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研究背景、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本书主要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普通社员参与及其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具体而言,本书探讨了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对普通社员参与的影响及影响机理、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如何影响合作社绩效、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又如何通过普通社员参与对合作社绩效产生影响。该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背景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视作改进农业生产效率、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理想组织载体,但其发展质量仍待提升。
“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决定了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转型与合理保护小农户利益、保障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小农户抗风险能力薄弱、经营成本高、追踪与匹配市场需求的能力不足等弱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逐步凸显。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保护农民权益和改造传统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应瑞瑶,2004;张晓山,1998),也具有实现村庄社会文化整合、优化乡村治理、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等拓展性功能(彭青秀,2017)。合作社上述功能得以发挥与实现,一方面源于合作社的独特组织优势,相对于单个农户,合作社能够实现市场交易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形成规模化经营(Coase,1937;邓衡山、王文烂,2014),具备发挥公益职能和引领小农户成长的能力;另一方面源于合作社“姓农为农”的服务宗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发布的报告指出,合作社遵循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等价值伦理,坚持关心社区的原则(吴彬,2015),具有资本报酬有限、成员民主控制等本质性规定(徐旭初,200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提升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学习参与能力等自我发展能力(袁俊林、赵跃龙、魏昊,202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被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国家战略或政策举措的范畴。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到2019年10月底,合作社登记数量为220.3万家(参见图1-1),较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2007年增长了约85倍,设立联合社1万多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除数量增长,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势头还体现在发展质量改进上。第一,合作社的发展体量和投资规模普遍扩大,大中型合作社数量与日俱增;在基层成员社的基础上实现更高层次合作的联合社数量增多(孔祥智等,2020)。第二,合作社不再仅仅提供单一的技术与生产服务,也开始向品种育种、加工处理、营销分销、电子商务等领域延伸。因此,应当对日益发展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充分的关注,促进其发展质量提升,更好地发挥其多元职能。
图1-1 2017—2021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及同比增速
总体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对于西方国家近两百年的合作社发展历史,我国合作社发展历程较短,发展质量亟待提升。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薄弱,合作社呈现出“大群体、小规模”特征。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不仅面临着物质积累有限、融资难融资贵等制约,还面临着人力资本短缺、创新能力不足以及企业家才能集聚困难等约束(黄博,2020;汪恭礼、崔宝玉,2022)。合作社服务功能发挥不足,技术服务、统一农资购买、统一销售产品等各项服务供给比例较低(朱哲毅,2017);一些合作社依附于村庄资源,仅能提供协助农资购买等简单、单一内容的服务(刘欣,2021);合作社在融入大市场时存在着产业链各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加工流通能力不强、品牌影响力弱等问题。
背景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愈加深入地嵌入农业产业链垂直整合的市场环境中,提升合作社绩效需要促进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业产业化背景,自其产生伊始就嵌入农业产业链垂直整合的市场环境之中。由于合作社具有“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共享产权属性和作为中介载体的交易成本降低功能等组织优势,能够避免传统“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变相压价、农户违约等不稳定风险,因而能够促进农业产业链垂直整合,成为其发展壮大的重要组织基础之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对于其绩效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功能。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产业链垂直整合也有助于降低衔接上下游不同环节的交易成本(Williamson,1993)。结合价值链理论,产业链垂直整合通过拓宽农业经营领域和增加经营环节,并扩大仓储、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模,能够促进产业链总附加值提升(钟真、张琛、张阳悦,2017),从而确保在现代市场竞争由单个企业间的竞争扩展为产业链竞争的背景下,增强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成德宁,2012)。因此,对于合作社而言,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也有助于促进自身经济绩效改善(张琛、孔祥智,2019),并让农户分享到附加值更高的加工、营销等环节的收益。因此,产业链垂直整合程度关乎合作社经营能力水平的高低。面对日益鲜明的以垂直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趋势,合作社唯有适应农业产业化这一趋势、主动变革,才可能摆脱困境、赢得挑战、获得发展(浙江大学CRAD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2020)。从现实来看,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程度也在日益提升,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到2019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共有220.4万家,其中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占比达53.6%。
背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着社员参与困境。
合作社兼有特殊形式的企业和“弱者的联合”共同体的双重属性。作为企业,合作社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力图在成本最低的条件下实现效益最大化;作为“弱者的联合”共同体,合作社理应保证每一位社员的利益。但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追求与公平伦理价值实现之间存在明显的张力。我国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村干部、乡村能人、企业负责人等乡村精英发起,少数核心社员希望获取高额的资本性收益,进而掌控合作社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导致普通社员参与和分享不足、普通社员身份边缘化、普通社员投资被存款化。
在组织制度上,体现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民主决策、社员监督、财务审计等制度不健全,民主治理流于形式;一些合作社未设置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不能发挥应用的职能;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社员责权利不清晰(黄博,2020;汪恭礼、崔宝玉,2022)。总体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联系不够紧密,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社员和合作社之间契约关系不稳定,影响了合作社整体绩效的改善(张亿钧等,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