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婚前签署“不要孩子”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不婚主义者”和“丁克主义者”的婚姻故事。
张大壮本是“不婚主义者”,但没有想到难逃爱情的美丽,遇到了王美丽,王美丽的魅力让张大壮不结婚的想法彻底放弃。王美丽本是“丁克主义者”,因为想要“丁克”,谈过的男朋友都修缘无果,只有张大壮觉得情投意合,张大壮也觉得不要孩子为好,于是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结婚前,两人签署了“不要孩子”的婚前协议。
没想到的是,生活就是这么戏剧化,想要的而不得,不想要的偏给你,王美丽意外怀孕了。人的想法可能不会因为时间而改变,但很容易因为事件而动摇,这个小生命的意外到来,让王美丽“丁克”的想法慢慢消散,想要这个孩子。人的想法很容易因为事件而动摇,但前提是人对事件得有切身的感受。张大壮对怀孩子这事的感受就不深,于是反对要这个孩子,认为自己承担不了父亲的角色,为此两人纷争不断,最终闹到法院,张大壮提起了诉讼离婚。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婚前协议?这种“不要孩子”的婚前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婚前协议用不用做公证?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婚前协议可以说是有钱人的标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二个问题,这种“不要孩子”的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要孩子”的婚前约定属于限制生育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个问题,婚前协议需不需要做公证呢?
之前“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词在适婚男女间讨论的很激烈,那么婚前协议用不用公证呢?
未经公证不影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公证取决于双方意愿。公证的意义在于加强文件的证明效力而非让文件有效。因此,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双方自愿签署后都是有效的,公证不是婚前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这就像你买个手机,不贴膜屏幕也是能使用的,贴膜只是更好地保护屏幕而已。
那我们顺便了解一下公证的内容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因此,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更具有证明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对经公证证明的协议,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所以,为确保协议的效力,双方也可以对婚前协议办理公证。
如果你还没有结婚,你能接受你的另一半跟你签订婚前协议吗?如果要签的话,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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