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营利组织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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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

1.4.1 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以社会团体的发起、筹备、成立为例,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总则,管辖,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罚则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并于2016年修订。

1.4.1.1 总则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1.4.1.2 管辖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1.4.1.3 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必要的注册资金;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4.1.4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②自行解散的;③分立、合并的;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1.4.1.5 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①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②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③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①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②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③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⑤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1.4.1.6 罚则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⑤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⑦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2 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纳税税种以及减免税优惠政策两个方面。

1.4.2.1 非营利组织主要纳税税种

非营利组织需缴纳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十余种,其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是最重要的三个税种。

(1)企业所得税。根据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属于后者。按照新的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基应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按照销售额进行计算。增值税税率有13%、9%、6%等。

(3)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根据相应税目不同,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存在差异,进出口税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四种。

1.4.2.2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

(1)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优惠。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①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享有税收优惠(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流转税优惠。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以增值税和关税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团体如果从事增值税的应税活动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关税方面,《慈善法》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同时,非营利组织进口货物用于自身消费或公益事业时,在关税上也享有一定优惠。

(2)针对捐赠主体的减免税优惠许捷.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分析与建议[J].税务研究,2007(6):24-27.。根据主体不同可区分为企业和个人减免税优惠:①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个人。根据《慈善法》,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范围内准予扣除。

知识拓展

捐赠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2009年6月19日,一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5家基金会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进行的紧急请示》(以下简称《请示》)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向基金会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在内的5家基金会联名上书,提出反对意见。《请示》称:“近期,税务局各分管所正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我们5家基金会把捐赠收入并入应税所得计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待非营利的资格认定下来以后再将相应税款予以返还。我们共同认为,此举是不妥的,如此操作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2009年3月10日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一大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将捐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总额利润准予扣除的所得税额度,从原先规定的3%提高到了12%,不过,这一《通知》对公益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人资金的管理标准以及对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提及。

资料来源:五大基金会联名上书:捐赠收入不应缴税,中国发展门户网,http://cn.chinagate.cn/society/2009-06/24/content_18004458.htm

1.4.3 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财务部门的监督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4.3.1 财务部门的监督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清算四个方面。

(1)财务审计。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此外,社会组织在更新换届及变更法人代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2)收入管理。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属性,针对非营利组织募捐管理、会费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活动。

(3)支出管理。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财产支出比例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70%。

(4)财务清算。社会组织终止前应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4.3.2 社会公众的监督

我国政府规定非营利组织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年度检查、违法行为处罚和重大事项报告四个方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信息公开。《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则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要求、奖惩措施等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此外,民政部建立的“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等平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年度检查。社会组织须在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递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违法行为处罚。社会组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法人登记证书。

(4)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发生变更或者开展重大活动都须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上报。

非营利组织管理是相对于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而言的,与其他学科一样它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然而由于这门学科是在多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鲜明的交叉性和综合性。

知识拓展

郭美美事件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称是一位“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根据警方的调查和郭美美本人的供述:她以及她的资金来源都与中国红十字会毫无关系。中国红十字会没有“红十字商会”机构,也未设有“商业总经理”的职位,更没有“郭美美”其人。

2011年7月,监察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北京刘安元律师事务所、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商红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总会认真听取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及建议,慎重研究,现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调查结果证实,商红会中不存在“红十字商会”这一机构,没有设立“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职务;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红会没有任何关系,其炫耀的财富与红十字会、公众捐款及项目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2.商红会自成立后没有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没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不符合行业红十字会的基本组织要求;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合同与项目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部分负责人利用其双重身份,在项目运作中存在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公益组织的基本原则。经商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意,决定撤销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并将依据法律法规对遗留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3.总会认识到,总会在对行业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在红十字品牌的使用和保护方面,管理不严,措施不力;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此,我们对所有的批评与建议表示感谢,并希望以此为契机,推进改革,重新塑造社会公信力,确保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加快红十字会的体制机制改革。要加强对地方红会和行业红会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和财务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红十字会的社会捐赠款物使用、资助项目等进行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平台,根据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好公众捐赠款物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加强红十字品牌管理。严格红十字标识、名称的使用范围,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道德准则,确保合作机构的政策和行为与红十字事业的使命不相矛盾。四是加强反腐倡廉,抓住捐赠款物和招标采购等关键风险点,真正实现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资料来源:人民网,2013年4月份新闻人物盘点:郭美美,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608/c70731-21794138-2.html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阐述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含义,了解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标准,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相关概念及这三者的异同,了解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掌握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结构-运作式 非营利性 志愿失灵 分类标准 政府管理视角

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 基金会  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

思考题

1.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2.简述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3.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包括哪些内容?

4.非营利组织有哪些分类标准?

5.如何从政府管理视角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

6.什么是社会团体?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什么是基金会?三者有何区别和联系?

7.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包括哪几个阶段?

8.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来概述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9.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10.应从哪些方面阐释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拓展阅读

[1]李健,荣幸,孙莹.“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分类支持体系重构[J].中国行政管理,2021(2):47-52.

[2]徐家良.201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突破与困境:《中国社会组织评估发展报告(2015)》评析[J].中国社会组织,2016(3):29-32.

[3]黄晓勇.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

[4]杨团,朱健刚.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