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田制
清代田制,已垦之地曰田,未垦之地曰地,兹根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九至一百六十二分类如下:
第一民赋田地共分十余种:
(1)民赋田及地 每年完纳钱粮之田地。
(2)更名田及地 清所没收明宗室之田地。
(3)农桑地 直隶有之。
(4)蒿草耔粒地 直隶等省有之。
(5)苇课地 亦称芦地,或称芦田,直隶有之。
(6)归并卫所田及地 明设有卫所,清归并之,各省皆有之。
(7)河淤地 直隶有之。
(8)退圈地 此地本环以圈,以给旗兵者,后退还之,故名,奉天、山西有之。
(9)灶地 制盐之地,亦称灶田。沿海等省类或有之。
(10)山荡溇滩 江苏有之。
(11)塘 安徽、浙江等省有之。
(12)官折田园地 自明代相沿,凡职田,没官田,官租田,废寺田,不征粮米,止征折色,曰官折田园地。福建有之。
(13)湖地 浙江有之。
(14)土司地 西南各省苗疆设土司之区有之。
(15)蕃地 甘肃有之。
(16)苗疆地或苗田 湖南有之。
(17)猺田獞田狼田 广西有之。(22)
第二官庄,多系皇室宗亲八旗驻防官田,共分四种:
(1)内务府庄田 凡三十二所,散在关内、河间、保定各处。
(2)宗室庄田 又分皇室官庄,亲王郡王官庄,贝子贝勒官庄,将军官庄四种。
(3)畿辅官兵庄田 即八旗兵之官庄,八旗入关,建有大功,故赐以庄田,不许出让汉人;旗人得以不耕而收,安坐而食,因以养成一种懒惰阶级,卒以召致革命。
(4)各省驻防官兵庄田 盛京、吉林、黑龙江及各直省皆有之。
第三官田,官田无税,分藉田、学田、祭田、牧地四种,其地租与人民耕种,官家只取其租,名曰租课。
第四屯田汉文帝募民耕塞下,武帝遣戍车师渠犁,已行屯田之制;明更盛行屯田,遍及内地,以寓兵于农,巩固边疆。清初乃改归州县管辖,初为国有,后渐为民有。各省屯田,据前清《户部则例》,约达七万五千七百余顷。清末拟改屯田为民田,事不果行。考当时各省屯田之办法,或许民间领买屯田,照民田征收租税;或不经领买,仅照屯田之征收率,而征收地租;或不经领买,直效民田之例,征收租税。屯田赋税,迄无一律。民国以来,各省屡议整理屯田,(23)但仍无统一办法。惟各省屯田逐渐改为民田,屯田制在今日,已无足轻重矣。以上,为清代及民国相沿田制之大概。官庄屯田,虽因政体改变或发卖屯田,已渐趋消灭,然其他二项,民田及官田,则大都仍旧。试举江苏泰县上下忙执照所开科则观之,其分类及每亩征收银两如下:
官民田 五分八厘六毫七丝二微八纤六沙二尘
官民地 一钱九厘六毫五忽六微一纤三沙二尘
陆 地 五分二厘四毫四丝三忽一微八纤九沙七尘
民灶田 三分四厘三丝六忽二微八纤六沙七尘
民灶地 五分三厘五毫二丝四忽九微四纤七尘
减则田 三分
扬卫升科民田 一分
所谓扬卫升科民田,盖系“归并卫所地”〔疑为明扬州卫(?)地〕升科之民田,每亩纳忙银一分,漕米一升三合,(24)实为泰县普通之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