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概论
田赋为最初之收益税,亦为最古之租税。盖古代专制国家之观念,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故耕种土地之农民,将其收益之一部,作为赋税交于国家,为最自然之结果。是在上古之东方国家中,即已有之,且颇为发达;而租税技术亦颇臻完善之境。根据Herodot之记载,埃及在太古时代,即用几何方法丈量土地,且有田赋册,登记土地大小、种类、耕种方法及收获多寡等等。(1)可见田赋之由来远矣。
但田赋由远古以至今日之发展,初非一线相承,统一不断。中古之初,兵戈云扰,罗马文物,荡然无存,古代之田赋制度,亦同归消灭。及封建制度确立,以攻占敌人土地为常,被征服者须纳地租于征服者,于是田赋始又发生,渐演进为收益税。其典型的形式,则为中古时代德国之Bede,初为财产税,盖土地为有形的,可捉摸之财产,通常以面积大小(如Morgen,Hufe),为纳税之标准。
此封建制度下之田赋,贵族享有租税特权(Steuerpriviligicn),征收地租,实为近代田赋之滥觞。自十八世纪以降,农业技术进步,每亩或每hectare之收获大有出入;而财政上支出激增,土地税负担渐重,于是不得不顾虑收获之多寡,及各种土地租税负担之能力,而趋向于收益税。同时封建制度崩溃,取消贵族阶级租税特权之呼声,愈趋愈高;而旧法征收未臻完善,一方面负担过重,他方面则漏税及新辟土地无税,——过与不及,——时有所闻。于是又重行上古旧法,即详细丈量土地,视收获之多寡而分类登记,制成田赋册。丈量(Vermessung, measuring)既毕,继以估价(Bonitierung, valuation),然后制成税册(Kataster werke),易言之,即官家依据外面标志,确定每一类土地平均之收益能力,于是田赋之发展,方至成熟阶段:——凡能纳税之土地,皆包含在内,各按其等级、大小、依据客观标准,估定其收益,并确定其租税。如奥国在卡而第六时代,行于Iombardei之税册“censimento milanese”即为显例,该税册自一七一九起编制,至一七六〇年始告完成,历时四十一年,不但丈量精详,且兼及各种土地估计之纯收益,堪为近古田赋之模范。
但纯粹以客观标准征税之田赋,——即近代通行之土地收益税——则始以十九世纪发展完成。因国家收入,全恃租税,田赋负担,愈趋愈重,不得不求公平。于是田赋问题,浸成为当时租税问题之中心,不但有人认为主税(Hauptsteuer);如重农主义者,甚且认为唯一租税(Alleinsteuer);其地位之重要于此可见。
自社会主义兴,要求经济平等以节制经济自由,社会政策成为租税政策之中心,而依负担能力纳税之原则,成为财政学上最新之原则,于是收益税系统,亦不得不顾虑个人负担能力,及其私人经济情形。但收益税征收于未分配之前,即仅征收益(Ertrag),不问所得(Einkommen),其性质自不能问及个人负担能力,不能适应时代之要求,故渐趋崩溃;或如英国完全行所得税,或如法国用“收益的所得税”(Ertrags-Einkommensteuer)方法,过渡至所得税。加以交易经济发达,工业代农业而起,田赋已失其昔日重要地位。于是一般趋势,田赋由中央改归地方征收,有一时期;田赋甚且似已成为过去,早晚必归并于他种租税。
但战后各国之租税系统,其趋势则又不然,田赋不但不能缺少,且已废止者又复实行。例如德国各邦,战前征所得税及财产税,战后财政集权于联邦政府,各邦遂又各恢复或改进土地税。此外奥国各邦,亦重行土地税,即波兰、匈牙利,以至于苏俄,皆予田赋以租税系统中重要之地位。环顾今日世界各国所行之土地税,依其性质之不同,可分为下之二类:
(一)土地收益税(Grundertragsteuer) 其纯粹之租税形式,为客体税(Objektsteuer),即全然以客观的标准,为纳税之准则(如德国之Bayern,Württemberg,Mecklenburg-Strelitz)。其较进步之形式,则接近主体税(Subjektsteuer),采用征收主体方法,渐过渡至于所得税(例如法国“收益的所得税”中第一schedule tax,意大利之累进土地收益税皆是)。
(二)地价税(Grundwertsteuer,Grundvermögensteuer) 此税如纯以客观为标准,则为财产客体税(Vermögensobjektsteuer),例如普鲁士,Thüringen,Sachsen等国。其标准或为一般市价(Gemeiner Wert),或为收益价值,(Ertragswert)——例如Hamburg,Bremen仍以收益价值为地价税标准,为从土地收益税至地价税之过渡。地价税进步,渐采用一般财产税之原则,顾及纳税人之负担能力,则或为财产主体税(Vermögensubjektsteuer)—如澳大利亚各邦,除Victoria外,全采用所得税累进征税方法;在Queensland,Westaustralia,Southaustralia各邦,有所谓“Super-land-tax”全然仿照英国所得税办法。或则包括在一般财产税之内,无所谓特别土地税,如美国各邦。
总之纯粹以客观标准之土地收益税,在今日确已成为过去。其趋势,皆从收益税趋向地价税,从客观标准趋向主体标准,从比例征收趋向累进征收。盖租税原则,要求公平,各依负担能力,而纳税于国家,此在收益税不能达到,故土地税亦不得不从收益税逐渐演进至财产税也。
各国土地税制度及其趋势既明,请进而考察中国之田赋制度。先言其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