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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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和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存在保险。因此,研究保险需要首先从认识风险开始。

一、风险的概念

关于风险的概念如何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常见的关于风险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从损失概率角度定义

最早提出风险概念的是美国学者海恩斯,他在1895年所著的《经济中的风险》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法国学者莱曼在《普通经营经济学》中也将风险定义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德国学者斯塔德勒也认为风险是“影响给付和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按照他们的观点,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概率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另外一些学者从损失的不确定性出发来定义风险,认为某一事件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越大,风险越大。当损失的概率是0或1(这两个数字分别表示风险事故确定不发生和确定发生)时,不存在风险。风险在损失概率为0.5时最大,依次向概率为0和概率为1两端递减,而不是前述学者所认为的损失发生的概率越大,风险越大。

从损失概率的角度进行定义实际上是对风险的概率衡量,力图用0与1之间的数字来表达风险,但是忽略了损失程度对风险的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丢失一些价值不高的物品,但是并不为此担忧,原因在于其损失程度较小。反之,如果发生概率小,但是损失程度高,风险损失后果也比较严重。例如,飞机失事、罹患重病之类的事故,则损失后果极为重大。因此,必须结合损失程度的大小来定义风险,而不是仅仅只看损失概率。

(二)从主客观角度定义

在理论界,对于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客观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主观的。

风险的客观不确定性以风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认为风险可以用客观的尺度来衡量和测算。火灾、地震、洪水等风险,不管人们有没有认识到,都有可能发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使然。对于客观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法则进行分析测算。例如,掷硬币试验,我们事先无法确定下一次投币的结果到底是正面还是反面,这是风险的客观性。然而我们可以通过进行大量的实验,知道未来一次投币的结果有正面和反面两种可能,而且各自出现的概率都是50%。

风险的主观不确定性是指个人或风险主体对风险的判断受个人的知识、经验、精神、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文化的影响而发生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偏差,或者由于经济实力或财富水平不同而对同一财富水平有不同的感受或效用。例如,不同的人面临相同的事物时会有不同的看法。对拥有不同经济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来说,同一损失水平会对其产生不同的影响。对同一风险主体而言,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其对风险的任何看法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看法,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因为人们的智力和判断力会随着经验和时间而发生变化。这些现象都属于主观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损失与风险是有区别的。不确定性与损失的四种组合分别是:确定的损失不是风险、确定无损失也不是风险、不确定并有盈利的可能性是投机风险、不确定但有损失的可能性是纯粹风险。这四种组合说明了损失不等同于风险,不确定性也不等同于风险。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区别在于定性与定量的区别,这点最早由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中提出。他认为风险与不确定性的重要判别标准是:可用概率量化的变动被定义为风险,而无法用概率定量化的变动被定义为不确定性。弗兰克·奈特的这种风险定义实际上是指客观风险才是风险,而主观风险称为不确定性,这种定义称为风险客观说。人对于风险加以关注才产生认识偏差的可能性,这种主观偏离的不确定性称为风险主观说。

(三)从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程度定义

小阿瑟·威廉姆斯和理查德·M.汉斯在《风险管理和保险》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结果之间的差异常常用相对于某个期望结果来说可能发生的变动情况来衡量。该书认为,风险度(risk degree)用统计上的全距系数来衡量,即在大数定律前提下,在一定时期内,损失数值的最大数与最小数之差再除以平均数。例如,有一批房屋,根据过去几年的资料,在此期间损失数最多的年份是105幢,最小的损失数为95幢,平均数是100幢,则这批房屋损失的风险度为(105-95)÷100=10%。如果平均数相同,另一批房屋的风险度为(120-80)÷100=40%,则后面这批房屋的风险度大于前面一批房屋的风险度。

风险可以表示为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程度,即用标准差或均方差来表示。例如,一家保险公司承保10万幢住宅,按照过去的经验数据估计火灾发生概率是1‰,即1 000幢住宅在一年中有1幢会发生火灾,那么这10万幢住宅在一年中就会有100幢发生火灾。然而未来房屋发生损失的实际结果不太可能会正好有100幢住宅发生火灾,它会偏离这个预期结果。我们可以使用标准差来衡量这种风险。由于这种风险表示方法既可以进行损失概率计算,又可以进行损失程度计量,因此标准差是衡量风险较为理想的指标,既可以反映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的差异,又可以反映实际工作成果与预期工作目标的差异。

在本书中,我们对风险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风险是指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某一事件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程度。这种偏离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风险可以理解为预期成本或损失与非预期成本或损失之间的差异。对完全在意料之外突然增加的成本,或者以前从未出现过的事故或成本支出,会打乱原先的计划,以至于无法通过个人风险管理方法(如固定支出的抵押贷款或储蓄)来消除。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偏离的存在使得上述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征

(一)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论人们是否认识到它,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和疾病、伤害、战争等都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们是在自然规律或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作用下发生的。虽然人们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的存在及其发生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风险。因此,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二)损失性

损失性是风险的另一基本特征,它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损失与风险也是有差别的。因为无风险而有损失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存在的,如确定的损失不是风险。损失与风险的另外三种组合是:有损失有风险,如海上船舶航行遭遇风暴;无损失有风险,如企业盈利不如预期;无损失无风险,如购买没有违约风险的短期国债。广义的风险既包括损失的可能性,也包括无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与盈利的可能性相比,无疑损失的可能性更为人们所关注,它关系到个人、家庭、企业、政府和其他非经济组织的生存、持续、稳定运行。

(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基本特征,它是指人们对某种事物是否发生所持的一种疑虑和没有把握的状态。对于个体而言,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导致损失产生的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第二,损失发生的地点是不确定的;第三,损失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第四,损失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和范围是不确定的。

(四)可变性

风险的可变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风险的形式、数量和危害程度会发生变化。风险的可变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风险随着时间而变化。过去的一些风险现在已不构成风险,而新的风险不断出现。科技的发展增加了风险种类,对人类伦理提出了挑战,因而产生了科技风险、伦理风险等新的风险。比较著名的例子是苏联切尔诺贝利核反应堆爆炸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氰化物泄漏、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等,产生了巨大的风险损失后果,令世人触目惊心。第二,风险具有扩散性或关联性,表现为风险在空间上从一些风险单位扩散到其他风险单位。例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风险不仅在一国的金融机构内传播,更在不同国家之间扩散。

(五)可测性

虽然从个别风险单位和局部时间来讲风险是偶然发生的,但从较长时间和空间的整体上讲风险是必然发生的。正是这种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为保险经营分散风险提供了条件。通过对大量独立的、同质的风险进行观察可以发现,风险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规律性。由于风险的这种可测性,我们可以通过收集大量数据资料,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发现风险发生的概率分布规律,计算相关的参数,了解风险概貌,分析其发展趋势。我们还可测算风险价值,选用各种合适的风险管理方法应对风险。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通过分析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加深我们对风险的认识。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的条件,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也是造成损失的内在原因或间接原因,一种风险因素或多种风险因素结合皆可能造成事故损失。比如房屋坐落地点、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个人年龄、健康状况和职业、生活习惯等都是风险因素。以日本福岛核电站燃料棒熔毁事故为例,风险因素包括核电站选址、燃料棒老化、地震、海啸等,人们在事故发生后发现上述风险因素共同结合而引发了损失。又如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有关人员疏忽大意、灭火设施不完善、房屋结构不合理等都是增加火灾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的潜在风险因素。

1.实质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s)是指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有形风险因素。例如,建筑材料种类、房屋地理位置、建筑物使用性质、消防设施等风险因素是房屋火灾风险发生的物理因素或实质风险因素。假设有两幢房屋,一幢是木质结构,另一幢是水泥结构,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木质结构的房子比水泥结构的房子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要大。又如两所房子都是水泥结构,一所房子灭火设施齐备,另一所房子灭火设施不齐备,一旦发生火灾,后者的损失程度较大。木质建筑材料和结构更多地对房屋火灾的损失概率有影响,灭火设施则对火灾的损失程度影响较大。

2.道德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moral hazards)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如果有人以不诚实或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些原因或条件就是道德风险因素。例如,汽车司机故意违规驾驶,这就属于道德风险因素;巴林银行倒闭案中,尼克·里森越权投机也是道德风险因素。除此之外,欺骗、纵火和盗窃等行为都是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psychological hazards)是与人们的心理、精神状态等有关的风险因素。由于人们存在疏忽、过失、过分依赖保险等心理状态,从而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但这并不是故意或恶意行为。例如,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注意力不集中,会增加车祸发生的可能性;工人在对易燃易爆品的操作过程中麻痹大意,会增加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百富勤”破产是由于某些企业负责人在危机应对中表现失当、应对风险的能力不足,这些都属于心理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风险因素引发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责任赔偿的偶发事件,是引起损失的直接原因和外在原因。相对而言,风险因素是引起损失的间接原因。例如,在车速过快引起车祸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事件中,车速过快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仅存在车速过快而没有车祸的发生,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对某一事件而言,它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因素,在其他条件下就有可能转变为风险事故。例如,下冰雹导致路滑而引起车祸,造成其他车辆的损毁,这时冰雹就是风险因素;如果冰雹直接将路上行驶的车辆砸坏,则冰雹就是风险事故。

(三)损失

损失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或人身伤害,通常以货币单位衡量。例如,精神痛苦和折旧都不被视为损失,因为前者是非经济价值的减少,后者是有计划地摊入损失成本。损失形态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失、责任损失和信用损失等。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风险事故发生而直接带来的损失;间接损失是由于直接损失引发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等。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损毁是直接损失,而由此带来上班迟到并进一步导致收入减少就是间接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可能会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或者增加风险事故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而风险事故的发生会造成损失。风险三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