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宁说法:不一样的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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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老婆出轨老公自杀,法律能否保护你的家?

曾经在网上看到过一个小视频,说浙江一家医院的女护士和同科室的男医生发生了不正当关系,那个男医生也是结婚有孩子的,这个女护士的老公去讨要说法,还被嘲笑了,他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侮辱,想不开,上吊自杀了,还不到26岁,让人听了真的是皇上吓一跳——震(朕)惊了,前两天还有个瓜,也是医院的,好像是两个50多岁的科室主任为争一个年轻的护士大打出手,一个都进本院的ICU了,真是皇上又吓一跳,又震惊了。真是360行,行行有花活啊。

回到刚才小伙自杀这个事儿,法律上怎么看呢?虽然自杀是因护士出轨而起,但法律对这个护士并不会苛责,只能道德上谴责,因为护士的出轨和小伙的自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护士只是和婚外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没有与婚外人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所以也不构成重婚罪,没有刑法上的苛责。

如果小伙不自杀而提起离婚,那么女方是过错方,《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个小伙是无过错方,分财产时可以照顾他,他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但问题是现在小伙已经自杀了,这个条文也就用不上了。如果大家只停留在是出轨的护士否构成重婚、是否是侵权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那就错失了一个更可怕的问题,即小伙自杀了,他的遗产继承问题。

虽然小伙是因老婆出轨自杀,但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的遗产是要法定继承的,他出轨的老婆仍然是法定继承人,仍然可以继承他的遗产,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你可能难以接受,这个护士把老公气死了,还能有继承权?不应该取消她的继承人资格吗?我们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那么,大家看,老婆出轨,老公自杀,这属于以上哪种情形呢?她没故意杀人,也没遗弃、虐待、篡改遗嘱等情形,你说这还不是虐待啊?这是情感虐待啊!如果你这么认为,那是你网络爱情文学看得有点多,法律书籍看得有点少,法律上的虐待不包括你说的这种“虐”。结论是,女护士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情形,那么她就没有丧失继承权,把老公气死了,还能分老公的钱,甚至过些日子,又是纯情少妇、男人的香饽饽了。就问你服不服?就问你能不能接受?不能接受又能怎样?

我们之前就说过,婚姻中如果仅仅是出轨,那法律责任并不重,对某些没钱没感情没体制内工作的人来说,那法律代价可以忽略不计。法律能尽量让婚姻好聚好散,但不能保证婚姻什么时候完蛋,婚姻的前几年靠感情,以后就只能靠良心了。

民政部官网《2024年2季度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前两个季度全国的结婚登记对数是343万对,同比减少了49.8万对。这里面有人口结构变化的影响,也有生活压力的原因,更有社会思潮的变化,现在的社会,对很多人来讲,婚姻似乎不是必需品了,婚姻似乎是个风险很高的事情,比如出轨问题,无休无止。

男女下半身这点事儿,从古到今这么多年,好像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不信你看古代玩的那些,现在也在玩,古代没玩的,现在可能也有,甚至玩得更花,这是自由的体现还是私德的沦陷,有待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性确实是很难改变的,欲望一直是若隐若现的,很多东西始终是存在的,但我们是不愿相信装作看不见的。

回到这个事件,这个小伙的自杀真的是让人惋惜。凡事看得太重,终究会为其所累,破除执念,人生可能会快乐得多,不过这不是件容易的事,又有几个人能做到呢?

学法以明智,懂法以护己。一起学法律,怎能少了你。希望大家订阅、收听、转发我的专辑,普法路上,有我,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