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康复机构建设及分类
经过4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康复机构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近年来,康复机构建设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康复事业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态势,全国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已经达到十几万个,初步形成了举办主体多元化、康复机构网络化的服务格局。目前,我国康复机构的主要类型有康复中心、康复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机构等,其中康复中心又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康复中心,康复专科医院又分为三级和二级康复专科医院。
一、康复中心
康复中心是利用各种现代医学、社会、教育和职业等康复手段对病伤残者进行系统康复训练,以帮助他们减轻残疾程度、恢复各种身体功能的专门机构。康复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类残疾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发育障碍儿童和因各种疾病或外伤导致的功能障碍人士。康复中心可分为有医疗资质和无医疗资质两种。
2006年,中国残联印发了《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2011年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专门指出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两个文件都对康复中心三级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一级康复中心
一级康复中心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含日间床位和寄宿床位)。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训练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的人员)和2名特教(幼教)教师。机构床位与职工总人数比为1∶1至1∶1.4,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5%;业务服务要设置康复门诊部、肢体残疾康复科(部)、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部)、视力康复科(部)、社区康复指导部,有条件的可设置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二)二级康复中心
二级康复中心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每10~15张康复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康复床位配2名康复训练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训练的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1名眼科技术人员、1名矫形器技师;配备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人员;每10名残疾儿童配特教(幼教)教师1名。业务服务方面,二级康复中心在一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要增加服务内容或增设新的科室,包括设置康复工程部等。
(三)三级康复中心
三级康复中心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业务开展方面,三级康复中心要在二级康复中心部门设置基础上增设:职业和社会康复室和心理科、功能评定科,分设偏瘫、截瘫、骨及骨关节康复等科室,分设运动治疗科、作业治疗科、语言治疗科,以及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医疗科室等。康复医师、康复训练人员、康复护理人员、特教教师配置原则上同二级;配假肢矫形器技师2名;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人员各1名。床位与职工总数之比为1∶1.3至1∶1.5,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70%。
二、康复专科医院
康复专科医院是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申报程序,向地方或国家有关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成立的,专门针对病、伤、残者进行功能恢复、功能矫治、功能代偿和功能重建等康复训练或训练活动的医疗康复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康复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康复机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康复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对康复专科医院的业务定位、设置规模、专业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质量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三级康复医院设置要求
1.床位规模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占比75%以上。
2.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需要设置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等;康复训练科室需要设置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训练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等;评定科室需要设置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7个;医技科室需要设置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等;职能科室(部门)需要设医务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院感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3.人员配备 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2名/床,康复训练师0.4名/床,护士0.3名/床。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15%。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3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康复训练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康复训练师总数的10%;治疗科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康复训练工作5年以上。各临床科室医师结构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4.场地要求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康复训练区域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5.设备配置 三级康复医院的基本设备可参照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专科设备要包括康复评定设备、运动治疗设备、物理因子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和认知、言语、吞咽治疗设备,以及传统康复训练设备、康复工程设备、水疗设备、信息化设备等。另外,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有能满足日常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二)二级康复医院设置要求
1.床位规模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占75%以上。
2.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需要设置骨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疼痛康复科中的3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科室需要具备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传统康复训练功能;康复评定科室需要具备运动平衡功能评定、认知功能评定、言语吞咽功能评定、作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神经电生理检查、听力视力检查中的5项功能;医技科室需要设置超声科、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和消毒供应室等;职能科室(部门)需要设置医务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院感科、信息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社区康复服务科室(部门)。
3.人员配备 每床至少配备1.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15名/床,康复训练师0.3名/床,护士0.3名/床;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0%,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4.场地要求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康复训练区域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5.设备配置 二级康复医院基本设备可参照同级综合医院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专科设备需要配置康复评定设备、运动治疗设备、物理因子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认知和言语治疗设备、传统康复训练设备、信息化设备等,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二级综合医院,有能满足日常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目前,我国尚未设置一级康复医院。
三、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训练、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2011年,原国家卫生部发布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对我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
1.科室、面积和床位设置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独立设置门诊和病区,至少设置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训练室、康复工程室等;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床位设置根据需求和当地康复医疗服务网络设定床位,应为医院总床位数的2%~5%,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以收治神经科、骨科疾病患者为主或向康复医院转型的三级综合医院,其康复医学科床位数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人员配备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训练师;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3.设备配置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根据业务需要,应配置功能评定与实验检测设备、康复训练专业设备,包括运动治疗设备、物理因子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和言语治疗设备、吞咽治疗设备、认知治疗设备,以及传统康复训练设备、康复工程设备等。另外,根据要求还要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
(二)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
1.科室、面积和床位设置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要独立设置门诊和病房,同时还要设置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训练室、康复工程室等。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床位设置至少为医院床位数的2.5%,最低不得少于10张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2.人员配备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科室需配置1名具备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5名康复训练师、0.3名护士。
3.设备配置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根据业务需要,应配置功能评定与实验检测设备、康复训练专业设备,包括运动治疗设备、物理因子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和言语治疗设备、吞咽治疗设备、认知治疗设备,以及传统康复训练设备、康复工程设备等。另外,根据要求还要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
2011年,原国家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中对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疗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指标:康复训练有效率≥90%;年技术差错率≤1%;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等。
四、康复医疗中心
康复医疗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疾病治疗后恢复期、慢性期康复患者提供医学康复服务,促进功能恢复或改善,或为身体功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碍人员提供以功能锻炼为主,辅以基础医疗措施的基本康复诊断评定、康复医疗和残疾预防等康复服务,协助患者尽早恢复自理能力、回归家庭和社会。
2017年,《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对康复医疗中心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康复医疗中心的服务对象以接收经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或康复医院住院康复训练后,病情处于稳定期或后遗症期,功能仍需要缓慢恢复或进一步稳定,虽不需要大量医疗护理照顾,但又不宜直接回归家庭的康复患者为主。康复医疗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康复部门,也不包括以提供医疗康复为主的二、三级康复医院,是单独设立的以后期康复为主的医疗康复机构。
1.床位设置 康复医疗中心床位设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设置住院康复床位总数要达到20张以上;二是不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可以不设住院康复病床,需设置10张以上的日间康复病床。
2.专业设置 能够开展以功能促进及残疾评定为目的的功能评测项目;能够开展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系统疾病、慢性疼痛康复医疗和儿童康复医疗、老年康复医疗、肿瘤康复医疗、中医康复治疗,以及一些明显功能障碍稳定期或后遗症期康复医疗服务,并能够开展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措施;能够开展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康复辅具应用等康复训练活动;设置康复床位超过30张的康复医疗中心,可提供亚专科康复服务;设置康复住院床位和只设置门诊康复医疗床位的康复医疗中心,均可提供日间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和家庭康复医疗指导;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等项目也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3.人员配置 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应按每床至少配备0.5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康复训练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1∶2∶3;未设置住院床位的,至少应配备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1名,康复训练师不少于2名;护理员数量,由康复医疗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提供两种或以上专业康复医疗服务的,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康复医师或具有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非康复专业的临床或中医类别的医师、康复训练师应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应具有3个月以上在综合医疗机构康复部门或康复医院从事康复训练工作或接受培训的经历;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应至少聘有1名全职或兼职精神心理专业人员,保证每周提供不少于1天的精神心理康复服务。
4.基本设施 康复医疗中心需设有接诊接待、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其中,康复训练区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应当设有住院康复病区,病区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未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康复医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整体建筑设施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以及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等功能要求。
5.设备配置 康复医疗中心设备配置要求:常规设备参照一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专科设备可根据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设置,配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专科设备,包括康复评定、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作业治疗、中医康复训练、信息化设备等;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同时需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五、护理院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对护理院的建设和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1.床位规模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2.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中要设置专门的康复医学科,病区内可根据情况设康复训练室。
3.人员配备 除按比例配置医生、护士、技师外,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康复训练师。
4.基础设施 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房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安装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及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5.设备配置 要求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等康复训练专业设备。
六、护理中心
护理中心是独立设置的为失能、失智或长期卧床人员提供日常护理照顾,辅以简单医疗措施,以提高患者生存质量的专业医疗机构。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包括医院内设的护理单元,也不包括按照护理院、护理站标准设置的护理机构。
1.床位规模 护理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2.专业设置 至少能够为年老体弱、失能失智和长期卧床人员提供普通内科诊疗、日常医疗照护、基础康复医疗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3.人员配置 按比例配置医师、护士、护理员等,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训练师。
4.基础设施 建设业务用房中应设有专门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训练区,每个护理单元可选设康复训练室;居住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各业务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等功能要求。
5.设备配置 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应配置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等康复训练专业设备。
七、其他形式的康复服务机构
1.康复医学专科门诊 早期多见于外资在国内发达城市设立的独立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专业康复服务。后公立医疗机构为延伸服务触角、满足基层服务需求,开始设置康复门诊。后续民营企业开始建设康复医学专科门诊部,并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机构筹建、产品打造、队伍建设,通过设立康复门诊部或运动医学门诊部等方式,作为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主要的服务范围还是针对运动系统康复比较多。
2.门诊(部)康复科 一种常见于外资综合门诊部中,为了丰富机构的业务结构与服务内容,配备康复科,并多数针对运动系统或颈、肩、腰、腿痛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服务。另外一种则是为优化机构收入结构而设立康复科。此种类型机构的康复规模通常不大,作为综合服务的配套与辅助较多。
3.中医门诊(部)康复科 基于中医门诊非药物性治疗方式的传承与提升,通常方便针对颈、肩、腰、腿痛等常见疾病进一步的集中优化处置。此种类型机构的康复规模通常不大,与现代康复概念融合的较少,多数为“新中医”机构的经营概念注入和引用。
4.养老机构康复科 早期多见于疗养院为满足入住患者服务的多样性和实际需求,引入针灸推拿或理疗服务。在近几年医养融合概念推动及康复发展迅猛的形势下,升级为康复科。部分机构引入现代康复概念,关注护理人员分级与功能回归的重建。
5.康复服务工作室 早期多见于康复从业人员(主要是康复训练师)自行开设,未领取相关医疗机构资质,提供覆盖神经康复、骨科康复、盆底康复等服务,后逐渐增加培训、体能训练等相关服务。
6.居家服务照护中心 早期由政府机构倡导并发起,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与管理。近几年陆续有民营公司参与进来,分别有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不同形式,逐渐呈现社会自营机构连锁数量增加、公立机构委托社会机构参与运营数量增加的趋势。服务内容包括提供适老性房屋改造、生活辅具使用训练、运动干预等。部分大型连锁居家养老机构还会申请医疗资质,并设立专门的康复科室,开展医疗级别的康复服务。
总体来讲,目前国内康复机构发展形势良好,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医疗机构申办的放开及市场资本的涌入,将会有更多的优秀康复机构脱颖而出,全国的康复事业也会逐渐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