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择婚禁忌
这里所谈的择婚,首先是指群属意义上的个体,在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下,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任何一个以各种名分划分出来的人群集合体,都有可能在婚姻选择上实行与这一群体的名分有关的禁制。这方面的禁忌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婚制,一类是内婚制。实行外婚制和内婚制的禁忌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一种乱伦禁忌或乱伦禁忌的推衍。乱伦亦即乱了名分。但是,一般说来,与乱伦禁忌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的还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乱伦禁忌在禁止血亲间发生性关系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内婚制则往往表现出一种维护血统、属性稳定和纯正的意向。其次,择婚还指个体的主观意识,于选择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恋爱时,选择配偶的一些禁忌习俗等等。当然,这种看起来是当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现,其中也隐含着群体意识的干预和影响,不过,毕竟是通过个体的主观意识表达出来的,因而比起由他人从外界包办代替,直接干预还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外婚禁忌氏族外婚是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规例,以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为特征。氏族外婚实际上是把同一氏族内的所有成员都视为血亲关系了。这种视氏族关系为血亲关系的情形大概与视氏族图腾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无关系的。根据有关资料,近现代中国许多民族,如独龙族、普米族、苗族、鄂伦春族、黎族、鄂温克族、珞巴族、畲族、布朗族、基诺族等都保留着这种婚姻的遗俗。在一些民族中还构成有狭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团体。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家族的男子为妻,而需嫁给丙家族的男子为妻。这样,每个氏族都有固定的异氏族通婚的对象。另外像云南巍山彝族实行的家庭外婚制,是以祖公碑和祖公单为据,凡是老祖公相同的就禁止通婚。这些都是氏族外婚的不同形式。凡是实行着氏族外婚的民族,禁忌氏族内通婚是很严格的,若有违反,即认为会导致氏族全体成员的厄运,当事人必遭习惯法的严厉制裁。
氏族内婚禁忌氏族内婚和亚血缘内婚都是原始公社群婚制的残余。即婚姻关系多在同一氏族、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外,叔伯兄弟姊妹之间,从兄弟姊妹、再从兄弟姊妹之间均可婚配,甚至不同辈分之间也可婚配。此外还普遍保留着“兄妻弟妇”的转房制。实行这种婚配是为了减少女子外嫁,并把她们当作家族的财产或劳动力保留在家族内部。据有关资料表明,怒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近现代仍有此种婚俗流行。实行氏族内婚和亚血缘内婚的民族地区是忌讳与外氏族通婚的。违犯者要受到谴责和制裁。不过,现在新的婚姻法实行后,这类婚俗也逐渐改变了。
民族内婚禁忌民族之间由于民族习惯、信仰不同,或者由于地域、语言方面的限制,或者是由于有意维护民族种属的纯正等等原因,也常常形成通婚的禁忌。据有关资料表明,锡伯族、彝族、维吾尔族、门巴族、达斡尔族、崩龙族、畲族等都禁忌与其他民族通婚,或很少与其他民族通婚。在禁忌严厉的地区和时期里违犯禁忌而与他族人通婚者是要受到谴责和惩罚的。有些民族虽然关系很好,但也严遵此俗。如达斡尔人与鄂温克人、鄂伦春人、索伦人的来往比较频繁,关系也很密切,但是互相通婚的现象极少。过去,满族也曾有不与汉人通婚的禁忌信条,俗语说的“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即是清朝前期的俗法。现在,由于交通的发达,社会的进步,民族关系的改善等等因素,民族内婚禁忌越来越淡化了。许多有此婚俗的民族都打破了民族内婚的界限,开始与邻近民族以及远方民族通婚了。不过,有些民族间的通婚还要加上一些条件。比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撒拉族等,可以与其他民族通婚,但是要求其他民族的配偶要遵守伊斯兰教的教规,要信仰伊斯兰教,结婚前必须举行“随教”仪式。而乌孜别克族则只许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结婚(妻子要改信伊斯兰教),而女子则不准嫁给非穆斯林男子。这反映出一些民族要求宗教信仰纯化和仍然希望保持民族内婚习俗的一种思想倾向。
同姓不婚禁忌同姓不婚的婚俗禁忌在中国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绝大多数民族至今都遵从这一习俗。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载也很多。不过最早时期,即远古(神话)时代,据说婚姻是不限于同姓异姓之别的。据张亮采《中国风俗史》言,黄帝至夏商时的婚姻“无同姓异姓之别。如颛顼女女修,为伯益之曾祖母。尧二女嫁舜皆同姓连婚是也”。可见夏商时,不论同姓异姓都可以婚配的,当时还并无同姓不婚的限制。可能是与当时人们重图腾归属而不重血亲归属有关联的。又据谷城先生在《中国政治史》中考证,最初(三代之前)“姓是用以称呼女子的,氏是用以称呼男子的”。“在母系社会时代,两个不同姓的氏族间如发生婚姻关系,出嫁的不是女子,而是男子。女子不出嫁,故能维持着表示血统的姓氏不变”。“直到稍后母系社会逐渐丧失权威,图腾意义逐渐被人忘却之时,于是用于女子的姓逐渐被用于男子的氏所代替;含有图腾意味的姓字逐渐加上偏旁,变成没有图腾的意味了”。正是由于女性被男性所替代的这一转换过程的存在,所以在姓与氏的问题上搞得比较混乱起来。不过大体上说,夏商时期的婚姻是属氏族外婚或氏族内婚型的,其注重的是图腾关系、氏族关系,亦即土地关系、地域关系。《左传·隐八年》云:“胙之土而命之氏。”氏,即所居之土,无土则无氏。大约到了西周时期,才开始重视血亲关系,这时已由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赐姓封土的宗法制度确立了男性的世袭地位,婚姻关系中也形成了异姓通婚的特色。这时的姓,也成为婚姻的标志了。《白虎通义·姓名篇》云:“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者,皆为重人伦也。姓者生也,人禀天气所以生者也。”郑樵在《通志略·氏族略序》中也说道:“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庶姓、异姓之别,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同姓不婚始见于周,姓的作用在于“别婚姻”“别种族”,但是为什么要别种族、别婚姻呢?为什么同姓一定要禁忌婚配呢?其中的道理有许多种说法。最普遍的说法是同姓同血统,同姓婚配,影响后代子孙的生育。《白虎通义》云:“不娶同姓,娶同姓者一国同血脉,遂至无子孙。”《左传》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云:“同姓不婚,惧不值也。”讲的都是此理。这一说法,从优生学上讲是有道理的、有意义的。血缘相近的人通婚于后代人的健康不利,这是有科学根据的。另一种说法是,同姓人结婚会带来灾乱。《国语》云:“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佤族人认为同姓结婚是“乱来”,同姓人结婚会得罪“天”。“天”会因此而惩罚人。比如,“天”会降灾祸,让人和牲畜死掉,让谷子长得不好,让雨下得太多或者太少,让雷击劈人等等。这种“天”的惩罚不只是加之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要加之于全寨人或一地区的人。因此,若有同姓结婚者,要受到双方的族人和寨中人集体的严惩。对他们或者抄家,或者赶出寨子,或者罚他们扫寨子、剽牛请全寨人共吃,或者要他们祭鬼,求“天”饶恕。祭鬼时将牛头劈做两半,示意二人永远不得来往。有的还逼迫他们与狗同餐,以示他们的行为与猪狗无别。可见,同姓不婚禁忌在有些民族中仍是很严厉的。同时这种灾乱说也反映出了图腾时代乱伦禁忌中乱伦恐惧的一些思想遗迹。另外,还有一些形象化的说法。例如丽水地区畲族对同姓不婚的习俗,只说“竹节不分,同姓不婚”。道理还是指的同姓一体的含义。对于这些同姓不婚的缘由,吕思勉先生曾在《中国制度史》一书中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其生不蕃”“则相生疾”并不是最原本的理由,而是后来所附益的。最原本的理由还是像《礼记·郊特牲》中所说的“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因为“群之患莫大于争,争则乱。妃色,人之所欲也。争色,致乱之由也。同姓为婚,则必争,争则戈矛起于骨肉间矣”。这似乎又是将同姓不婚的缘由归之于色欲和嫉妒心的避讳之上了。虽然,这仍是与乱伦禁忌很相仿佛的。除此之外,笔者还以为,同姓不婚当与原始社会的掠夺婚,以及后来买卖婚的遗俗影响是有着连带关系的。这两类婚姻都可说是“外向型”的。当母系社会为父系社会所替代,而父系社会中男性血统又有家庭承继观念时,向姓外发展也就等同于以往的向氏族外发展了。财产的私有化及按男性传承递继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会促使和激发男性向外扩张的野心和要求。而女性,则终于沦为这种婚姻制度下的男性附属品了。
有资料表明,中国汉族、佤族、畲族、阿昌族、鄂温克族、彝族、锡伯族、达斡尔族、布朗族、蒙古族、基诺族、满族、景颇族、白族等许多民族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在此俗盛行的时期里,违禁者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
基诺族中,有的村寨,在实行族外婚,同姓不婚的原则之下,还要求同一“长房”内绝对不能通婚。“长房”是基诺族居住的一种竹楼。是一个父系大家庭集体居住的“大房子”,最长的可达六十多米长。“长房”内有象征大家庭的总火塘。房子中间是通道,两边有各个小家庭的小火塘。各个小家庭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各有各的柴米用具。直到上世纪60年代,“阿车造”“阿勒劳”“喔仓”等四个姓氏,还保留着聚居“长房”的习俗。一座“长房”内绝对不能通婚,这是基诺族的古老规矩。虽然,同住一座“长房”的并非都是同姓,例如姨表兄弟姊妹之间,若分住两座“长房”,通婚是不被禁的,但是,住同一“长房”,便成为一家人,绝对禁止通婚。畲族、白族等又有同姓同宗与同姓异宗之分别。同姓同宗不婚。同姓异宗,又称同姓不同香炉者可以通婚。但是同姓异宗结婚的比较少见。
现在,由于姓氏观念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一些姓氏已经不再是同一血统的标志了,所以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不那么严格了。就汉族来讲,虽然同姓结婚仍有所忌讳,但人们直接关心的是血缘关系的远近而非姓氏的异同。这,实际上更具有科学性。
在中国,也有一些民族是实行同姓为婚的习俗的。“据史书记载,很早以前土家族曾有过‘同姓为婚’的风俗,后来才逐渐改变的”(参见《西南民院》1981年第2期)。还有一些民族由于种种原因也实行着某种有条件的同姓通婚习俗。例如广西苗族就是如此。当地苗族人居住在高寒山区,形成小集中、大分散的分布局面。有的寨子都是同姓人,寨子里的人又不愿远嫁,加上苗族只实行族内通婚,所以往往在恋爱、婚姻问题上造成了实际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拔散”的手段来解决。通过一些仪式,由村寨的头人宣布从某年某日开始,实行同性婚姻的决定。然后,来参加仪式的人们便杀一头带花斑的牛来聚餐。这花斑牛象征着混淆、混乱的意思,吃了花斑牛肉后,就再不存在同姓不婚的禁忌问题了。凡参加“拔散”的人们都可以实行同姓婚配而不再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在没有举行“拔散”活动前,同姓是不能通婚的,直到现在仍然是这样的。举行“拔散”也并不是很随便的,而是极慎重、极严谨的。据说举行“拔散”活动,会给村上带来某种灾难,所以一般很少举行这种活动。还有云南的克木人,也有类似的举动。“克木人实行氏族外婚制,即同氏族的人不能通婚。又根据子随父姓(氏族)、女随母姓的原则,兄弟之女与姐妹之子都分别属于不同的氏族,是属远亲,可以通婚。而兄弟之子与姐妹之女不同姓,堂兄弟与堂姐妹也不同姓,但他们都是近亲,犹如亲兄弟姐妹关系,所以概不通婚。如有青年男女违反这个规矩,硬要在近亲中通婚,即被人视为猪狗,必须举行一种带惩罚性的‘同槽吃食’的仪式。所谓‘同槽吃食’就是把糠和水倒进猪槽里,命此二人学着猪叫爬近猪槽就食。同时,由另一男子手提斧头从二人的上空劈一下,代替雷神的惩罚,并含有向雷神认错的意思,请雷神以后不要再劈打他二人了。又由另一妇女提一桶水向二泼去,代替水中龙王的惩罚,并含有向水中龙王认错的意思,该龙王以后不要再咬他二人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从前大家遵守较严,后来就不怎么严格了”(参见《云南少数民族》第429~430页)。这类情况下,虽然实行了同姓通婚、近亲通婚,但仍然是被视为同姓不婚的反动行为的。同姓不婚,是正常的风俗习惯,同姓通婚则是反风俗的特例,是在通过某种巫术的或宗教的仪式之后,事先禳解掉违禁犯忌的灾害的一种通融的办法。这说明同姓不婚的禁忌虽然常常被合法化地(有时也许是合乎情理的)破坏掉,但同姓不婚禁忌中所包含的乱伦畏惧却总是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灵。
异姓不婚禁忌在中国,还有异姓不婚的情形,不过这些异姓不通婚的理由是他们同一祖宗。
由于古时姓氏关系有一个转化,最初是姓表血统,氏表居地,后来就转化为姓氏代表血统并且代表着同一血统内的差别。如《史记·秦本纪》云:“秦之先为嬴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氏、黄氏、江氏、修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赵城为赵氏。”这里秦分封的十三氏加上其先祖造父被封赵城而为赵氏,共十四氏。按照百世不通婚的说法,这十四氏是不可通婚的。因为“凡此十三氏,并赵为十四氏,其为氏不同,而姓则同嬴也。”(见郑樵《通志略·氏族略》)然而,分封之后,既“以国为姓”,十四氏又都可立氏为姓,实际上后来的氏、姓也都逐渐统称为姓了。所以这十四姓,虽说各异,仍应是不能通婚的。因为他们的祖宗是同一的嬴姓。不过,说是百世不通婚,实则很难实行得了的。至今日恐怕很难再有此忌讳了。如果今天有人说徐、江、黄等姓不得通婚,则必会遭人非笑的。
但是,在民间,一些地域和民族中仍然有异姓不婚的特例确实存在着,据说台湾民间就有“周苏连”“陈胡姚”“徐余涂”“萧叶”“许柯”等等异姓间不许通婚的禁忌。若触犯了这一禁忌,会有“生歹子”的后果,这和古代畏惧“不蕃”“不殖”“灾乱”“不伦”是同一个意思。因为据信这些异姓的祖宗是同一的。再如东北鄂伦春族也有“关魏葛”“吴孟”等异姓间不通婚的禁忌。据《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些异姓不婚的原因有五种。一是同祖先;二是义兄弟;三是最初结亲未成;四是扩大家庭势力;五是最初的部落联合。其中以第一种说法最为普遍。看来也是因同是一个祖宗姓氏的分支,所以才禁忌通婚的。由此而知,大体上说异姓间不通婚的禁忌仍然不过是同姓不婚禁忌的延续而已。
异辈不婚禁忌异辈通婚是民间最典型的乱伦行为,必在禁忌之列。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忌之最甚。这是符合科学道理和社会道德的。汉族、满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侗族等中国绝大多数民族都禁忌异辈通婚。个别违反这一婚姻习俗的人会受到人们强烈的谴责和严厉的惩罚。只有极少数民族保留有异辈通婚的婚俗,旧时,怒族、傈僳族等部分地区也有年龄相差不多的异辈相互通婚的习俗。
表亲婚禁忌“骨血不倒流”是民间针对单向舅表婚的一种禁忌习俗。舅表婚又称中表婚,中表即内外,舅子为中、为内,姑子为表、为外,俗以为姑母和父亲的血脉相通,娶姑家的姑娘为媳妇便是“回头婚”。因此,“骨血不倒流”的说法是反对姑家的女儿嫁给舅家的儿子的。汉、满族都有此忌讳。南方还有“骨肉还乡,家败人亡”的俗语流传。云南一些壮族城区也有此禁忌。达斡尔族、拉祜族、景颇族等忌之尤甚。景颇族有“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婚姻习俗,这是依父亲亲属观念来表达一种姻亲关系,和汉、满族的“姑母做婆”相一致。其含义是:姑母的儿子有权而且必须娶舅父的女儿为妻,或者说,侄女一旦坠地就注定要当姑家的儿媳,而舅父的儿子却绝不容许娶姑家的女儿为妻。把这个意思扩大,即为:凡姑爷种姓氏的任何一男子必须娶丈人种姓氏的任何(同辈的)女子,而丈人种姓氏的男子却不准娶姑爷种姓氏的女子。景颇族人普遍恪守这一婚姻禁忌习俗。如果舅家有女儿,外甥在求偶时违背惯习要向别姓氏的丈人求亲,必须事先向舅家送礼,征得舅家的同意方可。舅家同意了,还要向表姊妹道歉,为之“洗脸”。如果舅家无女儿或女儿的年龄和外甥不相当,外甥不得已另找丈人种时,也必须征得舅父的同意,否则,亲戚关系就会被破坏,这是很受忌讳的。丈人种与姑爷种的姻亲关系因故中断,想再恢复时,姑爷种一方可向丈人种一方送礼认亲。如对方同意,则以酒食相待,并回送一支火药枪和一对手镯。这样双方就算恢复了姻亲关系。虽然这种单向的舅表婚是禁止“骨血倒流”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另一方面,即“丈人种”“姑爷种”婚姻习俗,也是属于近亲结婚的,其对子孙的繁衍和人类的发展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因此,婚姻法中对此也是禁止的。
中国民间许多地区,曾经热衷于表亲婚,并称之为“亲上加亲”,认为是喜中之喜。后来,新的婚姻法有了近亲不得结婚的规定,才逐渐改变了这种习俗。过去,土家族、布依族、傈僳族、瑶族、壮族等都有姑表亲(又称姑舅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土家族的俗语说:“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布依族若姑之女不同意,女家要向舅家交纳“舅爷钱”。某些壮族地区流传着“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的说法。广西天峨县白定乡壮族称这种姑舅表婚为“借姑过表”。即把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作为当年姑出嫁的一种赔偿。即使舅表是有残疾的,或者年龄过小或过大也无可更改,否则便用强硬手段逼迫成婚。只有舅家不愿意娶甥女时,甥女才可嫁于别人。瑶族在舅父无子,姑之女嫁于他人时,其聘礼由舅父领取。可见表亲婚的规约习俗是带有某种民法性质的,违反了其中的习俗规约即是犯禁行为,势必受到谴责和惩罚。另外,景颇族、侗族和彝族等还恪守姨表不通婚的习俗。其规矩也是很严厉的,族民一律不得违反。彝族人就认为,姨表兄妹等于亲兄妹,严禁通婚,违者处死。这种姨表不通婚虽说符合近亲不婚的原则,但它往往又是以姑表通婚、舅表通婚等近亲通婚为习俗的另一面的。而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凡是近亲结婚都是不好的,所以一切表亲婚姻都应彻底地革除。只有这样,才是有利于民族和人类的健康发展的。
等级婚禁忌中国不少民族中都实行着严格的等级内婚制。汉族民间的门第观念就对等级婚姻的缔结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所谓“门当户对”方可联姻,一般说来,越级婚姻是很少出现的情形。在顺势越级婚姻亦即新郎地位高于新娘地位的婚姻和逆势的越级婚姻亦即新娘地位高于新郎地位的婚姻中,由低位升级到高位的一方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由高位降级到低位的一方则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在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盛行时期,越级婚姻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地位高的一方是忌讳找地位低的一方做配偶的。而地位低的一方出于对世俗偏见、舆论压力以及婚后姻亲关系等方面的考虑也往往忌讳“攀高门”。一是恐怕事不成被人耻笑,二是提心成亲后自己的一方会受对方的歧视和虐待。事实上缔结婚姻的双方,其社会地位和贫富情况也是不能不作为一项基本条件来考虑的,但理想的婚姻不会以此作为唯一的标准。等级内婚有时也通过职业内婚的形式表现出来,旧社会汉族有对某些职业鄙视的俗见,比如剃头的、修脚的、当衙役的、唱戏的等等行业都被人们认为是低贱的行业,一般社会中人都不愿与这些行业中的人联姻。维吾尔族也忌讳剃头匠的儿子娶银匠的女儿为妻,以为这也是门不当,户不对。其中的原因,一是人们有职业的偏见,二是这两种职业就其经济收益上也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差别几乎大到了可以把这两种职业也当作社会中的两个不同等级来看待的地步了。因此,社会地位、贫富境况差别不甚大的家庭,其联姻的可能性就大些;相反,如果两个家庭分属于社会地位和财力非常悬殊的两个等级(阶层),那么,其联姻的可能性也就很小了。汉族统治阶级和奴婢阶级之间是绝对禁婚的,有些这方面的婚禁还被列入了法律之中而成为制度。据有关资料表明,藏族的阶级内婚制也很严格,农奴主和农奴之间是绝对禁止通婚的。违反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景颇族也实行等级内婚,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百姓与官家是禁忌通婚的。傣族人忌讳与会放鬼的“琵琶”家庭联姻。被认为是“琵琶鬼”的家庭,其子女禁忌与其他老百姓的子女结婚,而只能与另一“琵琶”家庭的子女结婚。其中有信仰的原因,也有等级差别的原因。哈萨克族过去长期处于蒙古族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上层的“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白骨头”(托利),而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贬为“黑骨头”(哈拉),即贱民。“白骨头”与“黑骨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的分别,是禁忌通婚的。在旧社会,珞巴族内部分成“麦德”(意为主人)、“涅巴”(意为低贱的人)两个等级。“麦德”自认为是血统纯洁高贵的“高骨头”,在社会上受尊敬、有地位、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即使穷了,后代仍然是“高骨头”。“涅巴”被诬蔑为“低骨头”,他们的后代即使财富地位上升,甚至蓄有奴隶,也不能成为“麦德”,只能成为等级地位稍高于“涅巴”的“伍布”。“麦德”和“涅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界线,不能通婚。如果“麦德”违反了禁忌,与“涅巴”结了婚,就要下降为“低骨头”的“麦壮”(麦让),而“涅巴”将会被处死。凉山彝族也有此类婚俗。在统治等级的黑彝内部也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等级分别。黑彝必须恪守等级内婚制。黑彝内部有所谓“硬骨头”“软骨头”“黄骨头”之分,血统纯洁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伯”,意为“血统好的诺”或“硬骨头”;在历史上混杂过被隶属等级血统的黑彝家支称为“诺低”,意为“血统不好的诺”或“软骨头”;还有一种晚近血统混杂的黑彝家支称为“诺比”,意为“黄骨头”,他们的统治等级身份不被社会承认。在“诺伯”(硬骨头)、“诺低”(软骨头)和“诺比”(黄骨头)之间亦是禁止通婚的。彝族中的被统治等级如“曲诺”“阿加”和“呷西”等,其嫁娶也有等级的限制,但没有黑彝严格。黑彝与其他等级之间更不能通婚。如果黑彝的女儿与其他等级的小伙子发生了两性关系,按惯例男子要被烧死,而女子也要被勒令上吊自杀。黑彝女子成为寡妇,也不能嫁到其他等级,甚至不许离开夫家。“曲诺”的等级要高于“阿加”“呷西”,所以“曲诺”一般也绝不与“阿加”“呷西”通婚。这些婚俗惯习是为了确保血统的等级界限。用黑彝的话来讲,就是“黄牛是黄牛,水牛是水牛”“人由种,水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