的社会需求作为前提条件,而不是把需求量等于供给量的均衡状态作为前提条件。如果一定要纠缠所谓均衡和非均衡的概念,那么只要不是明显的失衡,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通常的需求”的条件。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正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下由生产者的相互竞争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当不同生产者把耗费不同劳动数量的产品拿到市场出售的时候,只要存在正常社会需求的条件,生产者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竞争的关系,耗费劳动数量越少的生产者就会处在越有利的地位。显然,马克思在商品价值量决定的分析中,把正常的社会需求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前提条件。
(3)异常条件下的价值量决定
再来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笔者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分析与《资本论》第一卷的分析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只是社会需求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正常的社会需求,而是极端的社会需求。在社会需求很强或者很弱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竞争关系发生了变化。在社会需求很强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竞争强度减弱了;在社会需求很弱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竞争强度加强了。这样,最劣或者最优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这不是相互矛盾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这是逻辑一致的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在两类不同的社会需求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差异。
有的经济学者指出,马克思不是自己也说“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吗?笔者认为这又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这样说并不表明马克思有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马克思是伟大的哲学家,思维逻辑十分严谨,怎么可能明知自己有相互矛盾的两种理论而又把它们同时写进《资本论》呢?从这句话的上下文来看,马克思是在分析劳动投在不同的生产部门时说的;从这句话所在的篇章来看,马克思是在准备分析地租的时候说的。因此,需要在特定语境和分析结构中理解“另一种意义”。
按照笔者的理解,“另一种意义”有两种含义:第一,从再生产的角度看,只有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并卖出去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这意味着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商品价值实现以后,体现在之中的劳动时间才能说是必要的。显然,马克思是从价值实现这个角度说的,并没有在正常需求条件下商品价值量随着供求变化而调整的意思。第二,随着对农产品需求的持续性增长,农产品生产价格取决于最劣土地的生产价格,较优土地与最劣土地的生产价格之差形成了级差地租。这就是说,马克思是从社会需求持续增长导致正常社会需求的条件发生变化这个角度来说的,他也没有在正常需求条件下商品价值量随着供求变化而调整的意思。
2.笔者对争论内容的具体回应
(1)笔者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的回应
对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笔者对他们的共同观点或个别观点作出如下回应:
第一,这部分经济学者都认为马克思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笔者在前面已经解释了这个问题:这属于正常条件和异常条件下的价值决定。即便如此,这部分经济学者仍然可能说,不论是正常还是异常条件,不是明摆着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指出的是,经济理论一般都是在正常条件下研究经济问题的,但是任何正常条件都会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还是西方经济学者,都认可在现象形态上存在一个规律: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种商品的需求量随着该商品市场价格的上升而减少。但是,即使偏好、收入等条件不变,在粮食歉收的情况下,粮食的需求量也将随着粮食价格的上升而增加。按照这部分经济学者的逻辑,我们是否可以说,存在两种需求规律,一种规律是价格上升导致需求量的减少,另一种规律是价格上升导致需求量的增加?实际上,任何经济理论的结论都可能有例外情况,不能用例外情况来否定经济理论本身。况且,马克思的所谓第二种价值决定理论还不是例外情况,只是前提条件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第二,这部分经济学者大多用马克思所说的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和市场的需求量的差别来划清他们的看法与供求价值论的界限,但在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没有什么差异。马克思明确地解释了这种差异:“我说的是下面二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是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另一方面是商品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或者说,买者的货币条件或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44]显然,实际需要的商品量是市场需要的商品量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实际需要的商品量的变化一定带来市场需求的变化,但市场需求的变化不完全是由实际需要的商品量的变化带来的。说价值量受实际需要的商品量调节,与说价值量受市场需求的调节没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王永治和王振之认为,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情形。笔者的看法正好与之相反,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反映了一般情况下价值量的决定,而所谓的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反映了特殊情况下价值量的决定。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前面已经作了详细的分析,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第四,张素芳认为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不可截然分割是对的,但是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也不完全等同。当然,张素芳本人并没有这么看,但由于这是争论的核心问题,笔者借这个论点展开分析一下。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凝结成的,但是商品的价值量是因交换过程中的竞争形成的。在社会需求为正常的条件下,可能出现小部分商品没有能够销售出去,它们的价值量得不到实现的问题。这些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与销售出去的商品是同时被投放到市场的同类商品,它们的价值量是同时被决定了的,只是现在没有得到实现,体现在其中的劳动量就被浪费掉了。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即得不到实现的劳动就不是必要的。但不能否认这部分商品的价值量已经决定,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由于这部分商品没有销售出去,必须扣除这部分商品的劳动时间并对销售出去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重新进行计算,买卖双方再重新进行结算。
第五,孟捷认为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局限性,因而应该采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在采用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候,又把马克思提出的异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一般化,认为市场价值随着供求的变化而调整,不仅市场价格由市场价值调节,市场价值还随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如果这样理解,就可以直接采用市场价格分析,没有必要研究受市场价格影响的市场价值。我们知道,马克思之所以提出劳动价值理论,就是要分析隐藏在价格和市场价格背后的实质和基础,力求用价值解释价格和市场价格。另外,孟捷认为,对于斯蒂德曼(I.Steedman)在他所著的《从斯拉法看马克思》中提出的对马克思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分析的批评,只有采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回应。这有点武断了。实际上,经济学界不少学者已经对斯蒂德曼的批评作了回应。当然,这些回应是否正确可以讨论,但用供求决定价值来求解这个问题无异于削足适履。
(2)笔者对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的回应
笔者认可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的基本观点,但对部分学者的论证也存在不同看法。关于马克思价值量决定理论没有全部抽象社会需求的因素,以及没有假定供求一致的问题,笔者已经进行了分析,这里主要论及他们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许多参与争论的经济学者都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价值决定问题,而是价值实现问题。
笔者认为,《资本论》第三卷中被用以证明存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话有两段:一段话是关于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时间的话,这主要是分析价值实现的问题;另一段话是关于需求异常大于或小于供给的话,这明显是分析价值决定的问题。因此,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或者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论证体系中加以解释,或者提出不能代表马克思的思想而需要舍弃,但不能否认马克思分析的就是价值决定问题。
(3)笔者的结论
价值量决定问题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任何经济学者都要尊重逻辑,尊重事实。如果马克思某个经济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就应该从逻辑上弥补这个缺陷。如果马克思某个经济理论不符合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现实情况,就应该根据历史事实去发展这个理论。但是,只要研究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就必须尊重马克思的原意,就必须保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逻辑的一致性。笔者认为,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特殊情形,不是一种独立的价值决定理论。如果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以演绎和发挥,将会破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复合产品生产条件下价值量的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复合产品(joint product),是指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复合产品在现实的经济中是普遍存在的,如畜牧业中羊毛和羊肉的生产、工业中煤气和焦炭的生产等。
1960年,英籍意大利经济学者斯拉法(P.Sraffa)出版了专著《用商品生产商品》,该专著的副标题是“经济理论批判绪论”。斯拉法否定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以劳动价值为基础讨论生产和价格,因此被人们认为是古典经济学的复兴。斯拉法在这部著作中试图解决复合产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斯拉法求解的思路如下:
第一,求出产品的价格。在一个生产过程同时生产两种产品A和B的条件下,一个方程组求不出两个解。这就需要引入第二个并列的生产过程,它按照不同的生产方法因而按照不同的比例生产这两种产品A和B。也可以引入另外两个不同的生产过程,这两个生产过程利用复合产品A和B作为生产资料来生产第三种产品C。只要生产过程的数目等于产品的数目,就可以求出商品的价格。
第二,求出产品价格以后,可以用两种方法还原为劳动量:第一种方法是在增加一个并列的生产过程的情况下,保持一种复合产品如A产量不变而增加另一种复合产品如B的产量,所增加了的劳动量就可以视为所增加的产品B所耗费的劳动量。第二种方法是在增加两个生产过程并且将复合产品A和B作为生产资料生产产品C的情况下,可以改变这两个生产过程使用复合产品A和B作为生产资料的比例来生产产品C,从而间接估算出复合产品A或B的劳动量。[45]
但是,斯拉法的解决方法无法避免一个结果:商品凝结的劳动量有可能是一个负数。斯拉法本人是这样解释的:“这个结论本身并不使人十分惊奇。它所包含的全部意义是,尽管在现实中所有价格都是正数,工资的改变也许会造成一种情形,这种情形的逻辑要求有些价格变成负数。由于这种情形是不能接受的,势必放弃产生这些结果的那些生产方法,把地位让给那些在新的情形下和正数价格一致的其他生产方法。”[46]
斯拉法不专门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而研究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后来在意大利出生的英国经济学者斯蒂德曼利用斯拉法的分析方法来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并于1977年出版了《从斯拉法看马克思》。他在这部著作中证明,在复合产品生产的条件下,价值和剩余价值不一定是正数。斯蒂德曼写道:“我们的结论是,在复合产品生产条件下,当我们采用马克思关于价值可以相加的定义时,正数的剩余价值既不是利润为正数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47]
(二)质疑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经济学者指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以生产单一产品作为前提条件的。在一个生产过程生产一种产品的条件下,产品的价值量可以由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在一个生产过程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的情况下,每一种产品直接和间接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决定。
英国经济学者霍奇森(G.Hodgson)在198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价值与剥削》中指出,如果在一个生产过程中生产两种产品,也许可以计算出凝结在两种产品中的总劳动量,但不可能知道凝结在每一种产品中的劳动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出现问题。他写道:“我们面临困难的选择:或者接受凝结的劳动量是负数的可能性,或者抛弃凝结的劳动量可以相加的原理。我们可能选择完全放弃凝结劳动量的概念。我们没有别的选择。”[48]
加拿大经济学者霍华德(M.C.Howard)在1985年出版的《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指出,如果撇开饲养羊的生产方法,羊的劳动价值可以毫不费劲地计算出来,但羊毛和羊肉各自价值的计算却没那么容易。问题在于如何在两种或多种复合产品之间分配总劳动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又一次出现问题。[49]
在日本出生的英国经济学者森岛通夫(Michio Morishima)在1978年出版了《价值、剥削与增长》。他在这部著作中指出,斯蒂德曼论证的价值或剩余价值负数只是一种没有意义的“数学练习”。森岛通夫证明了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可能是负数。但是,森岛通夫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正:一是将商品的价值量看作由生产它所耗费的最小劳动量决定的,二是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相加而成。[50]
(三)笔者的解法
在分析复合产品价值决定以前,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下述两个问题: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什么?在现象形态上,人们是看不到商品价值的,人们看到的只能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因此,很多经济学者满足于现象形态的描述和计量。在他们看来,只要说明商品的市场价格如何随着该商品需求和供给的变化而变化就可以了。但马克思与这些经济学者的分析方法不同,马克思试图从商品的市场价格中寻找它的基础和本质。因此,马克思从市场价格中发现价格,从价格中发现交换价值,从交换价值中发现价值。马克思抽象出经济事物的本质以后,将经济事物的本质联系起来去寻找经济规律,以便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和阐述经济现象的变化。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相似的。在现实的自然界里,人们看到的只是各种物体的形状、颜色、质地等。当然,人们也可以满足于对物体的描述,但如果这样,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将无法进步。科学家们从物体中发现组成它的分子,从分子中发现组成它的原子,从原子中发现组成它的中子、质子和电子。正是这样,人类才能够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才能够利用这种规律使自然界造福于人类。
第二,对于一个抽象的经济范畴应该如何计量?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复杂的劳动化简为数倍的简单劳动,这一切都是在社会的背后自发形成的。因此,商品的价值量是一个抽象范畴,人们可以利用各种数学分析方法去认识和在数值上接近它,从而去认识这个抽象的经济范畴。显然,生产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可能是负数。斯蒂德曼利用数学分析方法得出价值和剩余价值有可能出现负数的结论,只能说明这种数学分析方法不能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不能说明价值范畴不正确或不存在。森岛通夫利用数学分析方法证明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可能是负数,却要修改在逻辑上正确的劳动价值理论,这样就本末倒置、削足适履了。
利用数学分析方法去认识抽象的经济范畴是经济学常用的研究方法。例如,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地派生出新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期权就是这样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当然,人们在现实的金融市场上看到的只是金融期权的市场价格,但是经济学者们仍然不断地利用各种数学分析方法去认识和接近金融期权的虚拟价值。显然,不能因为在数学分析中得到金融期权的虚拟价值有可能是负数就否定了虚拟价值这个抽象范畴的存在,更不能为了避免金融期权虚拟价值有可能是负数的结论而将金融期权这个范畴变得面目全非。
斯蒂德曼从斯拉法看马克思,笔者则试图从马克思看斯拉法。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来分析,斯拉法求解复合产品劳动价值的方法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斯拉法还原的商品的劳动量是个别生产过程的劳动量,而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显然,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它实际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它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否则用生产效率最低的生产方法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量最大。斯拉法不仅从马克思后退了,甚至从李嘉图后退了。
第二,斯拉法分析的商品生产是抽象掉社会形态的商品生产,人们无从了解这是资本主义萌发时期的简单商品生产,还是资本主义成熟时期的商品生产。斯拉法出版《用商品生产商品》的时候已经是20世纪60年代了,不应该再分析这种虚无缥缈的商品生产。如果斯拉法要复兴古典经济学,他应该从简单商品生产分析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来证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适用于现代经济。
第三,斯拉法用增加其中一种复合产品所要增加的劳动量来测算这种复合产品的劳动量不够严格。在生产资料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增加劳动数量会导致生产资料与劳动的比例发生变化,因此增加的劳动数量并不等于凝结在增加的商品中的劳动数量。正如前面的分析指出的,利用数学分析方法去分析一个抽象范畴是为了认识和接近它,误差肯定是存在的,也是应该允许的。
实际上,复合产品的生产没有改变商品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以及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些客观事实,问题只是如何分解这两种商品的价值。笔者认为,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分解。
方法之一是使用斯拉法求解复合产品价值的思路,但生产过程必须是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过程,而且是在价值为非负的条件下求解。
方法之二是以单一产品价值作为参照。以羊肉和羊毛生产为例,并非所有羊都产羊毛,单一产品肉羊的价值量便成为分割羊肉和羊毛价值的依据。再以焦炭和煤气的生产为例,生产煤气并非一定同时生产焦炭,使用煤气发生炉生产煤气就不会形成焦炭,单一产品煤气的价值量便成为分割煤气和焦炭价值的依据。
方法之三是用正常市场条件下复合产品的市场价格比例来进行价值分解。价值是市场价格的本质,市场价格是价值的现象形态,可以用市场价格比例来发现或接近复合产品的价值比例。
由此可见,复合产品价值量的决定影响不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正确性。
三、在非线性折旧条件下价值量的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认为,从价值增殖的角度分析,总资本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投入生产资料的资本称为不变资本,它在生产过程中将价值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投入劳动力的资本称为可变资本,它不但再生产出劳动力的价值,而且生产出剩余价值。另外,从资本周转的角度分析,不变资本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表现为厂房设备等,它的价值随着损耗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流动资本表现为原料和材料,它的价值是一次性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
马克思还认为,固定资本的损耗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是使用和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损耗。无形损耗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原有的固定资本得以更加便宜地生产出来,或者说更有效率的固定资本的出现使原有固定资本价值贬值的损耗。固定资本转移的价值取决于固定资本价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马克思举例写道:“假定一台机器价值1000镑,并且在1000天里损耗掉。在这种情况下,机器的价值每天有1/1000从机器本身转移到日产品上。”[51]
(二)质疑的意见
部分经济学者指出,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固定资本的折旧是线性的,固定资本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是已知的,商品的价值量有一个确定的数值。但是,如果固定资本的折旧不是线性的,固定资本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是未知的,商品的价值量将无法确定。
英国经济学者斯蒂德曼指出,马克思在讨论固定资本折旧的时候是假定固定资本以线性的方式转移价值,因为每年所转移的价值是相同的。但在实际上,固定资本的折旧是非线性的,如果按照马克思固定资本线性折旧的假定来分析商品的价值将出现错误的结论。接着,斯蒂德曼举了一个数字例子说明,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如果机器设备的效率递增,也就是年折旧额减少,那么根据马克思固定资本线性折旧的假定来分析将得到没有意义的结论。[52]
英国经济学者森岛通夫也指出,在固定资本折旧问题上,马克思使用的方法与新古典学派使用的方法是相似的,固定资本的寿命可以看作一个既定的事实。但是,一旦舍弃这个不合理的假定,即固定资本的寿命是可变的,这种计算方法就将不适用。接着,森岛通夫列举了新古典学派计算固定资本折旧方法的弊病:第一,新古典学派假定折旧表列是既定的,它无法辨别经济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资本品的损耗。第二,新古典学派的计算方法不能解决资本存量的年限合成问题。例如,假定某资本品可以延续3年,该资本品在第二、第三年开始时候的存量相当于原资本品的2/3和1/3。这样,如果有两个厂商,一个厂商使用3单位只有1年寿命的资本品进行生产,另一个厂商使用1单位还有3年寿命的资本品进行生产,那么按照新古典学派的理解,这两个厂商资本品的数量是相同的。但实际上,前一个厂商资本品的生产能力远高于后一个厂商资本品的生产能力。第三,新古典学派的计算方法不能反映固定资本事前可流动和事后不可流动的特性,这里所谓的流动是指固定资本的搬迁。[53]
加拿大经济学者霍华德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指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最现代化的阶段称为机械化阶段,而耐久性是机械的普遍特点,它比原材料和工资品存量要延续更长的时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无法处理固定资本的问题。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一台新机器(或建筑)的劳动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任何其他商品并无不同,然而使用过的机器却是另一回事。”[54]
既然固定资本的折旧是非线性的,那么如何估算固定资本的折旧额呢?部分经济学者推崇美国数学家诺伊曼(J.V.Neumann)于1930年提出的、把使用过的固定资本看作复合产品的计算方法。
森岛通夫曾经介绍了诺伊曼的这种计算方法:诺伊曼以1周的时间为单位,将各种资本品的寿命统一化为若干个单位。另外,他将1周作为一个基本过程,将一个生产过程分解为若干个基本过程。每一个基本过程,都是使用各种生产要素,把上一个基本过程生产的中间产品转变为下一个基本过程的中间产品。这样,就可以将资本品的折旧过程和产品的生产过程结合起来:在生产产品的每一个基本过程开始的时候,资本品作为生产手段出现在投入一方;在结束的时候,使用过的资本品作为副产品出现在产出一方。当产品经过一系列基本过程成为最终制成品的时候,资本品反复作为投入和产出直至报废。这样,不管资本品以什么方式折旧,它在某一个基本过程的折旧额,等于这个基本过程结束时作为副产品的价值与这个基本过程开始时作为投入品的价值之差。[55]
斯蒂德曼指出,如果利用诺伊曼的计算方法,可以很容易解决马克思不能解决的固定资本非线性折旧的问题。接着,他用一个例子证明按照马克思固定资本线性折旧的假定将得出错误结论,但采用诺伊曼的计算方法,由于机器效率递增,折旧费成为负数,从而得出了正确的结果。斯蒂德曼写道:“这个例子足以证明马克思关于线性折旧的假定一般来说是不正确的。在机器效率递增的情况下,价值折旧可能是负数。”[56]
森岛通夫还指出,诺伊曼的计算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不同新旧资本品的价值差别,还可以解决不同地点资本品的不同之处。例如,在生产产品的一系列基本过程中加进运输过程,让新资本品的运输成本低于已安装的资本品的运输成本,不同地点的资本品的差别就表现出来了。这样,事前完全可流动和事后完全不可流动成为其中两种极端情形。前者表示资本品的运输成本为零,后者表示资本品的运输成本为无限。[57]
接着,森岛通夫写道:“让我们假定马克思不是出生在1818年而是1920年,他最初接触经济学不是在1843年而是1945年,当马克思遇到这个难题时他会作出什么反应呢?……我们相信可以这样说,如果他选择从经济学内在关系进行研究的话,现代经济学某些东西可能会感染他。他可能被利昂惕夫的投入—产出体系和诺伊曼的稳定增长模型所吸引。……同样可以设想,马克思会很有兴趣地按照诺伊曼描述的生产过程和资本存量年限结构的方法,去重新阐述劳动价值理论,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建立他的剥削理论。”[58]
(三)笔者的回应
在回应这些经济学者的看法和探讨非线性折旧条件下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以前,笔者认为需要明确下面两个问题:第一,马克思认为固定资本折旧一定是线性的吗?第二,固定资本以非线性的方式折旧损害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吗?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首先是不断实行的改良,这会相对地减低现有机器、工厂设备等等的使用价值,从而减低它们的价值。这个过程,特别是在采用新机器的初期,具有强烈的作用,那时机器尚未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因而在它还没有来得及把它的价值再生产出来以前,就不断变得陈旧了。……当机器、建筑设备、一般固定资本达到一定成熟程度,至少它们的基本结构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时,由于这些固定资本再生产方法上的改进,类似的贬值现象也会出现。”[59]马克思的话表明,处在不同成熟时期的固定资本,由于受到生产方法改进的影响,其无形损耗是不同的。因此,马克思的“固定资本线性折旧”只是为简单起见所作的假定。
即使固定资本线性折旧只是马克思为简单起见所作的假定,这个假定也是符合现实经济情况的。长期以来,企业在计算折旧的时候,就是按照线性折旧的计算方法来提取折旧费的。政府在制定税法的时候,也是按照线性折旧的方法来计算折旧的。例如,在1954年以前,美国税法规定按照线性折旧法(straight-line depreciation)即按照使用寿命均摊提取折旧费。1954年,美国举行税法改革,规定了两种折旧方法——一是历年数字综合折旧法(sum-of-the-years-digits depreciation),二是双重下降差额折旧法(double-decline balance depreciation),允许在使用固定资本的初期提取更高的折旧费。
当然,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固定资本的折旧是非线性的,经济学家们通过固定资本折旧现象去估算固定资本的实际折旧额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显然,不论人们认为固定资本的折旧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固定资本的价值都是按照它的损耗转移到商品中去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思想所在。人们采用各种数学分析方法只是试图去认识或从数值上逼近实际的固定资本损耗。
诺伊曼关于固定资本非线性折旧的计算方法是可行的,但这种计算方法的思想不是诺伊曼首创的。1818年,英国经济学者托伦斯(R.Torrens)在题为《对李嘉图先生交换价值学说的批评》的论文中就提出了这种思想。[60]李嘉图和马尔萨斯(T.R.Malthus)赞同这种分析方法,[61][62]马克思也赞同这种分析方法。
马克思指出:“我们已经知道,由劳动资料构成的那部分被使用的不变资本只是把自己价值的一部分转给产品,而其余的部分仍然保留在原来的存在形式中。既然这后一部分在价值形成中不起任何作用,在这里就可以把它抽去。即使把它计算进去,也不会引起任何改变。假定c=410镑,由原料312镑、辅助材料44镑和在过程中磨损的机器54镑组成,而实际使用的机器的价值是1054镑。我们只把机器因执行职能而失掉的并因而转给产品的54镑价值,算作为生产产品价值而预付的价值。如果我们把仍然保留在原来形式(如蒸汽机等等)中的1000镑计算进去,就必须在预付价值和产品价值这两边都加上1000镑。这样,一边就是1500镑,另一边就是1590镑。差额或剩余价值仍然是90镑。因此,凡从上下文联系中得不出相反意思的地方,我们谈到为生产价值而预付的不变资本时,总只是指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根据这样的假定,我们再回头来谈C=c+v这个公式。”在这里,马克思还引用了马尔萨斯的话:“如果我们把所使用的固定资本的价值算作预付资本的一部分,我们就必须在年终时把这种资本的残余价值算作年收入的一部分。”[63]
(四)笔者的解法
为简单起见,下面举例说明把固定资本看作复合产品估算固定资本年折旧额的分析方法。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假定煤炭工人使用挖煤机开采煤炭,挖煤机的寿命是两年,价值是C;第一年煤炭工人耗费L1单位劳动时间操作一台新挖煤机开采了X吨煤矿;第二年煤炭工人耗费L2单位劳动时间操作一台使用了一年的挖煤机开采了Y吨煤炭;设煤炭价值是V,使用了一年的挖煤机的价值是C1,那么可列方程组:
在这个方程组里,第一、第二年投入的劳动时间L1、L2是已知的,第一、第二年生产出来的煤炭产量X、Y是已知的,煤炭的价值V是未知的,使用了一年的挖煤机的价值C1是未知的,两个方程求解两个未知数。得到C1以后,C-C1就是挖煤机第一年的折旧额,C1就是挖煤机第二年的折旧额。
上面的分析可以扩展到固定资本寿命为t年的情形。如果固定资本的寿命是t年,将有t个方程和t个未知数,t个未知数包括t-1个使用了1~t-1年的固定资本价值和1个产品价值。上面的分析还可以扩展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情形。为简单起见,假定不变资本全部为固定资本,如果将上面两个方程组中的劳动投入量L分解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简单商品生产的情形就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情形。
在分析了非线性折旧条件下固定资本折旧额如何估算以后,笔者现在可以回应斯蒂德曼的看法了。斯蒂德曼认为,在固定资本效率递增的条件下,旧固定资本比新固定资本具有更高的价值,固定资本折旧额成为负数,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在这里,斯蒂德曼把固定资本的效率和价值混为一谈了。固定资本的价值在投入生产过程时就决定了,它的价值将随着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固定资本效率递增意味着它的运转和磨合逐渐到达最佳的时期,即使不考虑无形损耗,它的有形损耗充其量接近于零,但不可能是负数。
当然,固定资本的增值并非不可能,但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假定在短期内固定资本不能生产出来,资本家对现有固定资本形成垄断,劣等生产条件就会成为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固定资本就将发生增殖。马克思指出:“至于不变资本的另一部分,即机器和一般固定资本,那末,这方面发生的增值,特别是和建筑物、土地等等有关的增值,离开地租学说是无法阐明的,因而不是这里应当讨论的问题。”[64]
另外,笔者现在也可以回应森岛通夫的看法了。森岛通夫认为固定资本线性折旧假定有3个弊病:第一个弊病是所谓既定的折旧表列不可取的问题。这个问题笔者在前面已经澄清和解决了,马克思并不认为固定资本的折旧一定是线性的,而且在非线性折旧条件下固定资本的折旧额是可以估算的。第二个弊病是固定资本年限合成的问题。在这里,森岛通夫同样将固定资本的效率和价值混为一谈了。3台还有1年期限的设备和1台还有3年期限的设备的真实价值是不同的,即使它们的真实价值相同,它们的效率也未必是相同的,况且3台旧设备和1台新设备的效率还与配备多少工人有关。第三个弊病是固定资本事前可流动性和事后不可流动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固定资本是否线性折旧没有关系。另外,固定资本事后不可流动对于不同的固定资本来说是不同的,而且不一定是运输成本的问题。例如,炼钢的高炉是不可拆卸的,这不是运输成本的问题,而是高炉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应该指出,固定资本如何折旧的分析是有意义的。但是,在现实的经济实践中,固定资本从来都不是按照它的实际损耗折旧的,固定资本几乎不会使用到它完全损耗完毕的时候。在竞争的压力下,商品生产者不得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需要不断地更新机器设备。一台机器设备从损耗的角度来看可以使用很多年,但往往在它的寿命结束前就已经被更新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固定资本非线性折旧并不能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非线性折旧条件下的固定资本折旧额是可以估算的。
四、复杂劳动化简倍数的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的经济里,各个生产部门劳动者受教育与培训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劳动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决定的,那么以什么性质的劳动作为标准和单位呢?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65]
在马克思以后,部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试图从两个方向去求解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一个方向是从劳动者工资差异的角度分析,将工资的差异视为劳动质量的差异,从而可以求出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另一个方向是从劳动者接受培训费用的角度分析,复杂劳动可以看作简单劳动接受一定的培训以后形成的,通过计算接受培训的费用就可以求出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奥地利经济学者希法亭(R.Hilferding)是后一种方法的倡导者,英国经济学者罗松(B.Rowthorn)对这种方法曾给予高度评价。[66]
(二)质疑的意见
但是,部分经济学者对这样的方法提出批评,他们认为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在缺陷,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
英国经济学者布洛格(M.Blaug)指出,复杂劳动的化简存在三个困难:第一,如果将复杂劳动看作数倍的简单劳动,这个倍数应该是纯粹技术上的转换系数,而不能简单归结为不同类型劳动的收入差别。价值或价格在逻辑上先于工资,反过来用工资解释价值或价格是不合理的。第二,如果劳动的差别仅仅是指技能上的差别,那么复杂劳动的化简没有问题。但是,劳动的差别不仅仅是技能的差别,还有自然能力和家庭影响的差别。第三,不论是在同一个产业还是在不同的产业里,各种工作不仅存在金钱的差别,还存在非金钱的差别。劳动者不可能对某项工作的看法都相同,这将对工资的高低产生影响。在这里,布洛格所说的金钱的差别主要是指劳动报酬的差别,非金钱的差别主要是指社会地位、工作环境和风险大小的差别。
接着,布洛格发表了他的评论:关于第一个困难,马克思暗示熟练劳动应该等于不熟练劳动加上培训不熟练劳动所花费的劳动,再加上不熟练劳动由于接受培训不能工作而失去的产量中所包含的劳动,这个化简过程是在社会背后进行的。但是,在实物形态上而不是在货币形态上将熟练劳动化简为不熟练劳动的社会过程是什么?为什么资本家和劳动者会关心按照劳动时间计算的价值?关于第二个困难,马克思主义者将自然能力的差别当作劳动价值理论的例外情况来处理,认为这种差别在大多数产业中并不显著,而且会随着机械化的发展而逐渐消失。但是,人力资本研究表明,自然能力差别对工资差别的影响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关于第三个困难,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劳动者对工作的金钱和非金钱的差异有不同的偏好,但是他们假定劳动的供给有无限的弹性,用产业后备军来回避这个问题。这无异于为避免碰上意大利墨西拿海峡的岩礁而落入对面的大漩涡。[67]
森岛通夫认为,复杂劳动化简的分析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是相互矛盾的。森岛通夫假设有h种商品和n+1类劳动,其中第n+1种劳动是标准的不熟练劳动,每生产一种商品或再生产一种劳动都要耗费一定数量的商品和劳动,然后利用矩阵分析方法求解熟练劳动化简为不熟练劳动的倍数。这意味着熟练劳动可以按照培养他们所耗费的劳动量来进行化简。但是,森岛通夫马上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复杂劳动转换为简单劳动的比率与工资的比率成正比,否则就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相矛盾。森岛通夫写道:“一旦考虑异类劳动,除非不同种类的劳动可以按照他们工资率的比例来化简为同类的抽象人类劳动,否则就会发现价值理论与马克思关于全社会剥削率相等的规律相矛盾。……没有什么简易的方法可以摆脱这个困境。我们的解决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接受的,即建立没有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经济学。”[68]
英国经济学者斯蒂德曼指出,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分析是多余的。他利用矩阵分析证明,在实物投入、实物工资、实物产量为一定的条件下,利用不同类型的劳动可以直接求解利润率。斯蒂德曼写道:“不管什么理由,异类劳动的存在既没有给利润率的决定,也没有给剩余劳动的分析带来实质性问题。在每一个例子中,‘化简’的过程是完全多余的。”[69]
(三)笔者的回应
布洛格、斯蒂德曼和森岛通夫的看法不但具有代表性,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森岛通夫试图证明,复杂劳动不可能按照将简单劳动培训成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化简,否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与剩余价值理论相矛盾。因此,唯一的出路似乎是按照不同类型劳动的工资差别来进行化简。但是,布洛格证明,工资差别不仅取决于劳动熟练程度的差别,还取决于自然能力等因素的差别,所以不能用工资差别来计算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这样,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似乎无法进行。斯蒂德曼则证明,不需要进行劳动化简也能够计算工资、利润和价格,劳动化简是多余的。
笔者对布洛格的质疑回应如下:劳动化简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理论以后,才研究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再研究劳动者的工资问题。正如马克思在论证劳动化简过程的时候在附注中指出的:“读者应当注意,这里指的不是工人得到的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或价值,而是指工人的一个工作日物化成的商品价值。在我们叙述的这个阶段,工资这个范畴根本还不存在。”[70]因此,劳动化简在逻辑上先于工资差别分析,劳动化简并不是要说明工资差别问题,而是要说明商品价值量决定的问题。
当然,劳动化简的分析与工资差别的分析也存在联系。尽管劳动化简的分析不是研究工资差别的问题,但工资差别成为劳动化简的一种现象形态。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现实经济的工资还受到市场影响。除了劳动质量不同造成的工资差异以外,还存在受市场因素影响的工资差异,如人们不愿意从事某些社会地位低和劳动强度大的职业造成该职业工资较高的情况,或者某些职业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造成的工资较高的情况。但是这些情况只在某些职业上存在,从整个劳动力市场来看,劳动质量的差异无疑是造成工资差异的最主要的因素。
另外,劳动者的自然能力确实存在差异,但是劳动者天生的自然能力的差异并不是很大,天才只是个案。如果选择一个很大的劳动者群体进行研究,劳动者自然能力的差异就更小了。例如,如果选择一群接受过中学教育的劳动者来分析他们的工资水平,不排除其中某些劳动者由于具有特异功能而获得高工资,但是这样的劳动者又有多少呢?一些经济学者总是用这样的小概率事件来做文章,难道他们不知道,任何公认的经济学原理都可以找到例外情况吗?很显然,经济学研究的是一般的和正常的情况。
确实,劳动化简在逻辑上先于工资的形成。劳动化简是在市场背后进行的,是一个抽象的涉及本质的范畴。工资的差异是在市场上形成的,是一个现实的涉及现象形态的范畴。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质量相差多少是看不见的,不同劳动者的工资相差多少是看得见的。尽管工资差别不是单纯由劳动质量差别造成的,但是既然劳动质量的差别是工资差别的重要原因,为什么不可以从工资差别估算劳动质量的差别呢?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工资差别范畴在逻辑上先于劳动化简范畴,也不意味着要用工资差别范畴来解释劳动化简范畴,只是意味着如何寻找一种估算方法,能够从现象形态入手,从数值上接近本质上的劳动质量的差别。
另外,森岛通夫认为,没有理由认为劳动化简倍数与工资差别成比例,所以剩余价值率不可能保持一致,还可能出现负数,劳动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发生矛盾。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剩余价值率保持一致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前提吗?确实,马克思在讨论剩余价值的时候,经常假定各个生产部门剩余价值率相等,但这只是为了讨论问题方便起见,而不是剩余价值理论得以成立的前提。剩余价值率不同只是表示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程度不同,而剩余价值的绝对值依然是存在的。至于剩余价值率可能出现负数的推论,在逻辑上更是荒唐。如果劳动化简倍数与工资差别不成比例,难道资本家反而被工人剥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仅生产出可变资本的价值,还生产出剩余价值,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前提。另外,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劳动质量差别是工资差别的重要原因,但不是工资差别的全部原因,劳动化简倍数与工资差别成比例这个前提没有意义。
还有,斯蒂德曼提出,不必进行劳动化简就可以计算出利润率,劳动化简分析是多余的。这里又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劳动化简仅仅是要说明利润率为正数吗?当然,如果仅仅是要证明剩余劳动的存在,只要像斯蒂德曼那样,将实物工资生产所需耗费的劳动与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这类劳动相比较就可以了,不必进行劳动的化简。如果仅仅要证明利润率为正数,也只要像斯蒂德曼那样,将商品的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相比较就可以了,也不必进行劳动的化简。显然,没有剩余劳动和利润,怎么会有资本主义生产?但是,马克思提出劳动化简问题是要研究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的质量是不同的,不同质量的劳动数量是不可能简单相加的。如果不把不同质量的劳动还原为不同数量的同一种质量的劳动,如何分析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不是描述诸如利润等现象形态,而是要寻找出诸如利润等现象形态的本质,以更深刻地说明诸如利润等现象形态。
应该指出,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之所以可以与一个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生产的商品相交换,正是因为市场存在一种统一劳动质量的度量单位。如果前者与后者耗费的劳动时间相同,但1单位前者生产的商品可以交换若干单位后者生产的商品,这本身也说明市场认可前者的劳动是后者的若干倍,即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一切都是由社会过程决定的,都是由生产者异己的力量在支配着。尽管人们事先无法算出1单位复杂劳动能够交换多少单位简单劳动,但在市场上1单位复杂劳动能真真切切地交换到若干单位的简单劳动。
(四)笔者的求解
如果人们一定要估算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形去估算复杂劳动化简的倍数:
第一种情形是简单商品生产。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可以从交换价值发现复杂劳动化简倍数。假定某生产者A从事复杂劳动,他耗费价值为Ca的生产资料,从事La单位时间的劳动,生产出价值为Va的商品;某生产者B从事简单劳动,他耗费价值为Cb的生产资料,从事Lb单位时间的劳动,生产出总价值为Vb的商品。在这里,Ca、Cb、La、Lb、Va、Vb都是在生产过程以及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都是已知的。设生产者B的劳动为标准的简单劳动,通过两个生产者生产的交换价值可以估算出生产者A复杂劳动化简的倍数。
对于生产者A来说,由于Ca是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的,Va-Ca是劳动者A投入La单位劳动时间创造的,(Va-Ca)/La是劳动者A每单位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同样,Vb-Cb是劳动者B投入Lb单位劳动时间创造的,(Vb-Cb)/Lb是劳动者B每单位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由于劳动者A从事复杂劳动,(Va-Ca)/La>(Vb-Cb)/Lb。设劳动者A单位劳动时间相当于劳动者B单位劳动时间的倍数是x,利用式(2-3)便可以得到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倍数:
从逻辑上看,复杂劳动的化简先于交换价值的形成。但是,上面的分析不是用交换价值去说明复杂劳动的化简,而是从交换价值这个现象形态入手,来发现在逻辑上先于它并且隐藏在它后面的复杂劳动的化简。
第二种情形是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里,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利用不同职业的工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复杂劳动化简的倍数。
以美国为例,美国劳工部统计局提供了不同职业群体的收入状况,笔者选取了2017年生产类职业全职工人周工资中位数的情况,来分析复杂劳动化简为简单劳动的问题。所谓中位数是指有50%的人的工资超过这个水平,有50%的人的工资低于这个水平。
从表2-1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同类型生产工人周工资中位数的差别主要体现了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如果把洗衣工人的劳动看作简单劳动并取作1.00,那么根据各类工人周工资中位数可以得到劳动化简的倍数。当然,复杂劳动的化简在逻辑上先于工资,这个劳动化简是在劳动者背后的市场过程中进行的。上面的分析主要是从工资这个现象形态入手,来发现在逻辑上先于它并且隐藏在市场背后的复杂劳动的化简过程。
表2-1 2017年美国生产工人周工资中位数
资料来源: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Weekly Earnings,December 2017,https://www.bls.gov.
由此可见,复杂劳动化简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可以利用现象形态的数据去认识或者从数值上去接近复杂劳动化简的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