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守与创新:中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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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研究的目的,即对这项研究预想实现的研究目标和结果。意义有多种解释,就本书而言,其意义在于这项研究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笔者之所以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放在一起,主要基于两者之间具有的关联性。

在军事法学的研究总结中,有研究者认为仅1978—2009年的30余年,军事法学已经取得了至少六方面的成就:第一,对军事法学的基本范畴作了厘定;第二,军事法基础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步;第三,初步构建起军事法学的学科体系;第四,对部门军事法进行分化;第五,推动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第六,外国军事法和战争法研究取得突出成绩。[1]这一总结客观反映了中国军事法学在十几年前的发展状况。仅从理论建构而言,军事法学已经取得了足以支撑一个学科的理论内容和深度。就发展形势来看,随着越来越多地方院校的加入,未来军事法学显然不缺少发展的“软硬件”。但是,在理论“喧闹繁华”的背后和研究者透视的目光下也能看到对这一理论体系冷静与严肃的评价:“基础理论薄弱”“借用、移植、复制现象严重”“体系有待整合”“理论逻辑性不强”“研究方法单一”“学术争鸣氛围不够”等。所以,军事法的理论应提升到何层次?这一看似宏大的理论体系具体应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理论状态?这一理论状态是如何实现的?其研究立场、分析角度、依据的理论、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如何?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乃是本书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在。

第一,本书以专题形式,系统梳理了军事法学理论的产生与演进过程,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我国军事法学是一门发展了多年的法学学科,其理论不仅分门别类、条分缕析,而且层层叠叠、左右勾连。但到目前为止,笔者很难检索到全面而系统论述军事法学理论发展过程的论著,所以,对这一学科的发展历程加以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种研究及其表现在形式上类似于学术综述,只不过这种综述是围绕着具体问题展开的。

第二,借助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在具体研究资料使用方面,基本上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总结。陈平原教授曾说:“所谓学术史研究,说简单点,不外‘辨章学术,考镜源流’。通过评判高下,叙述师承、剖析潮流,让后学了解一代学术发展的脉络与走向,鼓励和引导其尽快进入某一学术传统,免去许多暗中探索的功夫——此乃学术史的基本用功。”[2]学术史是学术,表现在一种研究方法上,有着独特的价值,将这种研究方法引入军事法学理论的分析是一种创新的尝试。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军事法学理论,其理论、观点的产生都基于一定的时代背景。虽然这种说法本身可能会因为这一学科理论存在的时间性问题而受到质疑,毕竟因为分析的时段中包含当下,所以,有些理论、观点在如今仍在坚守并使用,这也为分析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邓正来先生曾在“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中指出:“年轻学者,一如任何学者一样,都没有能力使自己完全摆脱生成他们、成就他们的这种学术体制和这个时代,正如理性不可能完全脱离其生成条件而对这些条件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批判一般。”本书在具体梳理资料方面,基本按照理论产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总结;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上,分析其在历时性上的固守与变化;在具体理论细节上,实现相对实证性的认知。笔者只在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内展开军事法学相关理论和观点的梳理及辨流,尽量避免评价,即通过实证性的物化理论和观点实现证明。

第三,通过主要理论的专题性梳理和创新研究手法的引入,基本实现了对军事法学理论发展的认知。改革开放以来,就部门法学理论建构而言,主要借鉴西方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但就军事法学这个学科来说,则显得有些“畏缩不前”。法的地方性特征在中国军事法这个领域内体现得极为明显,这也决定了中国军事法理论与西方军事法理论之间互相借鉴的有限性,当然这也更多地表述为中国军事法理论学习、借鉴西方军事法理论的前提性缺失。中国军事法这种独特的境遇,再加上1987年军事法学被确定为法学的一个二级学科而对理论的客观需求,直接导致了其在智识资源选择上的现实性和有限性,即在自身独特性认识不够、研究不足、国外理论借鉴受限的情况下,只能更多地侧重于对“法”的一般理论的借鉴。也就是说,作为法学之下的一个学科,军事法学实现与一般法学理论的共享,事实上也成为最有效的方法。所谓固守,主要表现为对一般法学理论的固守,具体表现为通过借用、复制或移植一般法学理论来形构军事法学的理论体系。在这种现实境遇下,无论是基于这一理论体系自身建构的反思,还是对这一理论体系面向实践的体察,军事法理论对创新性的需求都已经转化为其继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固守与创新”能够反映出军事法学理论形构的特点,虽然或许只是一个判断或论断,但经过专题形式以及学术史的方法展开的研究过程,最终可使这一论断得以证实。

二、文献综述

本书按照文献的综述类、综合类以及专门类分别阐述。综述类的文献主要倾向于针对军事法学的整体理论架构或者状态进行研究的文献;综合类的文献主要是指其内容能够涵盖军事法学理论的众多具体知识点,并体现军事法学理论体系性、学科性特点,此类文献以教材类为主;专门性文献主要是指那些研究主题仅涉及军事法学理论的某一特定专题的问题,例如军事立法、军事司法以及军事法的部门法等。

(一)综述类文献综述

2014年出版的《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第二版)对本书提供了指引。该书分为两编:第一编介绍了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历年研究概况。以年份划分,记录了1987—2012年中国军事法学的研究情况。每年记述的内容中都有一定的体系,包括概述、事件及专题理论研究情况等。以“2012年军事法学研究概况和主要观点综述”为例,其体例分为:概述、年内举办的理论研讨会情况及相应各专题的研究概况,包括军地协同推进军事法学研究的路径与方法、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制度建设问题研究、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路径、军事法规的立法形态与控制的法理问题、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建设问题研究、军队指挥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体系问题研究、海上军事行动法律问题研究、军队撤侨行动的法律保障、作战行为法问题研究以及武警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及特点、武警部队遂行反恐怖行动的法律依据和主体、军队保卫工作学的学科体系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研究、国防知识产权的内涵和权益归属及利益分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等。[3]这些年度性的发展概况记录,对本书来说有两个重要价值:一是资料指引价值。通过这些年度记录,方便检索研究资料。二是理论指引价值。又可分为两个方向:①横向而言,了解军事法学在年度发展中的主要关照及研究范围;②纵向而言,把握军事法学专题问题的呈现态势、专题理论的发展变化、具体观点的前后承继。

该书第二编为中国军事法学学术论文选,主要遴选了关于中国军事法学的10篇论文。其中,第一篇《关于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与思考》,分为七部分:①介绍新中国早期的军事法学研究情况;②介绍我国军事法学的孕育和创立时期;③介绍我国军事法学的全面发展时期;④介绍21世纪前10年的军事法学研究;⑤总结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经验与启示;⑥反思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问题与不足;⑦展望我国军事法学的未来前景。七个部分基本上是对中国军事法学的全景式扫描,而且重点突出、观点鲜明。

除了张建田教授的年度综述之外,以原西安政治学院陈耿教授为主的研究力量,自2002年开始,对军事法学的发展进行连续性的年度综述。这些综述以年度为单位,分门别类地记录和介绍了军事法学发展中的事件和成果,为军事法学研究的持续推进提供了指引并奠定了基础。

1999年有数篇论文系统性地回顾了军事法学的发展。张建田的《我国军事法学的创立与发展》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该文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军事法学的创立与发展走了一条从无到有的道路。20世纪80年代我国军事法学创立时期,军事法学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法学家们的关注,军事法学的创立与研究的呼声渐高,军事法学研究得到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重视。90年代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军事法学研究的组织性、开拓性、整体性、实用性、多样性表现突出;21世纪,军事法学需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扩大研究视野、军内外专家配合协作、更新研究方法和手段,并不断壮大研究队伍。张山新、赵晓冬和田胜利合写的《军事法学研究15年》发表于《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该文将军事法学15年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1984—1990年是军事法学研究的创立阶段,其成就表现为:提出了军事法学、成立了学术组织和研究团体、出版了一批专著和教材、开辟了军事法学研究园地、介绍并翻译了国外军事法和军事法学资料、召开学术研讨会、清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军事法律法规、发表了一些专业论文;从1991年开始,军事法学进入深入发展阶段,表现为:依法治军取得显著成绩、基础理论研究逐步深入、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组织得到加强以及军事法学教育得到正规化发展等。俞正山的《创新:21世纪初期的中国军事法学》一文则从创新的理论基础、社会需求、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对中国军事法学在21世纪的发展提出了期望,指出了研究方向。

与此前论著皆出于军内研究者不同,《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发表的《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则出自地方研究者之手(发表此文时,作者张少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副编审)。按作者所言,鉴于“军事法学与普通法学的各学科之间若隐若现地存在着一种隔膜”,因此,此篇论文本意在于“媒介军事法学与普通法学”“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军事法学并关心它的发展”。此文“从法学大家庭的立场出发,简单介绍军事法学发展历程和主要学术观点,着重分析该学科现状及与普通法学科的关系,并对军事法学的发展进行简单的预测”。尽管该文提出的一些观点引起争议,但就《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学术价值而言,在军事法学理论研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中国军事法学的新进展》(2007年)、《自觉中追求自治——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军事法学》(2008年)、《中国军事法学30年》(2009年)三篇论文的作者皆为陈耿教授。鉴于论文内容大致相同,故笔者仅介绍《自觉中追求自治——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军事法学》一文。该文回顾了中国军事法学的发展历程,将其分为学术准备、学科创立、深入发展和逐渐成熟阶段,并总结了30年来军事法学的主要研究成果:厘定了军事法学的基本范畴;奠定了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探索了军事法学的学科体系;细化了部门军事法的研究;推动了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拓展了外国军事法和国际军事法的视野;等等。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军事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即学科体系日趋合理、部门法研究进一步细化、研究方法更为科学以及学术交流更趋广泛等。这些内容既总结了30年来中国军事法学的发展历程和成果,又凸显了军事法学在学术自觉中良好的学术自治发展趋势。

此外,杨蕾以采访形式刊发的《春华秋实,任重道远:军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访军事法学专家陈耿教授》《老骥伏枥,志在军事法学——访军事法学专家田龙海教授》《中国军事法学发展,路在何方——访军事法学家周健教授》三篇访问录以及李佑标的《军事法学研究六十年回顾》等综述类论文,由于被采访者或者作者本人基本上既是中国军事法学发展的见证者,又是这一学科理论的创立者和建设者,所以,他们既有亲身经历,也有理论思考;既有建构,也有反思;既有回顾,也有展望。理论上的真知灼见、思想上的深邃悠远、感情上的忠诚炽烈,让人深切感受到老一辈学人对这一学科的赤诚与热爱。

(二)综合类文献综述

我国翻译出版的第一本军事法学著作是苏联学者的《军事法学》,原书1984年在苏联出版,1987年被翻译引介到我国。张少瑜在《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中将该书归类为教材,并认为其体系结构和观点对我国军事法学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观点上。例如,该书以宪法为军事法的基本依据,对军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渊源、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对我国军事法理论的研究产生了直接影响。此外,该文还认为《军事法学》译著中的一些理论及其研究思路通过张建田等人的著述进入中国法学界,渐成主流。1988年,由张建田、钟伟钧、钱寿根编著的《中国军事法学》一书,被称为我国军事法学的第一部著作。该教材采用总论和分论结构,在内容上对军事法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初步勾画出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结构体系,这种体系结构也为我国后来的军事法学著作所接受。虽然书中有些概念、观点乃至体例还很不完善,带有浓厚的教材味道,复制“军制”“法学”痕迹较为明显,内容及其论述也缺乏应有的厚度,[4]但作为填补空白之作,其为军事法学学科的建立提供了评判的基础。

1990年,由夏勇、汪保康合著的《军事法学》,以及由莫毅强、钱寿根、陈航主编的《军事法概论》代表了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起步阶段的成就。《军事法学》一书侧重军事法总论概述,研究内容涉及军事法学学科概述、军事法的产生及历史沿革、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军事法律关系、军事法律行为、军事法律责任、军事法律的效力范围、军事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军事法制问题。正如该书“序”中所言,其体例结构、范畴和观点存在一些探索的痕迹,值得商榷和有待完善,但这些并不影响对该书的肯定。《军事法概论》分为上下两编:军事法总论和分论,共26章。上编集中阐述了军事法的基本理论;下编回答了依法治军、实现军队现代化管理实践的诸多法律问题,既论述了已颁布的军事法律,也为制定颁布新的军事法律提供了法理分析。

199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军事法学教程》总结了军事法学理论的阶段性发展成果。此书分为导论、总论和分论三个部分。总论主要包括:军事法学作为学科的知识概述,军事法概念和特征、本质和作用,历史发展,基本原则,军事法律关系,军事法的形式和体系,军事立法等内容;分论则具体罗列了军事法的部门体系。1994年出版的《军事法学》一书也分为三个部分。该书为国家社科课题,集中了当时西安政治学院的研究力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军事法体系扩至最大范围。

1996年,军事法学研究会编写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书中分专题由不同研究者主笔撰写,其中对军事法制基础理论、军事立法、军事司法以及军事法学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有关体例和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99年出版的《军事法制教程》是军事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教材,其最大的特点是从军事法制角度来研究军事法。

周健教授于2000年出版的《军事法论纲》是关于军事法的专著(该书主要思想在其后出版的《军事法原理》一书中也得到坚持)。“核心军事法”这一概念即出自此书。作者认为以往学界把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较为笼统地界定为“军事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但对这些关系并没有进一步的区分和深入研究,也没有阐明它们与军事法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造成军事法概念过于宽泛,缺乏重点。作者紧紧把握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提出武装力量建设是国防建设的主体和核心,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法调整对象的重点和核心,并就此提出“核心军事法”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军事法的构成做了进一步的划分,将军事法限定在一个相对固定的范围内,为科学构建军事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2001年出版的由张山新教授主编的《军事法学》,从国防法律制度、军事行政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国家安全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四个方面对军事法律体系进行了阐释,标志着我国按照一定逻辑对军事法门类进行了安排,在思路和方法上都有突破。2003年,同为张山新教授主编的《军事法研究》也是一本面向研究生教学的教材,书中以15个专题形式全面阐述了军事法学理论,为加强军事法研究的深入思考和研究提供了思路和理论基础。

2006年由薛刚凌、周健主编的《军事法学》是“创新军事法学的一部力作”。作为地方与军队学者合作研究的成果,该书开创性地对中国军事法体系进行了重构,在观点和思路上皆有创新。《军事法学》(第二版)对第一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反映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体系形成及其纵向和横向构造,充实了军事法发展的当代内容。2013年,由陈耿教授主编的《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是一本将军事法原理与案例结合起来的著作。鉴于其他军事法教材体系对国防和军地法制实践案例关注不够,这本教材不仅选取了众多有代表性的案例,而且还通过这些具体的案例对抽象的军事理论进行了解读,既有利于理解和掌握军事法理论,也在理论及实践层次促进了军事法的完善。此外,2009年由田思源、王凌合著的《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一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虽重点论述国防行政法与军事行政法,但部分章节对军事法、军事法学的论述和研究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创新。2013年出版的《国防行政法要义》,虽研究主题是军事法体系中的国防行政法,但对军事法的论述也基本上反映了作者在军事法领域理论认识的深化和思路观点的创新。

尽管学者对军事法基础理论在军事法理论体系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比较统一,但军事法学著作中专门研究军事法原理的著作并不多见。2004年钱寿根所著的《军事法理学》由国防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们将军在序言中说:该书“填补了我国军事法理学的空白”。军事法理学在我国军事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军事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是学习其他军事应用法学的准备和入门“向导”。这本书对军事法理学的结构体系和内容作了深入探讨。2005年出版的《军事法学原理》一书也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军事法学的相关基础范畴和理论,在概述中分析了军事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学科性质、学科分类和研究方法;在军事法的基本范畴中研究了军事法律关系、军事法律权利和义务、行为与后果、功能与作用、效力与等级、结构与体系、文化与价值;在军事立法中研究了军事立法的概念和特征、军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军事立法体制和程序、军事法的渊源、军事法律冲突问题;在军事行政执法中,研究了军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体制、形式、程序;在军事司法中,阐述了军事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军事司法组织体制以及军事司法管辖体制;在军事法制中,研究了军事法制的概念和特征、军事法制目标以及军事法制思想。此书对军事法理的众多专题分门别类地展开了系统的分析,对理解军事法基础理论,甚至相关理论的发展演进都有参考作用。同年,夏勇教授在司法部课题的基础上,出版了《中国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一书。作者坦陈对该著作的体例安排并不追求我国军事法基础理论的体系定势,而只是通过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的具体探讨,勾勒出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课题的大致范围。据此,该书用7部分(包括引言)论述了我国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相关问题,对其中的5个主题展开了重点论述,提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独到见解。该书富有逻辑性、论证性、学术性。

2008年,由张山新教授主编的《军事法理研究》也是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基础上成书。该书研究的主题包括:军事法的使命、军事法的概念、军事法与军事伦理、军事法的价值、军人权利与义务、依法治军、军事立法理论、军事指挥权和军事行政权理论、军事刑法理论、军事司法理论以及军事监督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指导意义。2017年出版了两部关于军事法基础理论类的著作:《军事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和《军事法基础理论》。《军事法学理论问题研究》以七个专题研究了军事法学相关理论问题,包括“军事”与“国防”关系研究、军事法概念研究、军事法地位研究、中国特色军事法体系研究、“军法从严原则”的语境分析、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主体研究、军人法律地位研究。从专题研究内容来看,该书学术意味浓厚,基本代表了军事法学相关理论在新的发展阶段的理论水平。作者深刻地洞悉到军事法学“暴露出来的真正问题是军事法学领域那些基本理论问题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进而影响军事法学在整个法学领域的话语权受限,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高,军事法规制度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践中作用不强”。[5]

此外,张山新的《军事法理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意义》、李佑标的《关于军事法学的若干问题研究》、谭正义的《近年来军事法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述论》等论文在军事法学基础理论方面也都体现出独特的见解。

(三)专门类文献综述

这方面的研究性论文比较多。例如,夏勇的《军事法概念与“大军事法观”》一文认为,现代各国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理解都超越了古代“军法”的范围,而我国对军事法的理解更为宽泛。“大军事法观”事实上代表了军事法创立初期的通说。我国军事法以维护和协调国家军事利益为实质,对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活动和非军事活动加以规范,符合法律逻辑和我国的国情及军情。李佑标的《军事法和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认为,“军事法”和“军事法学”这两个概念是研究军事法学的起点,军事法是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军事法学是军事法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正确界定两者概念对于构建基本理论框架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张山新的《军事法概念新解》认为,军事法是军事法学的一个前提性和本体性概念,而决定军事法的基本特征、主要内容和调整范围的是军事。军事以国家为主体,军队为主要执行者,进行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的事务。军事法的概念可界定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和军队发生的关于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中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属于公法,其特点是政治性、技术性、命令性、维权性、实体性、程序性、公开相对性。《军事法概念新解》在区分“军事”与“国防”这两个概念基础上对军事法概念进行了界定,无论从定义方式还是从界定内容来看,并未超出传统对军事法概念的认识范围。张艳的《军事法概念之新辨:基于对“军事”与“国防”关系的分析》,基于对“军事”“国防”和“军队”在不同层次上的理解,认为“军事”是高于“国防”和“军队”的共同的上位概念,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两大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关于军事法地位的讨论中,军事法是否应当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也引起较多关注,支持和否定两个方面都有不少论文发表。例如,莫纪宏的《军事法目前不宜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文坚持在《宪法》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纳入文本之前,不宜在理论上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不应当在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将其与以宪法为核心的其他法律部门并列。冉巨火的《学科军事法论》最主要的观点是军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门法学学科。军事法学的研究路径应设定在法学范围内,欲求研究的深化,必须回到基础问题的规范研究而摒弃泛政治化的方法,以加深军地协同。张艳的《论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也认为基于几个军事法基本范畴的理解不同,军地双方对军事法独立地位问题认识不一,军事法要确立独立的部门法地位需要有创新的思维。朱晓红的《论军事法的部门法属性:基于法哲学的视角》认为,军事法的元问题是战争与和平,需要通过法律对于军事事项的规范来解决战争,达到和平;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防和军事,同时,军事法还具有支撑部门法属性的贯穿性和通览性的特点。陈耿、王卫军的《论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认为,从宪政体制、立法体制、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以及理论研究等方面已经能够证明军事法列为部门法的适当性,因此,赋予中国军事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傅达林的《宪政体制下军事法体系的定位》则基于中国特殊的宪政体制认为,军事权是军事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军事法是在区分军事与国防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套特殊的法规范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此外,谭正义、彭刚的《也谈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着重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分析》、张建田的《再论军事法应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张艳的《再议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分析》、李敏的《矛盾及其化解: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解析》等文章均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论证了军事法独立部门法的正当性问题。

在军事立法领域,周健、曹莹主编的《军事立法学》认为,军事立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军事法学分支学科,并阐述了军事立法基本原理、军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军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军事立法与国情、军事立法体制、军事立法主体、军事立法监督、军事立法完善、军事立法的科学化、军事立法技术、军事行政立法、军事经济立法、军事刑事立法以及部分国家的军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等15个主题,基本划定了军事立法的研究范围,代表了军事法学界对军事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周健主编的《军事立法研究》是一本研究生教材,其学术性较强。姜秀元的专著《国防立法研究》分上下两篇论述了国防立法的问题:上篇研究了国防立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下篇论述了国防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完善。这本专著反映了作者在探索国防及军事法制理论,特别是国防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学术思想轨迹和阶段性认知。2016年出版的《军事立法理论与实务》一书由赵晓冬主编,以军事立法理论与实践分为上下两编,记录了作者多年研究经历和成果,并在学术上进行梳理和小结,以为军事立法实践提供参考。

除了上述教材类著作,关于军事立法也有相当数量的研究论文。在军事法学学科发展早期,关于军事立法权问题,关于军事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问题都有大量论文产生。在军事法学学科进入快速发展的21世纪,这一主题同样受到关注,例如张建田的《军事立法体制与军事立法实践中的问题》《我国军事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新中国军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阶段划分》;徐丹彤的《军事立法与法律保留原则》;毛国辉的《军事立法监督研究》;李佑标、孙卫东的《关于军事立法原则的思考》;胡世宏的《我国军事立法语言的特有风格》;汤国光的《浅论军事立法与强国的内在联系及其演进规律》;张山新、张昱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肖凤城的《以新的视野和理念审视军事立法》;成义敏的《法治体系下该如何完善军事立法》;丛文胜的《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等等。这些论文标志着军事立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主题更加精细、研究更加深化。

与军事立法一样,军事司法问题也是军事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而这类主题几乎是其他部门法不可能涉及的范围。关于这一主题,1996年梁玉霞的专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对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的研究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此后,2002年田龙海主编的《军事审判学》出版,将军事审判学定位为军事法学的一门新兴分支学科,并以军事审判为主题进行了系统化的研究。2002年由杨东录主编的《军队刑事侦查学教程》出版,对军队刑事侦查进行了系统的研究。2003年李昂的《军事检察学》同样将军事司法界定为军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对军事检察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2008年曹莹主编的《军事司法制度研究》是政治军官任职教育的基本教材,其理论和观点也代表了对这一主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年,由田龙海、曹莹、徐占峰合著的《军事司法制度研究》一书出版,该书代表了军事司法制度研究的新高度。此外,还有徐占峰的专著《军事司法权配置研究》和《中国军事审判制度论纲》等。除了以上著作类的成果,有关军事司法的研究成果更多地表现为论文,主要涉及军事司法基础理论、军事司法改革、军事审判权、军事司法功能、军事司法组织、军事司法价值以及战时军事司法等。

军事刑法理论问题以及军事行政法理论问题都是作为军事法研究部门化的发展趋势下的专门性问题。研究成果既有教材、专著,还有大量的论文。理论研究必然借助一定的研究方法,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阐述在上述文献中也有涉及。对于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至今并无专门性著作,但是以论文呈现的成果较多。例如,赵会平的《军事法学价值取向引论》《军事法的价值构成及其对立统一》《优先与平衡: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的应然选择》讨论了军事法的价值取向,作者认为军事秩序应当在现代法治的理性制约下,保持相对优先、冲突优先、动态优先的地位,从而形成合理的军事法学价值取向。杨韧的《军事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军事法的政治哲学论析与反思:基于政治自由主义的考量》,杨韧、李剑的《军事法研究的批判性建设》看似研究路径不同,但均体现出作者对军事法工具性价值取向的坚持,在研究方法上也偏重于价值分析方法。毛国辉的《军事法:法学与军事学冲突之解决与建构——兼与杨韧、李剑同志商榷》则针对性地阐释了军事法的属性,并侧重于规范和实证的方法。姬娜的《通向法律的军事抑或通向军事的法律:军事法学研究进路的回顾与展望》则强调了军事与法律之争可能只是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具体情境中的价值互补,因此,军事法研究进路的多重性或许是军事法研究的内在需求。胡大路、胡锦光的《军事法学学科分析范式的构建》认为现实主义的分析路径误解了军事法的行为规范本质,规范分析应当成为军事法的主业,它是澄清军事法的准确含义、实现其正义评价的功能的前提。

相关论文还有:王伟贤、刘柬良的《政治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军事法》;陈伟、崔家生的《论军事法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的引入:也谈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赵国勇的《论经济分析方法在军事法中的应用》;朱晓红的《中国思想史视野中的军事法研究》;曾志平的《论军事法的基本范畴与核心命题:研究方法重整的尝试》等。

三、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

(一)本书结构安排

本书主体内容分为5个部分(第二章—第六章)。就体系的逻辑性而言,这5个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说并非基于逻辑上的递进,后一个部分的论述也并非建立在此前论述的基础上,这种体例安排更恰当地说是并列的关系。所谓并列关系,是指5个部分在各自的角色范围内发挥着对于整体的价值和作用,即证明本书对中国军事法学理论形构的固守与创新的判断。

本书第二章针对军事法概念进行了分析。首先,考证了“军事法”这个词的出现以及军事法被赋予具体概念的过程,并阐述了“军事法”作为一个法学术语概念的确定。其次,以学术史的方法对军事法概念进行考证,并分析学术界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界定,总结其特点。再次,对法学界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法理检视,论证了法学界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界定方式,其理论依据、方法思路是对一般法学理论的固守。由此指出,实现对军事法的新的认识由概念开始,无论在理论基础还是在方法思路上都需要创新。

第三章是关于军事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反思。首先,军事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是法学知识以学科形式划分的专门化知识。从学科发展的历史来看,军事法学理论在学科的形式下实现了发展,但这种发展也承载着“学科”形式的传承基因。其次,笔者把军事法学学科理论发展过程划分为不同阶段,提出了军事法阶段性划分的内在性因素标准。再次,研究了军事法学学科证成关键要素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理论载体的建设情况、学科研究对象问题以及学科体系划分问题,梳理了这些关键要素的理论建构过程、思路及成果表现。最后,在理论层面上对我国军事法学学科发展进行了总结性思考,主要对成果与经验、问题与反思、固守与超越这三个部分进行了论述。总之,军事法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学科,它既要固守,更需创新。

一个学科,对其基础性范畴的检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是对问题认识的深入,也能比较广泛地寻求学术共识。军事法学学科的基础性范畴显然并不只有第四章所列的几个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能够表达军事法学在其基础性范畴研究上的成就。首先,军事法学学科建设伊始,即存在“大小军事法”之争,本质上这是对军事法调整范围的争论。其次,关于军事法独立部门法的预设一旦需要被拿出来讨论时,整个军事法学理论甚至都可能会因此而动摇。事实上,军事法是否独立的部门法,从论断到论证、从民间到官方,其部门法地位并未明确被承认也是现实。再次,军事法体系问题。如果对军事法概念的把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展开,那么,军事法体系的界定则可以代表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表达,而且是符合系统论原理的表达。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的争议,实际上也暗示着对创新思路的需求。最后,军事法的原则。这是军事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军事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军事法理论的部门化研究趋势及其成果,分别从军事立法、军事司法、军事刑法、军事行政法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当然,严格来说,这四个主题并非基于同一标准划分的结果。如果可以与其他部门法进行比较,那么,军事法理论体系的特色是其他任何部门法理论所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

第六章主要关注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对军事法学著述中介绍的军事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这是以研究方法为主题的专门性内容;第二节对军事法学理论建构中实践的军事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研究,这里的研究方式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工具被运用来建构军事法学理论;第三节是在一般法学研究方法发展及研究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查其局限,寻其不足,求得创新发展;第四节是在结合军事法特点的情况下,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提供一种可能。军事法学研究方法必须回到规范性研究上来,据此提出军事法教义学的设想。

本书主体内容以问题为导向,以学术史的方法研究了中国军事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构。固守与创新,是这一理论体系形构的特征。

(二)研究方法

1.考证的方法

考证是辨别真伪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也称考据、考辨,即通过考核有关事实,搜集、比较、归纳有关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的结论。它是历史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是历史研究重要的基本功。在史学研究多样化、史学方法多元化的当今,“史无定法”是自然的,但考证(考据)方法仍被认为是古今中外历史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不懂考证、不会考证就难以还原历史真相,是无法研究历史的,也研究不好历史。本书就其研究目的和研究范围而言,属于对一门学科理论发展过程及其阶段性成果的研究。因此,以重点问题研究的发展为主线,必须回到具体的知识点上,例如,对军事法概念问题的研究。军事法概念产生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产生?在与其他类似词语的区别中,为何会被形构并确定下来以致获得普遍性?尽管一定的分析推理不可或缺,但这显然是基于确定的事实性资料。因此,笔者考证了当时可能存在的相关的研究成果,最终确定“军事法”最早出现于哪一部著作;在地方和军队,这个词各出现于何时;其概念赋予与作为词语的出现有何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推理了这个词语在概念意义上的发展过程。

笔者区分了“军事法学著述中介绍的军事法学研究方法”与“军事法学理论建构中实践的军事法学研究方法”,这个区分以及对区分后的研究需要建立在一定的考证基础上,毕竟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介绍和实践运用并非同一意义。介绍,是把军事法学研究方法作为一个专题性的理论知识进行阐述;运用,则是使用相关的研究方法建构出军事法学的理论体系。两者在不同的意义上,如何来确定各自意义上的表现,也需要一定的事实考证。

2.学术史的方法

中国军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历经30多年的建设,其理论体系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想实现全面的把握几无可能,但把握重点、确定特色,实现对这一理论体系的理解也并无不可。本书以专题形式来认识中国军事法学理论的形构就是出于这一考虑。在第四章“军事法理论发展中的几个聚焦问题”中,对问题的层次性、阶段性的把握就体现出学术史的研究方法。例如,在对“军事法调整范围暨‘大小军事法’之争”中,笔者对“大军事法”观的学术演进及其特征在历时性进行了总结,对与此相异观点的产生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资料性介绍。

3.比较分析的方法

军事法学相对于一般法学来说处于特殊的地位。军事法学理论是法学理论整体的一个部分,其理论、观点包括研究方法都能在一般法学理论体系中找到对应,因此,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可以把握军事法学理论的建构。具体表现为:在一般法学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军事法学的发展,分析其知识渊源、发展层次以及研究潜力等,把握军事法学发展的层次和方向。

一般法学(地方法学),无论在研究方法,还是开展法学研究的实践上都有着突飞猛进地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对法(律)学研究方法的认识和运用更是日新月异,并实质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层次的提升。但是,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则相对处于固守传统的状态。尽管军事法自身的特色可能制约了其研究方法,但军事法学界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关注度也不高,这方面的理论认知范围和深度已经不足以支撑军事法学的创新发展。本书通过军事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学研究方法的比较分析,洞开一个适合于军事法学反思和重构的视角。

四、概念澄清以及创新和不足

(一)概念澄清

第一,军事法学和中国军事法学。就其外延而言,军事法学更具有一般性、普遍性;而中国军事法学则凸显其特殊性,最多只能包括历史上和当下中国军事法的理论范畴。仅从军事法学界的研究而言,似乎军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倾向于两分,即普适性的军事法学理论和中国的军事法学理论,并或明或暗地强调着其理论的全时域的普适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当下军事法学理论的具体化。在笔者看来,那些追求普适性的军事法学理论实际上并未跳出中国军事法、中国军事法学的范围,无论是立场还是视角显然都是基于中国军事法(学)而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普适性军事法学理论显然是一种想象。笔者在文中所提的军事法学、中国军事法学等词只具有中国的特色,不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至于本书有的地方使用军事法学,有的地方使用中国军事法学,仅为行文方便,本无区别。

第二,关于法学界、法学研究者、军事法学界、军事法学研究者、地方法学界、地方法学研究者等词语,其概念具有一定的种属关系,例如法学界和军事法学界、地方法学界;法学研究者和军事法学研究者、地方法学研究者。在这个意义上,似乎也没有明确的必要。但是,本书研究的范围界定在军事法学内,而且就军事法学的理论建构主要力量来看,也主要在于军事法学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军事法学理论的建构并不能与法学界进行隔离。军事法和一般法学之间的关系决定了研究者的不同侧重点,本书对军事法学理论的学术史检视,以及对相关理论贡献主体的提及也会涉及不同的范围。因此,这些词语虽然有着明确的意义指代,但在本书中并未进行严格区分,只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而求得研究主体大致范围的归属。

第三,军事法、地方法、普通法以及相对应的理论体系。军事法学理论建构之初,军事法就被当作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部门法则只能归属到国家法律体系中,因此也称为法律部门。但军事法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又使其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法或部门法。尽管对“军事法”概念一直存有争议,其中也表现为军事法范围的不同把握,但是,将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则是公认的。不仅军事法学界持这种观点,地方法学界基本上也持这种看法。所以简单来说,军事法虽有待在众多范畴中的继续确定,但军事法之外则被称为地方法,这一点是得到确认的。严格来说,这种界定并不合适,但除了针对军事法范围这一专题之外,这种说法也不会产生明显的争议。相对于地方法,普通法的说法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英国有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也是作为一种法系类型存在,但是本书所提的普通法完全不是同一含义,本书所提的普通法主要是相对于军事法的特殊性而言的。若在范围上能够体现为军事法与地方法的两分,那么对于法的特殊性,军事法相对于普通法也可相互对应。所以,所谓概念的意义以及在使用上的方式仅限于本书。

(二)创新和不足

1.创新

首先,是观点创新。中国军事法学理论形构的最大的特征就是固守与创新。这是本书的标题,当然也代表本书的观点。在这一观点之下,本书通过对军事法概念的分析、对军事法学理论建构的整体检视、对军事法学几个焦点式的理论争议、对军事法理论研究的部门化趋势、通过在一般法学研究方法背景下对军事法学研究方法的考察等,由整体到部分、由抽象到具体,研究了中国军事法学理论形构的特色。固守,是对一般法学理论的固守,在内容和方式上有不同的表现;创新,尽管在军事法学部分理论建构中已经开始,但整体而言,创新乃是中国军事法学理论反思后发展的必然需求。

其次,研究方式创新。从检索资料来分析,军事法学理论一直对自身建设发展进行总结和反思,尤其是在逢7、逢8、逢9的年份,都会有相当多的反思性研究成果出现。因为逢7的年份是建军的若干周年纪念、逢8的年份是改革开放的若干周年纪念、逢9的年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若干周年纪念。依托特殊的年份对军事法学的回顾,这种方式对军事法学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审视,总结成果和经验,并展望未来。但是,以专题性问题为导向,以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开展的整体性总结规律与特征的研究并不多见。文献综述类的成果,如果没有相关主题或问题为核心线索,则只能称为文献综述。本书在研究方式上的创新是对文献综述的超越。

2.不足

首先,指导实践能力不足。每一项研究都基于特有的问题意识并由此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本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主要是中国军事法学所建构的理论,本书的实践指导能力不足。

其次,学术研究资料的不充分、不全面。既然采取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其前提必须是对所涉资料的全部占有,但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在军事法学研究方面,似乎尤其如此。有些已经检索到的资料不能使用,另一些资料根本检索不到,从而造成资料上的欠缺。


[1]陈耿,傅达林.中国军事法学30年[J].当代法学,2009(1):57—62.

[2]周祥森.学术史是学术[J].史学月刊,2011(1):16—19.

[3]张建田.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46—373.

[4]张建田.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91.

[5]张艳.军事法学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