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宁说法:不一样的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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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卖”老公得到300万,法律上怎么看?

我的一位粉丝提供了一个素材,我看完之后直呼好家伙,感觉自己还是年轻啊,见到的事情还是不够多啊。说是几年前有一个瓜,有可能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具体没有考证了,大家就当听个乐吧。

说有一个富婆,喜欢上了自己的男员工,本以为是生命中虚晃的迷离,没想到却像冬天地里的萝卜,久久不能自拔。这个富婆找到了男员工的老婆,说给300万,让她和这个男员工离婚,男员工的老婆大惊,没想到自己的老公这么值钱,在犹豫挣扎了一下后,居然接受了,看起来像是人口买卖,其实是爱情买卖,当初有首歌唱到“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现在看来,这歌词还是天真了。富婆付完款后,男员工和老婆离了婚,男员工和富婆老板住在了一起,没过半年,女富婆感觉这个男员工不好了,不知道是没有新鲜感了还是感觉不新鲜了,富婆又把男员工撵走了。

富婆感觉这300万白花了,就找这个男员工的前妻了,说你得把钱还给我,男员工的前妻当然不给,于是就诉至法院了,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一审法院认为这种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所以300万要返还,男员工前妻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这笔钱可以理解为抚养费,不用返还。当然了,我看到的是自媒体的转述,我没有看到裁判文书,没看到具体的原文。

这个事网友评论可热闹了,让我感受到了人才还是评论区里多。有的说“老公还是要找又帅又渣的,自己先爽到了,以后还能卖出去”,有的说“这好事什么时候能摊上啊?”还有卖老公的,说“我老公高高帅帅的,谁来买?”,还有的人进行了压价行为,说“我老公只需要100万,具体价钱还可以谈”,好家伙,男人在家里有没有地位不好说,但都有个价位啊。

我们扯回来,说点法律上的事儿,我们说过,吃瓜也要专业吃瓜。大家觉得一审法院判得对还是二审法院判得对呢?也就是你认为富婆给的300万前妻要不要返还呢?其实根本问题这种协议算什么协议,协议也就是合同了,那这种合同算什么合同呢?肯定不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也没法起个名字,而且任何合同都要在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这个前提条件,我是赞同一审法院的观点的,我认为这种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返还,如果把这300万理解为支付的抚养费,那么也不符合抚养费的支付主体,即便支付抚养费也应该是夫妻中的一方,也就是男员工支付。

如果富婆把钱转给男员工,男员工和自己的老婆商量“我给你300万,我们情缘一刀两断,如果将来我过得不好,我再与你白头偕老”,老婆说“好好好,既然情分这么少,那咱们就拉倒,毕竟300万也不少”,那这种算可以算离婚补偿,富婆不能往回要,只能按债权找这个男员工要,但如果富婆直接出钱给男员工前妻“买”她的老公,这种就难以得到支持,即便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是不是也感觉怪怪的?属于网络文学中的霸道女总裁体,“这里是300万,请你离开你的老公。”

所以啊,即便要“卖”老公,也得知道怎么卖才能交易更安全,更有稳定性,这就是听我节目的价值。这是和大家扯扯淡啊,大家千万别这么干哈,因为你回家看看你自己的老公,你就会发现,根本卖不出去的!

学法以明智,懂法以护己,一起学法律,怎能少了你。希望大家订阅、收听、转发我的专辑,普法路上,有我,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